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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辖区企业上市发展,完善企业上市生态链,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根据《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通过设立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为辖区上市梯队企业提供融资或保险服务形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贷款或保险赔付给予风险补偿,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容忍度,支持上市梯队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遵循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梯队企业指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已提交辅导备案或加入区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企业。
上市梯队企业所属行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限制”与“禁止”类产业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划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在福田区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与管理机构签订《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风险补偿项目运营管理职责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深圳市福田区金融工作局,监管执行部门为福田区财政局。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办理的已形成不良贷款的融资业务。
其中,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贷款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金融机构所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或保险单笔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赔付或认定为不良的时间应于管理机构备案日之后,否则该项目不予补偿。
第八条 风险补偿业务品种包括:
(一)银行可获得补偿的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业务发生日期以借款借据或出账凭证为准。
(二)保险公司可获得补偿的业务包括:银行信贷保险。保险业务发生日期以保险单出具之日为准。
(三)融资担保公司可获得补偿的业务包括:银行信贷担保和自有资金信贷业务。借款类担保业务发生日期以放款流水为准。
第九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形成该笔不良贷款的企业为本办法中《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名录》内收录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申请风险补偿的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及资本市场等投资活动。
(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我国同期同等贷款基础利率(LPR)的150%。
第十条 风险补偿比例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辖区上市梯队企业开展融资等业务产生的不良或赔付,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不良余额或赔付金额不高于500万元的,给予该笔不良业务(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不良余额或赔付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的,给予该笔不良业务30%的风险补偿;
3.不良余额或赔付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给予该笔不良业务20%的风险补偿;
4.所有金融机构因同一家企业的项目申请风险补偿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5.市、区两级同一项目申报的风险补偿资金不可叠加。
(二)所有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项目不良或赔付总额不超过备案项目总金额的5%,且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单一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项目不良或赔付总额不超过该机构备案项目总金额或保额的10%,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确定合作细节。
第十二条 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金融机构在本办法印发后发生的业务应于该笔业务发生三个月内向管理机构备案。
(二)已备案项目发生不良或赔付后,金融机构应于该笔业务认定为不良或赔付后一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管理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一个月内按照《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金融机构。
(四)对于经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的风险补偿项目,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出具本季度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项目审核情况表》,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复核确认并按程序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金融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审批后,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五)金融机构应于融资成为不良贷款后立即启动追索等处置工作,已补偿贷款项目未转为“正常”或“关注”的,金融机构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应在完成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和《合作协议》规定,将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原补偿资金拨付账户,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将每次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至原补偿资金拨付账户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已补偿贷款项目转为“正常”或“关注”的,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补偿资金返还至原补偿资金拨付账户。
(七)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应查清责任,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金融机构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报送该贷款项目核销资料,申请复核。
(八)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更新不良贷款项目以及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资产清收情况相关信息,汇总上季度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明细表》、《清收资金返还明细表》及《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福田区金融工作局的职责具体如下:
(一)负责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工作,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负责对管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制定《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名录》,负责上市梯队企业的准入及退出,并对准入的上市梯队企业进行持续跟踪,定期更新上市梯队企业名单。
(四)负责对管理机构报送的金融机构所申请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复核。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补偿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针对金融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融资或保险服务并发生不良或赔付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工作,保障风险补偿工作的规范运营和安全。
(三)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及监督工作。
(四)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金融机构不良项目处置情况,核对金融机构返还的已补偿不良或赔付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和实际上报金额,做好回款及核销台账。
(五)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其它相关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与风险补偿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二)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按程序进行备案,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项目清收情况、返还已补偿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四)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时限返还原拨付账户。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报请管理机构复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金融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获得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同时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区金融局、区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对于金融机构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与金融机构合作。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建议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资助予以限制。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补偿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主管部门将函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截至申报之日金融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风险补偿计划:
(一)金融机构1年内存在因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至非生产经营而导致被金融监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重大案件等行为。
(二)3年内存在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三)具有其他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