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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府办规〔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6-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使用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广东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福田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辖区高品质人文环境建设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三)坚持追求卓越理念,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发展高地;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成立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文体、外事、财政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委外办、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公共文体中心、区文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设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任主任,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常务副主任。
第五条  建立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体事业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体工作(或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两种方式。仅有由福田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对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主体,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八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二)大型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健身、文体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等各类文体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有助于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
(七)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八)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队扶持;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艺术空间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条  综合项目创意、公益性、社会需求及预期社会效果等因素,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因项目规模确需超出上述资助总额限制的,需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办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的说明等,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区财政部门汇总。
第十二条 资金办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审批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计划外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网上申请,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根据区委宣传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立项审核:资金办依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材料及申报主体资格进行立项审核;通过立项审核的项目,由资金办指定项目业务指导单位对项目方案及预算进行指导优化;
(三)方案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方案评审组,从项目创新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等维度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额度;评审会议邀请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列席并监督;
(四)预算审核:由区委宣传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根据项目方案以及评审专家建议,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进行审核并提出预算经费建议;
(五)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召开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对所有拟资助项目进行审议;
(六)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七)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区委宣传部核实成立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八)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与区委宣传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九)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计划外重点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包括:
(一)已纳入上级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或相关规划、政策的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主管主办或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计划外重点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计划外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区委宣传部提交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预算审核:由区委宣传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根据项目方案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进行审核并提出预算经费建议;
(三)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召开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建议资助额度;
(四)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五)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与区委宣传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六)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签订协议所需材料并与区委宣传部签订协议,无正当理由未在前述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签订协议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资助。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还需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单次性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在协议中确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经费绩效及财务管理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资金办申请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产权分配由双方协商后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各项目业务指导单位及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财务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周期监管、绩效评价、财务审核等工作。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全周期监管系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内容进行微调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2周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一般应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进行专题汇报,资金办按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并重新核定项目经费,获批后方可变更。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资助协议约定内容的,区委宣传部将视情况采取终止协议、核减项目资助尾款、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工作,在现场活动开展前至少7个自然日提交绩效考核排期表,并为评估组现场调查提供必要协助。因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准确告知活动排期等行为对绩效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负责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得私自转包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或阶段报告),项目实施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按期填写并提交项目进展季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要求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完成项目财务结算,并填写提交结项相关报告资料至资金办;资金办委托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后未及时结项的,区委宣传部予以提醒、警示,并视情况扣除相应的绩效分数,核减部分乃至全部的尾款。
项目实施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完成项目实施,或实施过程中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委宣传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对该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区委宣传部根据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资金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的,该项目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获得支持。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资金办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支持的资格,并视情况核减项目资助尾款、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
第三十条  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员会、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可视情况对资助项目以抽查形式进行延伸审计和抽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区委宣传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专项资金资助主体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资助;
(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三)以各种形式拒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授权第三方监督核查;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协议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项目方案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取消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二)在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受理机构、预算评审机构、绩效评估机构、财务审核机构等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尽责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福府办规〔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

附件
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三)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资金办提请审议的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二、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把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三)初审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四)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并按年度向区有关部门提供绩效报告;
(六)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和操作规程;
(七)对外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拟资助项目公示;
(八)指导资金办的业务工作,根据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意见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
三、资金办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二)承办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分配支持项目的业务指导单位,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对支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拟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立项审核、组织方案评审及预算评审等相关工作;
资金办可以根据需要以区委宣传部名义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
(七)以区委宣传部名义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按年度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
(二)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国库集中支付;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及有效监督。
五、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一)参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对由本单位业务指导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监督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
六、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责任
(一)对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及安全生产负责;
(二)编制项目预(决)算;
(三)严格按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实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接受资金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八)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九)对于不具备完成以上工作资质的小型活动实施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