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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区(专业楼宇)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区(专业楼宇)(以下简称:园区(专业楼宇))的申报、认定、考核等相关工作,引导和促进福田区产业园区(专业楼宇)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业及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车公庙片区时尚产业空间供给侧发展若干措施》,结合《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及福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专业楼宇)是指在福田区内以文化、旅游、体育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完备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旅游、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并经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广旅体局)认定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专业楼宇)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为主要发展模式,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端引领、突出特色、自主创新、重点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园区(专业楼宇)的认定和指导、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园区(专业楼宇)认定
第五条  园区(专业楼宇)的行业认定应当以有利于辖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兼顾区域平衡。
第六条  申报认定“福田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区(专业楼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式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完整的园区(专业楼宇)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专业楼宇)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机构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法人单位。
(三)园区(专业楼宇)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经营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保障,满足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能够向入驻企业(或机构)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园区(专业楼宇)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产业园区(专业楼宇)用于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相关产业链企业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
(五)园区(专业楼宇)物业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5年内(含)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剩余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含)。
(六)已入驻且符合标准、注册地址和税收关系均在园区(专业楼宇)的企业租用办公面积不少于园区(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入驻符合标准的企业承租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60%。
(七)园区(专业楼宇)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八)申报认定的园区(专业楼宇)开发建设符合市、区规定的其它要求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经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类园区,可直接认定为“福田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区”。
第八条  区文广旅体局可根据国家、省、市对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园区(专业楼宇)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运营管理机构申报福田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区(专业楼宇)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田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区(专业楼宇)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运营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园区(专业楼宇)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规划批文(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为非自有物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规划批文,以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园区(专业楼宇)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等(加盖骑缝章);
(五)园区(专业楼宇)已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清单(加盖公章);已入驻且符合标准、注册地址和税收关系均在园区(专业楼宇)的企业租用办公面积少于园区(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60%的,需提交一年后入驻租赁比例达到60%的承诺书;
(六)园区(专业楼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清单(加盖公章);
(七)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机构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信用信息报告(加盖骑缝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初审。区文广旅体局应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不合格事项,并退回申请材料。对因提交虚假材料被退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因材料不齐等原因被退回的单位,经过补正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区文广旅体局应于送达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含)的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在考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认定。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应在形成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合格原因。对因填报虚假信息被查实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因未达到基本条件,经改正后,可重新申请。对于初评合格的单位,评审结果将于1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文广旅体局对反馈的信息进行收集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广旅体局授予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管理。区文广旅体局按照坚持质量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负责园区(专业楼宇)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园区(专业楼宇)建设,对园区(专业楼宇)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园区(专业楼宇)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园区(专业楼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在园区(专业楼宇)内开展文创政策宣讲、金融对接等活动。
第十四条  园区(专业楼宇)运营方责任:
(一)严格按照市、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政策,开展园区(专业楼宇)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园区(专业楼宇)的发展规划和运营管理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园区的年度经营计划,并确保园区(专业楼宇)完成年度运营指标。
(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产业招商、园区(专业楼宇)建设等工作,每季度末报送园区(专业楼宇)企业数量、经营情况等。
(四)健全园区(专业楼宇)服务管理机制,包括内部人员架构、业务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结构和流程的优化调整。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主体责任,督促入驻企业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防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区文广旅体局依照本办法以直接考核和委托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园区(专业楼宇)开展考核工作,考核时间为认定或考核届满一年后的30个自然日内。考核合格的园区(专业楼宇)享受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专业楼宇)发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各级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法规和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专业楼宇)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专业楼宇)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四)园区(专业楼宇)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的发展情况,如入驻企业的营业收入、纳税、所获资质和荣誉、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等。
(五)园区(专业楼宇)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建设情况。
(六)园区(专业楼宇)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综合评分。
(七)区文广旅体局认为应当纳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园区(专业楼宇)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区文广旅体局:
(一)园区(专业楼宇)功能发生实质变更。
(二)园区(专业楼宇)对规划和重要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
(三)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四)园区(专业楼宇)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
(五)影响园区(专业楼宇)经营的其他变更。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专业楼宇)认定条件,将撤销相应称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区文广旅体局对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机构予以警示:
(一)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考核年度受到入驻企业有效投诉三宗以上的。
(二)未按季度及时报送园区(专业楼宇)经营情况,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区文广旅体局将要求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考核年度受到入驻企业五宗(含)以上有效投诉的。
(三)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专业楼宇)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的。
(六)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及其产业链相关配套企业入驻率不足所有入驻企业的60%。
(七)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书面告知的。
(八)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未按园区(专业楼宇)的发展方向和定位要求进行运营的。
(九)在当年度连续2次被区文广旅体局给予警示的。
(十)区文广旅体局认定的其他需要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园区(专业楼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相应称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园区(专业楼宇)运营不符合市、区相关产业政策的。
(三)宣传虚假文化、旅游、体育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五)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机构或入驻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改变园区(专业楼宇)经营范围或行业性质的。
(七)其他应该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以及对未达到相关考核标准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