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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06-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福田区法律服务业的优势地位,推动福田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田法律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措施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机构聘用的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者。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新落户福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依条件给予落户、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支持,合计一般不超过1亿元。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个人),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年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二)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对法律服务机构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经备案并经专项审计,一般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支持,支持不超过三年。

(三)法律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鼓励福田区法律服务机构引进和集聚,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符合专业楼宇(园区)认定条件的,经备案,可认定为专业楼宇(园区)。经认定的专业楼宇(园区),可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认定后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运营支持。对入驻的法律服务机构依条件给予每年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租金支持。对入驻福田区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的法律服务机构,依条件给予每年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租金支持。

 

第六条 产业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博士后科研机构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新执业律师、优秀律师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七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一)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

(二)法律人才公寓试点支持。充分利用市场化房源,开展福田法律人才公寓试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租金支持,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

 

第八条 发展支持

(一)核心竞争力支持。根据中华全国律协上一年度公布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执业人数(含总所以及各分支机构),排名全国前50名且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总所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支持;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上一年度公布的发展排名前30名且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给予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对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总所对外开设分所,符合条件的给予一般不超过2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涉外涉港澳发展支持

(一)机构集聚支持。对新落户且符合条件的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机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装修支持。

(二)机构发展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其所聘用的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人才在该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30%给予支持,每家每年一般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律师事务所获得此项支持累计不超过2年。一年内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人才达到30人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三)专业提升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组织或参加的国际并购、国际投资、海事海商、国际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涉外法律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专业与获奖支持

(一)从业资格支持。对上一年度新备案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不含分所)、破产管理机构、市级以上第三方合规监控人(含分所)等资质或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每项给予一般不超过20万元支持。

(二)争先创优支持

1.对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给予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支持。

2.法律服务机构在优化营商环境、涉外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新兴产业领域等法律服务成果被司法部等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般不超过10万元支持,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一般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三)专题活动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举办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法律类专题(研究)活动,经事前备案,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年度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符合福田区法治建设要求,属于对福田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第五条产业空间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获得产业空间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法律服务机构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总额按相关条件予以支持,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三条招商引资支持、第十一条重点项目支持除外。

(三)法律服务机构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政策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四)获得本措施中各项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应签署相关书面监管协议。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