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宝安区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落户奖励(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和培育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引进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鼓励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做大做强,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并被广东省经贸信息委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或培育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或培育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受理时间:2020年12月18日-12月31日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措施中未明确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