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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光府规〔2023〕4 号

发布时间:2023-03-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农牧发〔2021〕37 号)、《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 号)、《深圳市培育发展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 年)》等文件精神,促进光明区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建立“专业平台+园区载体+创新企业+产业生态”产业链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建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区,结合光明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重点支持包括新型疫苗、新型血液制剂、抗体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等在内的高端生物制品领域、化学创新药领域,以及合同研发机构(简称“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简称“CDMO”)等,和其他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领域,全力打造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区,并对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用于家畜、家禽及其他人工饲养动物等兽用生物制品领域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章 打造重大创新载体和平台
第四条 鼓励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平台为核心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生态,加快引进行业龙头 CRO、CDMO 机构,提供覆盖药物发现、动物实验、检验检测、临床研究、定制化生产等药物创新全周期的专业服务,打造生物试剂快速通关平台、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落地的机构和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的 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已建成运营的机构和平台,按其服务金额的 1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前沿研究平台建设。面向产业重大创新发展需求,发挥光明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优势,加强对颠覆性技术的研发攻关,支持建设前沿研究平台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鼓励龙头企业依托大科学装置、前沿交叉平台和科研机构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等大院大所在光明区建设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转化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对平台建设单位、合作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支持建设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针对大湾区传染病防控和生物医药科技攻关发展需求,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对于新建设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予以“绿色通道”待遇,优先保障扎根用地。
第三章 全力打造光明科学城国际生物医药创新中心
第七条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空间建设专业化配套设施。对生物医药专业园区、孵化器等建设危废存储设施、供气供热设施、共享实验室等专业化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支持,经产业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 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保障优质生物医药产业空间需求。对优质企业入驻产业空间予以保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平台、项目入驻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用房,予以最高 20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对入驻“工业上楼”园区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孵化器和创新中心入驻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用房,每年最高补贴提高至 300 万元;对重点引进的大型跨国医药企业、中国医药龙头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等企业及项目入驻,每年最高补贴提高至 500 万元。转分租不再予以补贴。
第九条 鼓励示范性龙头企业引进。积极引进具有较强引领性、带动性、示范性的龙头企业在光明科学城国际生物医药创新中心集聚发展,优化完善产业结构。对重点引进的大型跨国医药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细分领域国际龙头企业、国内外 CRO/CDMO 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区域总部、功能总部、研发中心、生产中心等级别的独立法人,按项目落地建设进度予以最高 300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创新团队落户发展。鼓励创新药物、新型疫苗、细胞和基因等领域创新型企业或团队带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或团队落地,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章 培育形成创新企业集群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药和仿制药研发。支持企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推动一批创新成果产业化。对 1、2 类创新药与改良型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的,予以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完成 I、II、III 期临床试验的,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奖励。对第 3—4 类仿制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予以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于委托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作为牵头单位开展临床试验的,或委托辖区内CRO/CDMO开展药物研发的,奖励额度额外增加 10%。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二条 加速药品生产批件转化。为支持企业加快转化进程,促进一批具有技术突破性、全局带动性和重大引领性作用的成果落地,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予以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且在区内产业化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的 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第十三条 设立重大成果转化专项。围绕新型疫苗、抗体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化学创新药等领域,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临床机构、CRO/CDMO 服务平台,共同开展原创性成果转化项目研究。对经认定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事前认定、事后资助”方式,按项目研发投入的 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创新药项目落地。遴选推动一批已经完成 I 期临床试验、即将进入产业化的 1、2 类药物研发项目落地。
对经认定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市级“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具有重要产业集群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开展资本运作和兼并收购,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并购重组项目且在光明区建设落地的,按照交易额的 5%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系列榜单的企业,予以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推广生物医药产品应用。制定区级生物医药产品目录,鼓励市场主体加大产品研发与制造。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市级核准的资助金额予以 50%的配套奖励,单个品种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五章 构建产业良好生态体系
第十七条 强化金融资本支撑。设立政府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专项基金,强化资本对生物医药企业落户光明的推动作用,支持重大项目和优质企业的引进培育,基金以直接投资、产业园战略合作基金等多元化模式,针对区内生物医药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投资,引导被投企业落户光明发展。
对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引进生物医药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20%,分 3 年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于创新贡献度高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人,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 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八条 打造生物医药良好发展氛围。打造全球知名峰会品牌,加强生物医药领域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
对举办经区政府备案的专业性产业峰会、重大论坛等活动的机构,按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符合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兽用生物制品领域项目,可参照本措施相关条款实施。
第二十条 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 2023 年 4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