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宝安区资助项目 >

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6-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优化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资源配置,降低企业经营用房成本,促进宝安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辖区重点企业、项目、产业平台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按政策导向使用并给予优惠扶持的产业用房,含生产、研发和办公等类型用房。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产权(运营权)分为国企物业、社区股份公司物业、社会物业等。已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的,房源纳入、租售条件、优惠标准等事项按《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 【职责界定】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政策性产业用房规划建设、园区定位、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研究审定需要突破政策优惠标准等重大问题和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房源信息管理、政策制定解释、监督检查政策执行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能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落实。
第三条 【房源纳入条件】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库的产业用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源权属清晰,有明确的运营单位,不存在产权或运营纠纷;
(二)房源具有较好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产业承载能力,可使用空置产业空间不低于1万平方米;
(三)房源原则上应以园区整体作为纳入,如部分空间已使用的,应以未使用的整栋楼宇作为房源纳入。
第四条 【房源申请材料】产权(运营)单位申请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源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楼宇)产业规划报告(产业规划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产权归属情况、实施必要性、可行性、产业发展路径选择和定位、产出效益分析、功能布局、可租赁面积和租金价格等内容);
(三)由运营单位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对应产业用房的产权单位授权书或委托管理协议。
第五条 【房源确定程序】申请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按如下程序确定:
(一)产权(运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房源认定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按《宝安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向领导小组提交有关议题;
(三)领导小组审议;
(四)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库,并由产权(运营)单位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房源管理要求】产权(运营)单位应对已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园区(楼宇)实施有效管理,租金应不高于该物业或周边同类物业租金评估价,租金评估价格按照区住建局明确的程序确定;用地用水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公摊面积应定期公示、禁止擅自提高公摊比例。
第七条 【租赁基本条件】申请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重点金融机构所设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均在宝安区或承诺在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最长3个月内迁入宝安区,并承诺在租赁协议期内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不迁出宝安区;
(三)所属产业类别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发展类、允许发展类产业;
(四)承诺租赁用途为自用,且在宝安区无自有物业(包括自有产权的生产、研发、办公物业,不含住宅、公寓和商业等其他物业)。
第八条 【租赁申请材料】申请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核心团队成员及项目简介、使用计划、年产出效益分析、自用承诺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提供一证即可)、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开展产业遴选(预选)的佐证材料;
(五)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九条 【租赁申请程序】申请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应按如下程序申请:
(一)企业(机构)向产权(运营)单位提出申请;
(二)产权(运营)单位根据宝安区产业遴选(预选)评定指引,按照成熟类、成长类、初创类对企业(机构)进行评定,形成优先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三)产权(运营)单位结合评定结果,制定租赁配置方案(包括入驻名单、租赁位置、租赁面积、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办理时限等),并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
(四)征求意见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产权(运营)单位直接签订租赁协议,将租赁配置方案、遴选(预选)评定材料和租赁协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示租赁情况。
第十条 【优惠补贴标准】入驻企业(机构)在正常缴纳租金后可享受租金补贴,同一企业租赁同一园区(楼宇)享受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不含免租期),租金补贴比例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产业遴选(预选)评定为优先项目的,按租金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贴,且研发办公类用房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平方米/每月,生产类用房补贴标准不超过25元/平方米/每月;
(二)产业遴选(预选)评定为重点项目的,按租金评估价格的30%给予补贴,且研发办公类用房补贴标准不超过30元/平方米/每月,生产类用房补贴标准不超过15元/平方米/每月。
第十一条 【补贴面积标准】入驻企业(机构)可享受补贴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租赁办公用房或研发用房的,成熟类企业租赁面积累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成长类企业租赁面积累计不超过2000平方米,初创类企业租赁面积累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机构平台租赁面积累计不超过1000平米;
(二)租赁生产厂房的,成熟类企业租赁面积累计不超过10000平方米,成长类企业租赁面积累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初创类企业租赁面积累计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原则上在同一房源内配置面积,同一楼层剩余未配置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时,可作为追加配置面积一并出租;
(四)经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同意允许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可享受优惠(补贴)面积以审定同意标准为准。
入驻企业(机构)实际租赁面积可超过上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按实际租金价格缴纳。
第十二条 【招引要求】产权(运营)单位应积极引进优质企业(机构),引进企业(机构)类型应符合产业规划报告中产业定位。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库后空置超过6个月的,产权(运营)单位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退出房源库并自主招商,自主招商引进企业条件可不受本办法限制,退出房源库后引入企业不再享受租金优惠补贴。
第十三条 【空置补贴】对因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并经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同意,为引进重大项目而预留空置的,给予实际空置期的空置补贴,自有物业补贴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非自有物业补贴标准为实际租赁成本。
第十四条 【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补贴、空置补贴的企业(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贴申请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非盈利机构无需提供);
(六)租赁协议及租金发票(复印件);
(七)开展产业遴选(预选)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申请程序】入驻企业(机构)租金补贴和产权(运营)单位空置补贴,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度根据工作安排开展受理,并按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受理规定审核,补贴资金在年度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盘子内统筹安排。申请程序如下:
(一)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机构)补贴申请材料,检查材料完整性;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并对外公示;
(四)征求意见和对外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提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提请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租后管理】产权(运营)单位负责园区(楼宇)的日常管理:
(一)政策性产业用房产权(运营)单位负责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按照《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示范文本制订,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企业(机构)自用承诺、诚信声明及其他承诺事项作为租赁协议附件。若承租企业(机构)违反上述约定或承诺的,产权(运营)单位可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其整改或解除租赁协议。
(二)承租企业(机构)需续租的,应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产权(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由产权(运营)单位会同原受理部门审查续租资格,并与符合条件的直接签订续租协议。
(三)政策性产业用房产权(运营)单位应做好园区(楼宇)的日常运营和企业服务工作,同时应督促企业(机构)依法履行相关承诺、统计数据申报义务,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四)产权(运营)单位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策性产业用房运营情况,包括租赁、退出、企业(机构)经营情况等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权(运营)单位报送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对评估不符合政策性产业用房要求的房源,调出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动态信息库。
第十七条 【相关界定】申报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 (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的产值(营收)纳入申报企业产值(营收)统计核算口径,使用租赁或申购用房视为申报企业自用,股权关系以上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八条 【解释权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原《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办法》(深宝经促〔2018〕78号)和《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申请操作指引》(深宝经促〔2018〕220号)同时废止,按原办法符合条件且已经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且未申请补贴的企业,可按原办法享受优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