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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节约能源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节能改造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能源资源节约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奖励、效率优先、公开透明、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第四条区工信局负责根据本区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做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和拨付资金。年度总奖励资金不超过当年度资金安排,具体以当年度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章奖励措施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重点及标准:
一、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实施
支持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等节能工程项目。支持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参与节能改造工程。对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享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奖励资金不超过项
目投资额的 30%。
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或能耗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内容、技术指标参照国家或省市相关标准要求。支
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
项目投资额应剔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予以核定,每个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项目。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事登记和税属关系均在翔安区(含火炬翔安产业园区)的企业以及其他公共机构;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且经营一年以上;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项目应为新建设项目,需符合当年度发布的通知所要求的建设期范围;
(六)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同类型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条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的效果。
第八条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区工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当年我区节约能源工作重点,确定当年专项资金奖励范围、重点及标准,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请单位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报资料:
1.节能项目建设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2.节能项目具体情况说明(含项目投资总额、采用的节能技术、节能量计算方式与节能效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3.相关的技术资料、投资资料(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资金凭证)及技改现场的照片;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资信情况凭证(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
(三)区工信局组织专家对当年度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费从节能环保工作经费支出。
(四)区工信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支持重点等情况,依据专家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择优确定奖励项目及奖励资金额,按规定程序将奖励资金拨到企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已拨付资金未全额收回前以及收回后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任何财政资金奖励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