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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1-06-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资助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受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年度规模限制。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以安排资助: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三)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操作规程
一、原创文化产业项目研发投入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对原创的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动漫、舞台演出剧(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等)、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或已申请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我区完成。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创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2.资助范围: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研发用于购买仪器设备(项目期内折旧费用)与技术费用、主要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项目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3.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会议纪要等)。
4.原创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播出、发行、商业演出的相关许可证、合同等证明文件。
5.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7.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经审核的统计年报)。
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9.费用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二、原创文化产业作品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1.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2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动漫作品。
(2)在我区原创的舞台剧(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等)。
(三)奖励标准
1.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2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原创动漫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原创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播出、商业演出的相关许可证、合同、播出时段等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入驻企业不属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3.同一企业最多享受3次年度房租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文件或证书。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6.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登记地址需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7.申请期内已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发票、银行单据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大型书城运营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书城。
2.申请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营业面积5000㎡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范围
1.补贴标准:对我区大型书城,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同一书城最多享受3年运营补贴。
2.补贴范围: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专指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的经营场所。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大型书城开办批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场所面积的证明材料(自营场所平面图、出版物销售记录等)。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六、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企业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达到规模以上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经审核的统计年报)。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七、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以上。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奖励标准
1.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同一企业最多享受3次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后续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超过上一次成长奖励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经审核的统计年报)。
6.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7.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八、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新引进的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
(2)总部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
(三)奖励标准
1.对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企业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企业总部迁入宝安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注册地、纳税地变更证明等)。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九、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承办活动的证明文件(活动认定文件、会议纪要等)。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十、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
(三)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
1.奖励标准: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2.奖励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运输费、媒体宣传费、布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音像制作费等。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奖励申请书》原件。
2.举办活动的证明文件(承办活动批准文件、会议纪要等)。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6.举办活动的费用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十一、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资助)申请书》原件。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资助的证明文件(资金下达文件、会议纪要等)和收款凭证。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一、资金申报单位须按照资金申报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依法追回所得资助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文化产业资金的资助对象如在项目上会核定后,被发现于项目核定前发生不予资助情形的,应不予资助;相关资助已拨付到账的,应予以退回。
三、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不再聘请为本办法资助项目的评审、评价、鉴证专家;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操作规程涉及的有关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一、本办法的扶持政策为事后扶持,扶持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属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本办法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奖励类和房租补贴条款除外。
四、本办法自2021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6日,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原《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