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光明区资助项目 >

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8-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盘活空间、提质增效、集约发展工作部署,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的目标,为企业提供一批高品质、可预期、低成本的楼宇空间,盘活存量楼宇资源,提升楼宇综合产出效益和功能形象品质,加快推动我区楼宇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多方发力原则,通过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强化政府引导,统筹业态布局,优化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化力量,切实降低企业租金成本,促进优质企业集聚,实施以楼聚产,着力培育一批产业态鲜明、税收贡献突出的高品质楼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楼宇为纳入光明区产业园区数字化网格服务平台信息采集范围,建筑使用功能为研发办公且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独栋楼宇(含裙楼),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及自建自用楼宇。

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为光明街道、凤凰街道,其他片区的楼宇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支持楼宇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引进软件信息业、科技金融业、科技服务业等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光明科学城功能定位的企业,推动打造规模化、特色化、品质化的楼宇集群。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区外企业落户楼宇奖励。区外企业在光明区依法经营,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世界500全球总部企业给予60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中国500总部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际管理规模的0.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对独角兽企业、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对在境内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五)对落户当年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科技金融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六)在我区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以上,在相关承诺指标达成后,给予800万元奖励。

(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八)对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九)对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对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引进优质企业及科技研发平台奖励。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楼宇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每自主引进一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及科技研发平台,可申请相应奖励。

1.       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全球总部企业、世界500在光明区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中国500总部企业,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

(二)每引进一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50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运营主体120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奖励。

(三)每引进一家在境内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奖励。

(四)每引进一家独角兽企业、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奖励

(五)每引一家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承租单位租金及装修补贴。

对新引进的第五条规定的主体,租赁楼宇进行经营的,给予其三年租金支持。补贴标准为15/平方米/月,资助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60万元。对于区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存量主体,新租赁本办法规定的楼宇进行经营的,租金补贴标准可参照本条执行。

对于上述新引进及存量主体租赁楼宇后进行装修的,按实际装修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装修补贴。

第八条 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

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超12亿元,在光明区无自有研发办公用房的企业,首次在光明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及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购房金额10%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补贴,分三年拨付。企业获得补贴期间及补贴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企业购置的研发办公用房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须返还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楼宇综合贡献奖励。

(一)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70%且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50亿元以上,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增量万分之五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

(二)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70%且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80亿元以上,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增量万分之六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70%且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100亿元以上,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增量万分之七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楼宇科技企业培育奖励

(一)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二)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参与楼宇运营,打造以科研经济为主导的新型产业园。对于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运营楼宇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运营机构,在其进驻楼宇运营满1年,且实际缴付1年房租后,按照15/平方米/月补贴标准,予以其最高300万元奖励。

(三)对于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楼宇综合配套奖励综合考量楼宇入驻企业营业收入(产值)及用地规划许可等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在周边商业配套、外立面改造、交通接驳、用电保障、人才住房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运营主体经营的集体食堂面积达400平方米、8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6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楼宇产权主体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补充监管协议,承诺按照政府租金参考价标准引进企业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对运营主体及承租单位进行监督考核。运营主体不得违规改变或变相改变楼宇使用功能,承租单位所租赁空间仅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及违规改变使用功能。

运营主体及承租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骗取奖励补贴的,须返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并支付相应利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同步将相关违约信息抄送至深圳市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产业空间供需状况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及时预警,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五年评估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调校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托光明区产业园区数字化网格服务平台搭建楼宇空间基础数据库,建立动态及时更新、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促进楼宇供需两端精准匹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光明区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申报主体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八条 租金价格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