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龙岗区资助项目 >

龙岗区创新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 深龙科规〔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11-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平台管理,促进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动龙岗区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关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平台,是指集聚各类创新要素,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技术攻关、促进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创新共性需求,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龙岗辖区内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区级创新平台,分为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三大类。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区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系登记地址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二)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符合龙岗区主导产业或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三)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发挥辐射和带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四)实验室成员上两个年度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达 3 项以上。
(五)依托单位能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场地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600 万元(软件类实验室原值不低于 400 万元),且单台套原值 5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已在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入库登记。
(六)实验室具有高水平的 10 人以上专职研究开发团队,其中,本领域或学科高水平学科带头人 1 人以上;具备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 1 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科研人员 5 人以上(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骨干科研人员 2 人以上),配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区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七)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第五条 申请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上两个年度每年研发费用 800 万元以上。
(三)中心应当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专职技术开发人员 15 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 6 人(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少于2 人)
(四)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获得授权或者登记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 10 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 5 项)。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工艺)设备和场地等条件,及检测、测试、分析手段,研发专门用房面积 300 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 400 万元(软件类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且单台套原值 5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已在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入库登记。
(六)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第六条 申请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系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二)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龙岗区主导产业或重点支持领域的共性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试验验证、检测测试、认证认可等技术服务。
(三)平台项目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 10 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四)平台具备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检测、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的专用场地条件,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
(五)平台拥有研发、检测、分析所需的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等,合计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软件原值不超过 40%,且单台套原值 5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已在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入库登记。
(六)平台正常运行 1 年以上,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机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服务收入不低于 300 万。
(七)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第七条 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工作流程: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实行专家评审制。
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指南,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现场考察工作。区科技创新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依托单位诚信等情况,按照程序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创新局按程序下达认定通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参照龙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区级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龙岗区 XX 重点实验室”、“深圳市龙岗区 XX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深圳市龙岗区 XX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九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运行管理,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大平台开放力度,落实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要求。
第十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的联动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升级、促进成果转化、服务技术创新共性需求。
第十一条 区级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者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更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的,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需要更名、取消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更管理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的,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要更名、取消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更平台负责人的,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非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软件原值需占比 50%以上),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创新平台的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级创新平台对参与认定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其称号,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据国家、省、市及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开展相关活动,按要求报送平台运行情况和提交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开展活动或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区科创局有权视情况取消其区级创新平台资格。
第十五条 区级创新平台存在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区级创新平台资格,其依托单位 3 年内不得申请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对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被取消区级创新平台资格的,其依托单位 3 年内不得申请区级创新平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获得多级认定的,根据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奖励补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涉及的资金奖励与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相冲突的,以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为准,本办法由龙岗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