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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 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深宝工信〔2022〕277号

发布时间:2022-09-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落实《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明确操作流程,制定《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项目资助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一章项目申报主体及流程
第一条项目申报主体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在宝安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宝安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基础电信运营商;部分条款适用于区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与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有合作协议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项目申报主体要求:属于企业的,其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应在宝安区;属事业单位的,应有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批准证书;
属于社会组织的,应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第二条项目审批基本流程
(一)启动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https://qqzq.baoan.gov.cn)等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项目审批: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
(四)对外公示:业务主管单位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上公示。
(五)资金拨付。
第二章资助措施及要求
第三条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一)对于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各级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50%的前提下,按照上级扶持资金的50%,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说明:
1.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2.“各级财政资助”是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给予的资金支持。
(三)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被国家、省、市认定为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
3.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宝安区建设实施并通过上级资金支持部门验收;
4.该制造业创新中心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工业互联网标准奖励
(一)对主导制定工业互联网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主导制定工业互联网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受理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组织专家开展符合性评价。
第五条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运营奖励
(一)对年度新增注册量超2000万条且月均解析量超100万次的区内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是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运营单位;
3.二级节点申报日前12个月累计新增标识注册量超2000万条,且月均解析量超100万次。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
第六条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奖励
(一)对区内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二级节点建设项目,在各级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50%的前提下,按1:1配套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相关说明:
1.对获得奖励后再获得更高级别资助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2.“各级财政资助”是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项目给予的资金支持。
(三)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该项目在宝安区内建设实施并通过验收;
3.二级节点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
4.项目实施年度:2020年及以后。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七条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奖励
(一)对同时达到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客户数量3000家以上、平台服务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区内平台,分级分层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10亿元以上、客户数量3000家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区内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40亿元以上、客户数量5000家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区内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100亿元以上、客户数量10000家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的区内平台,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于获得奖励后,满足更高奖励标准的,按照差额追加奖励。
(三)相关说明:“客户数量”为自平台提供服务之日起至年度交易额核算之日止的累计发生交易的客户总数量。
(四)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平台应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10亿元以上、客户数量3000家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奖励
(一)对客户数量达到100家且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二)相关说明: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是指应用特定技术,通过互联网方式帮助工业企业在设计、研发、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数字化转型的平台。主要特征为提供技术赋能,非提供生产要素供需对接、交易撮合服务。其营业收入为基于该平台,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转型提供产品及服务形成的收入。
“客户数量”为自平台提供服务之日起至年度营业收入核算之日止—6—的累计发生交易的客户总数量。
(三)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平台客户数量达到100家且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培育奖励
(一)鼓励我区制造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等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双跨平台”,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经宝安区培育发展,被工信部认定为“双跨平台”。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十条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引进奖励
(一)积极引进“双跨平台”企业,对落户我区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区从事双跨平台业务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将双跨平台总部落户我区的,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双跨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区外双跨平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一家企业只奖励一个分支机构)。
(三)说明:
双跨平台总部落户宝安区指双跨平台企业在宝安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承载平台业务,并且与区政府签订协议确定双跨平台唯一性、永久性落户宝安。
(四)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平台被工信部认定为“双跨平台”;
3.申报单位在我区从事双跨平台业务;
4.申报单位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
(五)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十一条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奖励
(一)对建成模拟产线及具备工业智能、数字孪生、工业增强现实等应用试验验证功能,且提供实物展示及沉浸式体验展示场景的推广中心,每年遴选1-2家,给予投资额50%、最高1500万元的资助,各级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50%,获得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资质的给予优先支持。
(二)说明:
“各级财政资助”是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项目认定后给予的资金支持。
(三)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适用于区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与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有合作协议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所在地在宝安区;
4.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应包含模拟产线及具备工业智能、数字孪生、工业增强现实等应用试验验证功能,且提供实物展示及沉浸式体验展示场景;
5.申报单位获得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资质的给予优先支持。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评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成长奖励
(一)每年遴选不超过30家优秀服务商入选资源池,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支持资源池内服务商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追加3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属于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企业;
3.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追加30万元奖励。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组织专家会遴选企业入池。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补贴
(一)对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平台或工业软件当年度收取费用的30%给予最高5万元的消费券补贴。
(二)消费券申领条件:
1.申领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应用《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上云上平台应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及服务;
3.申领企业应接入宝安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4.合同签署时间不早于资源池企业入池时间。
(三)消费券兑现条件:
1.服务商应属于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企业;
2.服务商接受消费券并为消费券申领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
3.服务商提供消费券及项目服务合同、交易发票、收款流水等凭证材料,申请兑现消费券。其中,项目服务合同金额为该项目总金额,交易发票、收款流水的金额为项目总金额扣减消费券金额后的实收金额。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抽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奖励
(一)对标识注册量超100万条且月均解析量超10万次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企业应接入宝安区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3.自接入二级节点起至申报之日止,企业接入二级节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标识注册量累计超100万条,企业标识月均解析量超10万次。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会计师审计。
第十五条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奖励
(一)每年遴选不超过10家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对入选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项目主要实施地为宝安区;
3.企业应接入宝安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
(一)每年培育不超过10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对于获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技术实现生产要素跨厂区、跨地域高效流通,建设以宝安为智慧决策大脑和智能制造心脏(总部+母工厂、总部+关键生产环节)的全新协同生产模式;
3.企业应接入宝安区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5G+工业互联网”园区奖励
(一)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园区,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单位包括:园区业主或管理机构,承租园区的制造业企业。
(三)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园区所在地为宝安区;
3.园区已开通满足应用要求的5G基站;
4.园区已实现“5G+工业互联网”具体应用。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奖励
(一)对于区内企业作为牵头单位通过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验收的,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企业应是该项目的牵头单位;
3.该项目在宝安区内建设实施,并通过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数—12—字化转型试点项目验收。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十九条政府引导基金获得奖励
(一)对获得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股权投资的区内工业互联网企业,按其获得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奖励对象:宝安区内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转型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广东省或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企业。
(三)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获得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股权投资;
3.获得该股权投资的时间为2021年3月11
日以后。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其他股权投资获得奖励
(一)对获得其它股权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区内工业互联网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奖励对象:宝安区内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转型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广东省或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企业。
(三)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获得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以外的其他股权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
3.获得该股权投资的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以后。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创新产融合作模式奖励
(一)对促成制造业企业年度融资超过10亿元的区内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年度促成制造业企业融资超过10亿元;
3.宝安区内的广东省或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企业。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培育和引进优秀工业互联网人才
(一)每年认定不超过2个面向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资助。
(二)奖励标准:对符合认定条件实训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
当多个申报主体的实训基地符合奖励条件时按评价指标体系给予评分前两名申报主体奖励。
(三)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适用于区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与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有合作协议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实训基地所在地在宝安区。
(四)受理部门:宝安区职业训练中心(城市学院)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评审、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扶持奖励
(一)发挥工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搭建政府、制造业企业、工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间的沟通交流平台,组建工业互联网高端智库,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供需对接、标准研制等各类活动。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给予协会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奖励条件:
1.协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业务考核。
第二十四条工业互联网高端活动奖励
(一)开展工业互联网产业空间资源对接会、项目专题洽谈会等投资推广活动,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大赛、大会、展会、论坛,汇聚全球顶级产业资源,提升宝安工业互联网示范引领作用。
(二)奖励标准:按照区举办会议、活动等政策奖励标准。
(三)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适用于区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与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有合作协议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活动经市相关部门同意或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列“以上”、“达到”均包含本数,“超”、“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各条款资助金额除特别说明的,均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
第二十七条第十三条中“追加30万元奖励”与第八条、第九条奖励不重复支持。如已获得第十三条中“追加30万元奖励”,再获得第八条或第九条奖励时,须扣减30万元;已获得第八条或第九条奖励后,不再享受第十三条中“追加3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其中,评审类项目为: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奖励,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成长奖励,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奖励,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5G+工业互联网”园区奖励,培育和引进优秀工业互联网人才。
核准类项目(一般项目)为: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工业互联网标准奖励,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运—16—营奖励,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奖励,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奖励,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补贴,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奖励,政府引导基金获得奖励,其他股权投资获得奖励,创新产融合作模式奖励,行业协会扶持奖励,工业互联网高端活动奖励。
核准类项目(秒批项目)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奖励,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培育奖励,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引进奖励,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奖励。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的具体受理时间以申报通知发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与《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一致。

附件
《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人材料及具体项目申报材料。复印件、截图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一、申报人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之一;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开户证明(区内企业开户行应在宝安区)。
二、具体项目申报材料
(一)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项目
1.《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项目申报表》;
2.获得国家、省、市认定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国家、省、市对该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工业互联网标准奖励项目
1.《工业互联网标准奖励项目申报表》;
2.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3.近三年度纳税证明(成立未满三年按实际年限);
4.近三年度社保缴纳证明(成立未满三年按实际年限);
5.申报主导制定国际标准项目奖励的,应提交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案被采纳的证明(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证明、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在标准制定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报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及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等);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申报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奖励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证明。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的单位。
(三)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运营奖励项目
1.《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运营奖励项目申报表》;
2.二级节点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及月均解析量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二级节点管理系统相关截图,统计报表等。
(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奖励项目
1.《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奖励项目申报表》;
2.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五)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奖励项目
1.《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奖励项目申报表》;
2.平台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平台年度交易额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3.平台累计接入企业数量证明材料,包括:平台系统页面截图、年度统计报表等(复印件)。
(六)专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奖励项目
1.《专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奖励项目申报表》;
2.平台运营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3.平台累计客户数量证明材料,包括:平台系统页面截图、年度统计报表等(复印件)。
(七)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培育奖励项目
1.《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培育奖励项目申报表》;
2.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引进奖励项目
1.《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引进奖励项目申报表》;
2.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落户宝安后,年营业收入证明文件(复印件);
4.在我区从事双跨平台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业务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九)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奖励项目
1.《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奖励项目申报表》;
2.申报报告(参考报告模板),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情况、项目投资情况等;
3.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创新推广中心设计、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人员工资、差旅等相关费用清单,相关合同、发票、凭证等(复印件);
4.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如获得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与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有合作关系的证明材料(合作框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
(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成长奖励
1.《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成长奖励项目申报表》;
2.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入池服务商需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补贴消费券项目
1.《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补贴消费券申领表》;
2.《服务商上云上平台补贴消费券兑现申报表》;
3.服务商兑现证明材料,包括: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发票、银行流水等(复印件)。
(十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奖励项目
1.《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奖励项目申报表》;
2.企业累计标识注册量及月均解析量证明材料,包括:标识解析节点系统截图、统计报表等。
(十三)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奖励项目
1.《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奖励项目申报表》;
2.申报报告(参考报告模板),包括:企业概况、数字化基础、发展规划、项目情况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项目
1.《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项目申报表》;
2.申报报告(参考报告模板),包括:企业概况、实施背景、
实施情况、绩效分析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5G+工业互联网”园区奖励项目
1.《“5G+工业互联网”园区奖励项目申报表》;
2.申报报告(参考报告模板),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情况、建设方案、典型应用场景、建设成效等;
3.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证、租赁合同与租赁备案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证明文件之一(复印件);
4.园区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六)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奖励项目
1.《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奖励项目申报表》;
2.通过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验收的有关
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七)政府引导基金获得奖励项目
1.《政府引导基金获得奖励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股权投资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为广东省或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入选资源池通知,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转型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十八)其他股权投资获得奖励项目
1.《其他股权投资获得奖励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以外的其他股权投资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为广东省或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入选资源池通知,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转型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十九)创新产融合作模式奖励项目
1.《创新产融合作模式奖励项目申报表》;
2.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促成制造业企业融资超过10亿元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十)培育和引进优秀工业互联网人才项目1.《宝安区工业互联网实训基地认定奖励申报表》;
2.申报报告(参考报告模板),包括:培养计划、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办学范围、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3.教育、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者培训资质(复印件)。
(二十一)行业协会扶持奖励项目
1.《行业协会扶持奖励项目申报表》;
2.区产业主管部门考核达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工业互联网高端活动奖励项目
1.《工业互联网高端活动奖励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