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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8-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一节 支持攻坚克难提升创新实力
第四条 主导行业标准扶持
1.扶持范围:鼓励企业主导、参与制定工业软件细分行业标准,对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企业予以扶持。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1)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40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30万的奖励。
(2)年度公开发布国家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25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20万的奖励。
(3)年度公开发布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15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10万的奖励。
(4)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部门公开发布的技术标准文件为准。
第二节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做强做优
第五条 推广应用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年度获得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的软件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按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扶持项目金额的30%予以配套扶持。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工信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主要参考银行流水、销售合同。
第六条 企业成长扶持
1.扶持范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以及1亿元的软件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扶持
1.扶持范围:年度为纳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白名单的企业及纳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1)对年度为纳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白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在纳入白名单的当年或次年进行该项扶持申请。
(2)对年度纳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在纳入白名单的当年或次年进行该项扶持申请。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白名单及年度上级发布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为准。
第三节 强化优质产业空间保障
第八条 市场化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1.扶持范围:近3年在龙岗区落户的,在龙岗区租用市场化办公用房,且经认定的规模以上的软件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予以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36万元,不超过3年。
3.审核方式:核准制,租赁面积主要参考物业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
第四节 支持打造高品质公共平台
第九条 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扶持
1.扶持范围:支持行业协会、联盟、企业等在龙岗区建立工业软件测试验证、工业数据共享、工业数字化咨询服务等领域相关公共平台,对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平台所属单位予以扶持。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为根据其建设投资额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公共平台认定以国家发布的文件或证书为准,建设投资额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准。
第五节 支持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
第十条 重大活动项目扶持
1.扶持范围:企业、行业协会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年度在龙岗区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大赛、论坛、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展览等活动,并经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为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年度50万元奖励。
3.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软件企业是指属于《国民经济代码》中第65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持有软件企业证书的软件企业。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六)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