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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深龙文规〔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6-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 展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 年 6 月 8 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 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奋力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 构建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 规〔2020〕4 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支 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龙府规〔2023〕3 号)、《深 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文规〔2022〕5 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支持体育产 业设立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龙岗区举办大型高端体 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推动体育产业集聚发展、建设运 营体育场馆、壮大体育市场主体、推动“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对龙岗区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或评审制。
第五条  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 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 实际投入的 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 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
第二章  支持类型
第六条  支持引办高端体育赛事。
一)鼓励引办国际性高端体育赛事。在龙岗区举办的国际 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际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 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 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按不超过项目 实际投入的 50%,其中,A 类项目(田径、羽毛球、篮球、足球、 排球、乒乓球、 网球、冰球、滑冰、 电子竞技,下同),可给予 每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办赛扶持;B 类项目(游泳、格斗、三 人篮球、五人足球、马术、高尔夫球、国际象棋、围棋、象棋、 武术、无人机、 自行车,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500 万元的 办赛扶持;C 类项目(滑板、小轮车、攀岩、体操、健美操、匹 克球、路跑、越野,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300 万元的办赛扶持。
二)鼓励引办全国性高端体育赛事。在龙岗区举办的国家 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 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 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按不超过项目 实际投入的 50%,其中,A 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500 万元 的办赛扶持;B 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200 万元的办赛扶持;
C 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150 万元的办赛扶持。
(三)鼓励引办粤港澳大湾区体育赛事。加强与粤港澳大湾 区城市之间的互通与联动,促进体育文化交流、协作,联合打造 一批区域性体育品牌赛事(需取得省级或以上体育联合会或单项 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推动优质体育资源 集聚,提升龙岗体育产业发展的综合影响力。根据项目类别、活 动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按不 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 50%,其中,A 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150 万元的办赛扶持;B 类、C 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 80 万元的办赛扶持。
(四)鼓励创办自主品牌赛事。培育和扶持一批符合我区体 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社会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的 原创品牌赛事,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 予以扶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 50%,A 类项目,可给予每 次不超过 100 万元的办赛扶持。B 类、C 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
超过 50 万元的办赛扶持。
(五)对暂未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但极具发展潜力的运动 项目,或属于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区举办的世界范围内最高等级、 积分的国际顶级赛事, 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范围和限额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第七条  鼓励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
一)鼓励职业体育俱乐部落户。对落户或迁入我区并参加 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 A 类项目职业体育俱乐部(篮球、 足球、排球、 网球、冰球、 电子竞技,下同),前三年给予累计 不超过 500 万元落户补贴,首年补贴 50%,第二年补贴 30%,第 三年补贴 20%;对落户或迁入我区并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 联赛的 B 类项目职业体育俱乐部(羽毛球、三人篮球、格斗、五 人足球、乒乓球、高尔夫球、国际象棋、武术、 自行车,下同), 前三年给予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落户补贴,首年补贴 50%,第二年补贴 30%,第三年补贴 20%。
二)鼓励俱乐部发展及参加职业联赛。在龙岗运营,参加 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联赛 等级和赛季成绩等,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 50%,可给予赛事组织、 薪酬开支、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方面的 扶持。 同时参加第六条第( 一)( 二)(三)项与本项赛事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1.参加足球中超、中甲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 2500 万元、1500 万元的专项扶持。
2.参加篮球 CBA 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不超 1500 万元的专项扶持。
3.参加排球、冰球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 800 万元的专项扶持。
4.其他重点扶持的 A 类、B 类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最高 级别以上职业联赛,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的专项扶持。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优异成绩奖励。在龙岗运营,参加全 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取得优秀成绩,区专 项资金可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联赛等级和投入等,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支持企业 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 或基地。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 基地”称号的,给予不超过 4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 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 60 万元的奖励; 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 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 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同时享受过区级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二)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单位、项目建设。支持企业 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或项目。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市级体育产业示范 项目”称号的,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 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 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 的,给予不超过 80 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 100 万 元的示范性建设奖励。 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 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同时享受过区级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三)鼓励区体育消费示范集聚区建设。对于示范引领作用 强、业态功能完善、辐射效益良好、促进消费升级的项目。经龙 岗区评定为区级体育消费示范集聚区的, 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 可申请建设扶持。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认定前五年内建设总额(仅 限规划设计费、基础设计建设费、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 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宣传 和市场推广费、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的 30%,给予累计不超过 1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体育场馆(场地)。
一)兴建体育场馆。对于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按照场馆投资额和体育建筑面积分类予以扶持,其中,投资额在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且体育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 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专项 扶持。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且体育建筑面积 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的,可一次性给 予 50 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 且体育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 的,可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 上 5000 万元以下,且体育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正 式投入使用满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 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体育建筑面积在 8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的专项扶持。
二)兴建体育场地。对于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体育场地, 按照场地投资额和体育占地面积分类予以扶持,其中,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且体育占地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 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专项 扶持。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且体育占地面积 在 3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的,可一次性给 予 50 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 且体育占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 的,可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 上 5000 万元以下,且体育占地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体育占地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以上, 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的专项扶持。
(三)运营足球场地。对于非政府投资建设,草地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足球场地,按足球场的草地面 积,可给予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的专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其中,球场为天然草(含混合型)的足球场地,按照 15 元 每平方米的价格核算补贴,球场为人工草的足球场地,按照 7 元 每平方米的价格核算补贴。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足球场地,不纳入扶持范围。
十条  鼓励壮大体育市场主体。
一)支持区外体育企业落户。符合条件的区外体育产业类 上市企业、总部企业、获上级有关认定企业和重点领域优质企业 将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移入龙岗区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前期奖励,并按每年最高 500 万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经营奖励。
二)支持区内 “ 四上”企业达标奖励。对于达到纳统入库 要求并完成新晋入库的 “ 四上”体育企业,可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规上体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规上体育企业扩大 经营规模,与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相比,实现产值(营业收入、 零售额)正增长超过 500 万元的,按营业收入增长额的 2%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50 万元。
(四)给予体育企业租金补贴。在经认定的市体育产业园区 和经评定的区体育消费示范集聚区内,租赁合同期为 3 年及以上 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 25%、每月 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30 元、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租金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补贴。
(五)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体 育展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参展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 每次最高资助 10 万元,国外展会每次最高资助 2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 50 万元。
(六)对于符合区工信部门支持条件和标准的体育产业项目, 参照区工信部门相关产业政策申请专业化发展、企业上市、企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
(七)对于符合区科创部门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等类型支持 条件和标准的创新体育项目,参照区科创部门相关产业政策申请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研发投入、共建研发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科技保险保费、创业贷等方面的扶持。
(八)对暂未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对促进我区体育产业发 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范围和限额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鼓励 “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一)鼓励以大型体育场馆为依托,引进高品质的大型商业演艺活动,带动旅游产业发展。对每场观众人数均在 8000 以上 且 30000 以下的演艺活动,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 30 万元的扶持; 对每场观众人数均在 30000 以上的演艺活动,可给予每场次不超 80 万元的专项扶持。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优秀新业态项目的,可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三)积极培育“体育+ ”新业态,对于先行示范作用明显, 切实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高 质量融合发展及新场景应用的项目。经龙岗区评定为区级“体育 +”优秀新业态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培育、场地租金、水电能耗等实际投入的 50%,可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受理与监管
第十二条  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结合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 “ 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政策修订及解释、材 料受理、项目评审,以及部分项目的绩效评估;负责制订和发布 相关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 根据实际情况受理项目申请;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 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配合市区财政部
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局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 位或个人有异议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 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 情况告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十五条  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由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按以下方式与流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并实施资金拨付。
一)核准制项目
受理 → 审核 →集体研究决策 →拨付资金。
二)评审制项目
30 万元(含)以下:受理 → 审核 →现场调研(或情况说明)、组织专家评审 →提出扶持方案 →集体研究决策 →拨付资金;
30 万元-500 万元(含) 以下:受理 → 审核 →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 →提出扶持方案 →集体研究决策 →拨付资金;
500 万元以上:受理 → 审核 →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 →提出扶持方案 →集体研究决策 →分管区领导签批 →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九条第 三款、第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为核准制项目,其他均为评审制项目。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 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用语含义:
一)新落户或迁入企业,指从龙岗区外迁入的法人企业。
新迁入企业落户时间以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二) “ 四上”,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体育企业、限额以上批 发和零售业体育企业、规模以上制造业体育企业、有资质的体育建筑业企业这四类企业的统称。
(三)IPO 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特指统计口径属于规上文 化、体育和娱乐业的体育服务业类,其中体育产业相关收入应占据该公司总营业收入的 51%以上。
(四)经营奖励,是指企业落户或迁入龙岗后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的奖励。所涉及营业收入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营收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 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期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实施,有 效期 3 年,《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 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2〕6 号)同时废止。本实 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按《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深龙文规2022〕6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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