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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宝安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项目

发布时间:2022-11-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启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项目
本次奖励项目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
二、总体要求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宝安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奖励资金条件的,每户给予奖励资金一万元。奖励资金采取“一次申请、三次核发”的方式,在“个转企”后分三次发放,第一年发放4000元,第二年发放3000元,第三年发放3000元。助力转型后企业良好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2年—2025年,宝安区共奖励“个转企”转型后企业2250家,如果总申报数量超出2250家,依次按照申报年度、转型企业成立时间排列先后顺序,确定最终奖励对象,超出的申请不予奖励;如果总申报数量未达到2250家,则在2026年2月份再开放一次受理申请。每年奖励企业数量依据每年度市个转企专班公布我区“个转企”任务数量和每年度筛查核实情况确定,以转型后企业的成立时间确定资金奖励的先后顺序。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个转企”奖励的转型后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 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 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后企业;
5. 转型后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 转型后企业名下有1人以上购买社保;
7. 转型后企业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8. 转型后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 转型后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申请。
(二)转型后企业在奖励资金申请期间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自首次发放起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未发放的资金不予发放:
1.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不再担任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2. 转型后企业未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条件、程序和材料等提出“个转企”奖励申请的,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3. 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
4. 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