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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2年招商引资企业用房扶持资助项目

发布时间:2022-11-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计划操作规程》
二、支持对象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
对未获得用地支持的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给予租金支持。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定义如下:
1.头部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条即可)
(1)“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在辖区设立的全球总部企业。
(2)“世界500强”在辖区设立的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3)“中国 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在辖区设立的总部企业。
(4)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新引进的自然年度财力贡献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2.骨干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条即可)
(1)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或新引进的自然年度财力贡献1.8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2)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企业或新引进的自然年度财力贡献6000万元(含)以上企业。
(3)新引进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或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
3.中坚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条即可)
(1)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或新引进的自然年度财力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企业。
(3)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的企业或新引进的自然年度财力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企业。
(二)支持范围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招商引资落户的企业申请用房扶持资助(注意:首次申请用房扶持资助的企业应满足注册地迁入光明区的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含)之后)。
(三)支持标准
对未获得用地支持的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在光明区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用途的产业用房给予36个月的租金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每平方米15元,按照实际租赁价格计算。资助面积最多为2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60万元。资助金额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企业自注册至光明区后或在光明区近三年内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六)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
(七)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且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后两年内在光明区没有新取得自有产业用地。
(八)自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当年或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达到上述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定义中相关条件。
四、业务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至12月4日(星期日)18点止(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12月5日(星期一)至12月16日(星期五)18点止(注:仅工作日受理,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成功提交书面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在线填报《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企业用房扶持资助项目申请表》,“填表声明与保证”页、“承诺书”页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五)属于支持标准中相关资质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不属于则无需提供)。
(六)迁入光明区后每个自然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租房合同、租金缴纳发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需查验原件)。
(八)已取得用房扶持资助的银行到账凭证(请在凭证上对应写明该笔资助申请年份、取得租金资助月份数)。
(九)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他资料,如必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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