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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开展第十七届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申报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1-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十七届文博会将于2021年9月23日-9月27日举办,我局将开展第十七届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宝安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有明确的经营或管理主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经营守法。
(二)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附件1)中规定的行业范围或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发展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业。
(三)申报单位拥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大型展会和活动的策划、实施经验,熟悉展会、活动的运作规范,有固定的境内外客户资源和成熟的销售渠道,具备良好的盈利预期。
(四)申报单位的展品或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丰富性和创新性。
(五)申报单位展场应在宝安辖区内,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可租赁),展场主体设施已验收完工,展场环境优美,展场的招商招展工作已基本完成,有配套达标的卫生、环保、消防、餐饮、停车、办公等设施,安全保障有力,展馆标识导向系统完善,周边交通便利。
(六)“宝安区文博会期间配套文化活动”应包含主题活动、签约仪式、论坛和展览等内容。
二、认定原则
(一)配套文化活动应突出文化内涵,突出交易额,突出文化创意的重点行业。
(二)配套文化活动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在宝安已经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在行业内具有领军地位和产业带动效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或企业。
(三)鼓励文化产业领域的新兴业态企业、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企业申报。
三、认定要求
(一)活动举办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份,活动开幕时间应注意合理分布,避免过于集中在文博会主会场开馆当日。
(二)活动承办单位对承办配套文化活动成效显著并符合分会场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纳入下届文博会分会场重点培育对象。
(三)认定工作应坚持“提质控量”,保持认定数量与质量的平衡,注重活动的类型分布和文化内涵,不得将与文博会无关内容纳入活动范围,避免过多、过滥。
(四)规范活动名称和宣传口径。未经批准,不得将我局列为活动的主(承)办单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活动名称不得冠以“国际”“国家”“中国”“中华”等字样;对外宣传活动时统一口径为“宝安区文博会期间配套文化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文化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活动承办单位要按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防控要求,制定文博会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严格审查活动内容和相关展品的内容,确保不出政治性问题和文化安全问题;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检查和评估活动场地、设施等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应急预案。
(二)依法依规履行报批备案手续。活动内容涉及国(境)外文化展品或国(境)外电影展映等,须提前向相关部门办理入关或报批备案手续;邀请国(境)外嘉宾参与活动的,须按我市外事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涉及宗教题材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审核活动内容和展品的知识产权情况,对书画、文物、古董等展品或拍卖品,展出前须核实其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五、申报及评审安排
(一)请各申报单位将《宝安区文博会期间配套文化活动情况表》(附件2)、配套文化活动策划方案(附件3,1式3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及骑缝章)、《第十七届文博会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承诺书》(附件4)及单位相关材料扫描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证明材料、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纳税证明、办公场地及活动场地使用证明,需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辖区街道办文化产业主管部门。
(二)各街道办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填报《各街道宝安区文博会期间配套文化活动申报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5,需加盖街道办印章),于8月16日(星期一)前将表格及申报材料提交区文广旅体局审核。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
(三)我局将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经批准的配套文化活动,我区将根据《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关于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暂行办法》按照评估等级予以事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