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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深龙科规〔2023〕1 号
发布时间:2023-04-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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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龙岗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依据《龙岗区科技创新局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科规〔2022〕2 号)、《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科规〔2022〕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龙岗区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高校院所独立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或由龙岗区科技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龙岗区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在龙岗区运营。申报前完成注册并运行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龙岗区。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 500 万元,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
(三)具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7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 30%以上。
(四)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科研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经费、内控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七)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八)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九)同一项目未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各类创新平台载体类项目扶持。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公告,受理项目申报,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工作。区科技创新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依托单位诚信等情况,按照程序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参照龙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下达认定通知。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由高校院所建设的具有较高科研能力和领先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经评审认定为龙岗区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开办费用资助,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采购等费用。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不超过该研发机构上一年实际投入(含上级财政扶持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含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 50%,给予每年最高 5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由龙岗区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具有较高科研能力和领先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经评审认定为龙岗区新型研发机构的,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开办费用资助,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采购等费用。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不超过该研发机构上一年投入研发经费(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的25%,给予每年最高 500 万元资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举办者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支持力度,为其创新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并加强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龙岗区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自下达认定通知之日起生效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区科技创新局可委托专业机构围绕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的情况,不定期组织动态评估。
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龙岗区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评估不通过的将按程序取消其称号。
第十条 龙岗区新型研发机构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上报在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符合龙岗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条件及不影响整体运营的前提下,若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事项的,需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若发生法人属性、项目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动事项的,需事前书面告知区科技创新局,事后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不按要求书面告知或备案的,可按程序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存在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违规情形的,按程序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称号,其依托单位 3 年内不得申请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称号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机构运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称号,并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其称号,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多级认定的,根据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奖励补助。已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的,不再按照本办法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奖励等条款与《龙岗区科技创新局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科规〔2022〕2 号)、《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科规〔2022〕3 号)相冲突的,以后两份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