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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11-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和《深圳市“个转企”工作专班关于尽快落实“个转企”奖励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宝安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奖励资金条件的,每户给予奖励资金一万元。奖励资金采取“一次申请、三次核发”的方式,在“个转企”后分三次发放,第一年发放4000元,第二年发放3000元,第三年发放3000元。助力转型后企业良好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2年—2025年,宝安区共奖励“个转企”转型后企业2250家,如果总申报数量超出2250家,依次按照申报年度、转型企业成立时间排列先后顺序,确定最终奖励对象,超出的申请不予奖励;如果总申报数量未达到2250家,则在2026年2月份再开放一次受理申请。每年奖励企业数量依据每年度市个转企专班公布我区“个转企”任务数量和每年度筛查核实情况确定,以转型后企业的成立时间确定资金奖励的先后顺序。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个转企”奖励的转型后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 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 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后企业;
5. 转型后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 转型后企业名下有1人以上购买社保;
7. 转型后企业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8. 转型后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 转型后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申请。
(二)转型后企业在奖励资金申请期间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自首次发放起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未发放的资金不予发放:
1.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不再担任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2. 转型后企业未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条件、程序和材料等提出“个转企”奖励申请的,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3. 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
4. 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三、申报材料
1. 宝安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 个体户升级企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 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及社保缴纳证明;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委托书原件;
6. 企业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证明即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验原件);
7. 承诺书;
8. 住所证明;
9. 转型企业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10.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
四、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2022年度奖励100家,自10月28日启动奖励程序,由宝安市场监管局先行按照本方案的申请条件对2022年9月30日前转型的企业进行筛查,核实确定符合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通知企业提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接到宝安市场监管局的通知后于本年度11月28日至11月30日期间填报《宝安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宝安市场监管局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审核结果于12月2日至12月8日在宝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宝安市场监管局应在本年度12月20日前根据对企业的审核情况,填写《宝安区“个转企”奖励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宝安区“个转企”奖励情况汇总表》《宝安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收集后统一支付,第一批奖励资金(4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发放,第二批、第三批奖励资金分别于2023年和2024年的12月31日前发放。
(二)2023—2025年度每年拟分别奖励750、700、700家,以实际情况为准。每年度7月1日至8月31日前,宝安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本方案的申请条件对企业进行筛查,核实确定符合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通知企业在每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提出申请。
(三)2023—2025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接到宝安市场监管局的通知后于每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填报《宝安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宝安市场监管局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审核结果在宝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2023—2025年度宝安市场监管局应在每年度10月30日前根据对企业的审核情况,填写《宝安区“个转企”奖励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宝安区“个转企”奖励情况汇总表》《宝安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收集后统一支付,每年度奖励资金于当年12月31日前发放。
(五)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宝安市场监管局的申请将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奖励资金按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宝安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与区财政局工作衔接,按规定及流程及时向企业发放奖励资金。
五、其他事项
违反本方案规定,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