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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体育名家工作室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  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 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 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全面加强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引 进具有代表性的文化体育名家,鼓励名人、名家在宝安区设立工 作室,充分发挥文化体育名家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宝安区文艺 体育事业繁荣发展,计划通过扶持文化体育名家工作室,重点创 作一批影响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性文化体育精品和项目,提升我区文化体育软实力。
第一章 扶持原则
第一条 文化体育名家工作室的扶持遵循以下原则:
( 一)高端引领。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坚 持以高素质人才引领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素质人 才传帮带作用,加强人才开发培养,搭建人才成长平台,形成人才梯队。
(二)突出重点。在整体推进文化体育工作的基础上,通过 扶持宝安区文化体育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重点培育一批影响力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性文化体育精品和项目。
第二章  工作室及人员组成
第二条 工作室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定、授牌和 统一管理。工作室以挂牌名家(下称领衔人)姓名命名,并实行挂牌名家负责制。
第三条  工作室由1 名领衔人和至少2名成员组成。其中, 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是工作室负责人;成员由领衔人选取,具有本专业一定的业务技能。
第四条  工作室必须在宝安区有固定的场所,常年开展正常 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 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在扶 持周期内,领衔人及成员原则上在宝安区居住或工作,为宝安区文化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工作室领衔人必须是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新闻出 版、广播影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考古文博等领域的申请人 (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热爱文化体育事业和产业,乐于奉献,作风严谨,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广的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  工作室领衔人分为A、B、C 三个类别,分别对应不同的扶持资金标准。
A 类文化体育名家领衔人:
(一)纳入宝安区“凤凰英才岗”的A档人员。
(二)不纳入“凤凰英才岗”A档,但符合《宝安区文化体 育旅游领域凤凰英才岗位专业条件》中A 档凤凰英才岗位条件要求的专业人员。
B 类文化体育名家领衔人:
(一)原认定的文化艺术人才项目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 “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广东特 支计划”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国家 级领军人才或地方级领军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 (A 类或 B 类 ) 。
(二)纳入宝安区“凤凰英才岗”的B档人员。
(三)不属于以上两类人员,但符合《宝安区文化体育旅游 领域凤凰英才岗位专业条件》中B档凤凰英才岗位条件要求的专业人员。
C 类文化体育名家领衔人:
(一)原认定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后备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C 类、宝安区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纳入宝安区“凤凰英才岗”的C 档或D档人员。
(三)不属于以上两类人员,但符合《宝安区文化体育旅游 领域凤凰英才岗位专业条件》中C档 或D档凤凰英才岗位条件要求的专业人员。
(四)其他在文化艺术、文化产业、体育领域具本领域一定 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但没有相应的奖项荣誉、专业能力证明或 履职经历证明的文化体育专家人才,在申报岗位时需提供相关能力业绩证明,经评聘委员会同意可进行评审。
第三章  扶持类别
第七条 工作室原则上按以下类别进行扶持:
(一)文学类。包括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学术性的文学创作 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专集、文学评论等。
(二)音乐舞蹈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和舞蹈等。
(三)戏剧曲艺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剧、话剧、歌舞剧、曲艺等。
(四)书画摄影类。包括美术、书法、摄影等。
(五)非遗民俗类。包括非遗传承和保护、民俗研究等。
(六)文博类。包括文物保护维修、文物修复与规划设计、文物考古、文博陈列展示、文博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
(七)理论研究类。包括文献编著、图书馆学研究、公共文化服务研究、文艺理论项目研究、文博研究等。
(八)文化产业类。包括创意设计、影视动漫等。
(九)体育类。包括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也可以依托体育俱乐部等体育领域团体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扶持。
工作室扶持的具体类别,可根据我区年度文化体育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工作室主要任务:
(一)每个工作室必须具备基本的工作场地和设施,制定工 作职责和纪律要求,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项活动开展有图片和文字记载,搞好归档,并及时上报有关活动信息。
(二)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做好全 民艺术普及、文艺精品打造、文艺服务群众、品牌活动(赛事) 策划开展、文化体育技能公益普及推广、文化体育赛事的训练参 赛、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等工作,主动开展具有特色亮点的文化体育类活动。
(三)开展文化体育领域相关的理论研究或创作。针对专业 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撰写出一定数量的高质量论文、专著。
(四)在工作周期内,工作室领衔人应带领工作室成员开设 一定数量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或者开展现场 指导、观摩考察、作品展演、文体赛事活动等,在全区介绍、宣传推广工作室研究成果、成绩。
(五)加强团队培养。领衔人为工作室其他成员的导师,负 责制订团队培养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研 究专题、培训考核等),形成人才梯队。同时发现、培养、挖掘更多人才加入工作室,形成浓郁的氛围。
(六)积极承接政府(社会)购买的体育赛事、体育培训等服务。
(七)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区相关项目的比赛,争取取得优异成绩。
(八)以多种方式引进人才(或会员),争取社会赞助支持,促进工作室发展。
第九条 工作室领衔人职责:
(一)负责主持工作室工作,遴选工作室成员(名单需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二)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成员培养方案;
(三)负责组织开展文化、体育专题实践研究,提供有价值 的体现专业水平的成果;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设或展示2次区级及以上高水平的研讨、展演活动、专题讲座或体育活动。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工作室的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工作室每年评选一次。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 一 ) 申 报
工作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愿申报成立,工作室领衔人 如实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体育名家工作室申报书》,并附领 衔人本人身份证件、社保缴纳证明、工作室项目计划书(包括工 作室工作方案、成员组成情况、预期工作效果),在企事业单位 工作的申请人需所在企事业单位出具同意其成立工作室的正式 文件及法人证明材料;工作室领衔人所在在企事业单位或审核申 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材料真实且符合规定后,在申请表上签署 推荐意见、盖章后提出申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将 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由申请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二)组织评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各专家按照“坚持方向,打造品牌,择优支持”的评审原则,对 申请人的文化技艺水平、创作成果、创新能力、创作方向与前景  等进行评审,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是否入选工作室的建议。
(三)公布授牌
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人选,提交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党组会议研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命名为“宝安区文化(体育) 名家XXX ( 姓 名 )XX (项目)工作室”,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授牌。
第六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一条  工作室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扶持周 期和工作周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各工作室在授牌后第二 年进行过程性验收,在管理周期末进行终结性验收。验收采取资料审查、抽样调查、成果验收等方式进行。
工作室需每年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  报告》。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媒体反映、受众 反馈、经验体会、工作建议等,并附上文化体育交流研讨、展演、培训、参赛、训练等图文资料。
第十二条  过程性验收,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受扶 持的工作室进行工作验收。工作室在扶持周期内达到以下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验收标准包括:(1)工作场所固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 全,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配备至少2名成员,体育工作室 必须配备专职教练,有具体的成员培养计划和方案,有明显的指 导培养人才提升发展的成果依据;  (3)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 设、展示或承办2次区级及以上高水平的研讨、展演活动、专题 讲座、公益活动、体育活动或者体育赛事;  (4)借助工作室专 业资源优势,合作或引进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各类品牌文体项目; (5)有承担或创作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三条 终结性验收,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对工 作周期期满的工作室按类别重点进行成果验收。工作室在扶持周期内,有成果达到下列任意一项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验收标准包括: (1)文化工作室成员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  (含海外)展览或获省级及以上(含海外)奖项;(2)文化工  作室组织策划在区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研讨(展演)活动6次   (含)以上;(3)工作室成员的作品或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文化、 体育期刊发表或选载;(4)承担本专业领域前沿性课题,或引  进本专业领域产业项目,取得显著成果; (5)柔性引进国际国  内文化(体育)产业人才,孵化文化(体育)创意、创新团队;
(6)体育工作室承办过省级以上(含海外)体育活动(赛事);
(7)体育工作室组织、策划、承办在区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体 育活动(赛事)6次(含)以上; (8)体育工作室培养出体育新秀或组建运动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得前8名);(9)
体育工作室引进优秀人才(或会员)30人(含)以上,并争取  到社会资助20万元(含)以上。  (10)参与或指导不可移动文 物修缮工程项目、文物保护规划项目20项(含)以上,或参与 馆藏文物修复或鉴定100件(含)以上;(11)组织策划在区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文博展览6次(含)以上。
第十四条 过程性验收或终结性验收中发现工作室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提出警告和限期(3个月)纠正。
(一)工作室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不完整的;
(二)不配合验收,提交的工作报告、验收资料不实的;
(三)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承担项目进展缓慢的。
第十五条  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 育局对其予以撤牌,停止拨付扶持经费,依法追回已拨付扶持经费,并取消再次申报工作室资格。
(一)过程性验收或终结性验收不通过,逾期(3个月)不纠正的;
(二)过程性验收或终结性验收期间不配合验收,提交的工作报告、验收资料不实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扶持经费的;
(四)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工作室的扶持经费将实行“专项核定、专款专用、 厉行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申报成立的文化体育名家工作室,申请 人符合AB/C 类文化体育名家领衔人的,分别给予50/35/20万元的资金扶持,按5:3:2的比例分3年拨付,拨付时间分别为:
( 一)启动拨付。工作室授牌第一年, 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50%作为工作室启动经费。
(二)中期拨付。工作室授牌第二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局对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验收通过的工作室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30%。
(三)期满拨付。工作室三年工作周期期满,区文化广电旅 游体育局对其进行终结性验收,并向验收通过的工作室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20%。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宝安区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名师工作室类资助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不重复资助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