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等二十五项事项的办事指南
一、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适用于单独申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申请对象)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认定条件之一;
2.(在宝安就业的)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报人所在企业须在宝安注册并已存续半年以上;
(在宝安创办企业的)申报人在宝安区创办企业半年以上且本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
3.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实际工作地址原则上在宝安区内;
4.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人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均在宝安区内,且由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所全职服务的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和个税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5.申请人在宝安区实际薪酬待遇不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全职岗位水平;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政策待遇:
获得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有效任期内)。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表1);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
3.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具体条款,提供相应条款所涉及的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评审所得,需提供评审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任职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项目合同、专利证书、纳税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详见《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类材料说明》(无有效期限的证书或文件应在取得证书或文件5年内申请);
4.(在宝安区就业的)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及最近半年的企业纳税证明(事业单位不需提供纳税证明);
(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以及最近半年的企业纳税证明;
5.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申请人最近6个月工资收入流水;
6.社保局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
7.税务局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8.深圳市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诚信承诺书(手写签名并摁手印)。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材料1、5、6、7、8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手写签名及“已核,与实际情况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各类人才认定分别由区人力资源局商以下部门负责解释、办理:
1.产业类(科技创新领域第1-10项、经营管理领域第11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电话:27880232
2.产业类(经营管理领域第1-8项及第10项、科技创新领域第11、13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话:27660896
3.产业类(经营管理领域第9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财政局,电话:27789245
4.产业类(经营管理领域第12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司法局,电话:27874702
5.产业类(科技创新领域第12项、经营管理领域第13-17项)、综合类(第6-14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电话:27751325
6.产业类(技术技能领域)、综合类(第1-5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电话:27803246
7.教育类
责任部门:宝安区教育局,电话:27337782
8.卫生类
责任部门:宝安区卫生健康局,电话:29640036
9.综合类(第15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民政局,电话:29996736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根据工作领域确定人才认定类别,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进行核查,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上传有关资料。
2.预审。各责任部门(工信、科创、文体、教育、卫健、人力、司法、财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初审。各责任部门(同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通过,出具初审意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审议。各责任部门(同前)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形成拟认定高层次人才名单。(5个工作日)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汇总各责任部门(同前)审议通过的拟认定高层次人才名单,并就申请人有无犯罪行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是否为联合惩戒对象等的情况进行核查。将拟认定高层次人才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复审。区人力资源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拟认定高层次人才名单提交办公会议审定。(8个工作日)
7.发证。申请人到场提交纸质材料,经核实无误,签订承诺书后领取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领证地址: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联系电话:27803246。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其他说明
1.监督和管理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撤销其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并注销其证书,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以及因高层次人才身份可获得的全部项目资助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而准予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撤销其高层次人才资格。
2.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任期起始日期为证书印发之日。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宝安的(包括个税、社保或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局报告工作变化情况,在此期间不享受有关政策。
3.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有权对任期内的区高层次人才是否在宝安区全职工作进行动态抽查,抽查三次不在宝安区工作单位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二、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适用于已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对象)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二条:对区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新认定的区高层次人才;
2.在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任期之内,一直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实际工作地址原则上在宝安区内;
3.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人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均在宝安区内,且由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首发的,须连续缴纳不少于9个月;续发的,须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所全职服务的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和个税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4.申请人在宝安区实际薪酬待遇不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全职岗位水平;
5.首次申请的,至申请之日止,在宝安区全职工作不少于9个月;申请续发的,与前一次申请间隔不少于12个月;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政策待遇:
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分3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表2);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4.(在宝安区就业的)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及最近9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事业单位不需提供纳税证明);
(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以及最近9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5.(首发)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申请人最近9个月工资收入流水;(续发)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申请人最近12个月工资收入流水;
6.(首发)社保局出具的最近9个月的社保证明;(续发)社保局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社保证明;
7.(首发)税务局出具的最近9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续发)税务局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8.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9.深圳市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诚信承诺书(手写签名并摁手印);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手写签名及“已核,与实际情况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803246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
2.预审。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同时,区人力资源局就申请人有无犯罪行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核查。(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2次现场抽查申请人均不在现场或存疑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不予通过。申请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申请人到评审现场进行答辩,评审通过的,按正常程序进入下一环节;评审不通过的,不予发放奖励补贴。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7.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专家委员会评审、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监督和管理: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撤销其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并注销其证书,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以及因高层次人才身份可获得的全部项目资助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2.申领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的,须扣减已发放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3.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任期起始日期为证书印发之日。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宝安的(包括个税、社保或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局报告工作变化情况,在此期间不享受有关政策。
4.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发放补贴后,有权对任期内的区高层次人才是否在宝安区全职工作进行动态抽查,抽查三次不在宝安区工作单位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并不再发放后续人才补贴,申请人也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5.对不配合现场抽查的申请人,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有权取消其区高层次人才资格,且不予发放相应补贴。
三、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区级奖励补贴(适用于尚未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对象)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二条:对区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认定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过区高层次人才奖励;
2.(在宝安就业的)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报人所在企业须在宝安注册并已存续9个月以上;
(在宝安创办企业的)申报人在宝安区创办企业9个月以上且本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
3.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实际工作地址原则上在宝安区内;
4.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人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均在宝安区内,且由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9个月及以上(所全职服务的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和个税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5.申请人在宝安区实际薪酬待遇不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全职岗位水平;
6.首次申请的,至申请之日止,在宝安区全职工作不少于9个月;申请续发的,与前一次申请间隔不少于12个月;
7.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政策待遇:
1.获得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有效任期内);
2.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分3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与区级奖励补贴申请表》(表3);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具体条款,提供相应条款所涉及的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评审所得,需提供评审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任职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项目合同、专利证书、纳税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详见《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类材料说明》(无有效期限的证书或文件应在取得证书或文件5年内申请);
4.(在宝安区就业的)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及最近9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事业单位不需提供纳税证明);
(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以及最近9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5.(首发)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申请人最近9个月工资收入流水;(续发)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申请人最近12个月工资收入流水;
6.(首发)社保局出具的最近9个月的社保证明;(续发)社保局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社保证明;
7.(首发)税务局出具的最近9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续发)税务局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8.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9.深圳市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诚信承诺书(手写签名并摁手印);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材料1、5、6、7、9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手写签名及“已核,与实际情况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各类人才认定分别由区人力资源局商以下部门负责解释、办理:
1.产业类(科技创新领域第1-10项、经营管理领域第11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电话:27880232
2.产业类(经营管理领域第1-8项及第10项、科技创新领域第11、13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话:27660896
3.产业类(经营管理领域第9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财政局,电话:27789245
4.产业类(经营管理领域第12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司法局,电话:27874702
5.产业类(科技创新领域第12项、经营管理领域第13-17项)、综合类(第6-14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电话:27751325
6.产业类(技术技能领域)、综合类(第1-5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电话:27803246
7.教育类
责任部门:宝安区教育局,电话:27337782
8.卫生类
责任部门:宝安区卫生健康局,电话:29640036
9.综合类(第15项)
责任部门:宝安区民政局,电话:29996736
人才补贴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803246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根据工作领域确定人才认定类别,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进行核查,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上传有关资料。
2.预审。各责任部门(工信、科创、文体、教育、卫健、人力、司法、财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初审。各责任部门(同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通过,出具初审意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审议。各责任部门(同前)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形成拟认定高层次人才名单。(5个工作日)
5.现场抽查。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2次现场抽查申请人均不在现场或存疑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不予通过。申请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申请人到评审现场进行答辩,评审通过的,按正常程序进入下一环节;评审不通过的,不予发放奖励补贴。
6.公示。区人力资源局汇总各责任部门(同前)审议通过的拟认定高层次人才名单,并就申请人有无犯罪行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是否为联合惩戒对象等的情况进行核查。将拟认定高层次人才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复审。区人力资源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的拟认定高层次人才名单提交办公会议审定。(8个工作日)
8.发证。申请人到场提交纸质材料,经核实无误,签订承诺书后领取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9.拨付。证书发放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领证地址: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联系电话:27803246。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专家委员会评审、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监督和管理: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撤销其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并注销其证书,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以及因高层次人才身份可获得的全部项目资助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2.申领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的,须扣减已发放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3.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任期起始日期为证书印发之日。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宝安的(包括个税、社保或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局报告工作变化情况,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4.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发放补贴后,有权对任期内的区高层次人才是否在宝安区全职工作进行动态抽查,抽查三次不在宝安区工作单位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并不再发放后续人才补贴,申请人也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5.对不配合现场抽查的申请人,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有权取消其区高层次人才资格,且不予发放相应补贴。
四、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适用于已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对象)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一条:对杰出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给予6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第二条: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已被认定为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或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且认定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同时在市高层次人才及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2.申请人获得相应任期年度的市高层次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后6个月内(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3.在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任期之内,一直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实际工作地址原则上在宝安区内;
4.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人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均在宝安区内,且由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所全职服务的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和个税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5.申请人在宝安区实际薪酬待遇不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全职岗位水平;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政策待遇:
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为杰出人才追加奖励补贴600万元,每次发放不超过120万元;为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分别追加奖励补贴3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每次发放分别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32万元。(同一申请人获得的该项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对应标准)。
(五)申请材料:
1.《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申请表》(表4);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4.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5.市级部门发放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6.(在宝安区就业的)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及最近9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事业单位不需提供纳税证明);
(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以及最近9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7.(首发)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申请人最近9个月工资收入流水;(续发)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申请人最近12个月工资收入流水;
8.(首发)社保局出具的最近9个月的社保证明;(续发)社保局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社保证明;
9.(首发)税务局出具的最近9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续发)税务局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10.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11.深圳市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诚信承诺书(手写签名并摁手印)。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手写签名及“已核,与实际情况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803246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
2.预审。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同时,区人力资源局就申请人有无犯罪行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是否为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2次现场抽查申请人均不在现场或存疑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不予通过。申请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申请人到评审现场进行答辩,评审通过的,按正常程序进入下一环节;评审不通过的,不予发放奖励补贴。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7.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专家委员会评审、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监督和管理: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撤销其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并注销其证书,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以及因高层次人才身份可获得的全部项目资助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2.发放市级追加奖励补贴的,须同时扣减其已领取的区级奖励补贴及其他同类型人才奖励补贴。
3.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任期起始日期为证书印发之日。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宝安的(包括个税、社保或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局报告工作变化情况,在此期间不享受有关政策。
4.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发放补贴后,有权对任期内的区高层次人才是否在宝安区全职工作进行动态抽查,抽查三次不在宝安区工作单位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申请人也不再享受人才补贴或其他有关政策待遇。对不配合现场抽查的申请人,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有权取消其区高层次人才资格,且不予发放相应补贴。
五、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适用于尚未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对象)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一条:对杰出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给予6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第二条: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已被认定为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或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且认定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2.申请人获得相应任期年度的市高层次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后6个月内(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3.在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任期之内,一直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实际工作地址原则上在宝安区内;
4.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人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均在宝安区内,且由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所全职服务的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和个税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5.申请人在宝安区实际薪酬待遇不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全职岗位水平;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政策待遇:
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为杰出人才追加奖励补贴600万元,每次发放不超过120万元;为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分别追加奖励补贴3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每次发放分别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32万元。(同一申请人获得的该项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对应标准)。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申请表》(表5);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4.市级部门发放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5.(在宝安区就业的)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及最近9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事业单位不需提供纳税证明);
(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以及最近9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7.(首发)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申请人最近9个月工资收入流水;(续发)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申请人最近12个月工资收入流水;
8.(首发)社保局出具的最近9个月的社保证明;(续发)社保局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社保证明;
9.(首发)税务局出具的最近9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续发)税务局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10.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11.深圳市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诚信承诺书(手写签名并摁手印)。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7、8、9、11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手写签名及“已核,与实际情况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七)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803246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根据工作领域确定人才认定类别,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进行核查,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上传有关资料。
2.预审。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同时,区人力资源局就申请人有无犯罪行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是否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2次现场抽查申请人均不在现场或存疑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不予通过。申请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申请人到评审现场进行答辩,评审通过的,按正常程序进入下一环节;评审不通过的,不予发放奖励补贴。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拟认定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人员名单和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7.发证。申请人到场提交纸质材料,经核实无误,签订承诺书后领取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8.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发证单位: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803246;领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九)补充说明:
1.监督和管理: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撤销其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并注销其证书,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以及因高层次人才身份可获得的全部项目资助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2.发放市级追加奖励补贴的,须同时扣减其已领取的区级奖励补贴及其他同类型人才奖励补贴。
3.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任期起始日期为证书印发之日。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宝安的(包括个税、社保或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局报告工作变化情况,在此期间不享受有关政策。
4.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发放补贴后,有权对任期内的区高层次人才是否在宝安区全职工作进行动态抽查,抽查三次不在宝安区工作单位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申请人也不再享受人才补贴或其他有关政策待遇。对不配合现场抽查的申请人,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有权取消其区高层次人才资格,且不予发放相应补贴。
六、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五十一条:对新引进入户且在我区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给予一次性等额追加资助,分别是博士3万元、硕士2.5万元、本科1.5万元。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通过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完毕人才引进手续;
2.人才引进后户籍在宝安区,且不存在跨区变更的情况;
3.申请人已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4.本人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自引进我市时起(以《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招调员工通知》、《调动通知》、《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落款日期开始计算)应在宝安区内全职工作,且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首发的,须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申请续发的,须连续缴纳18个月及以上(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6.申请人首次申请该项补贴,应当在市租房和生活补贴全部发放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续发申请须在第一笔补贴发放结束后24个月内提出(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首次申请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7.申请人所服务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宝安区。
(四)政策待遇:
一次性补贴博士3万元、硕士2.5万元、本科1.5万元,分两笔发放。
(五)申请材料:
首次发放申请材料:
1.《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申请表》;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户口本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复印件。
4.自引进我市时起至最新月份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材料(6个月及以上记录,社保局加盖公章);
5.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招调员工通知》、《调动通知》、《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
6.在宝安区就业的,需提供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劳动派遣的应同时提供用工单位在职证明;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需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及最近半年的企业纳税证明;
7.申请人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8.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结果单;
9.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续发申请材料:
1.《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申请表》;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户口本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复印件;
4.自引进我区时起至最新月份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材料(18个月及以上记录,社保局加盖公章);
5.在宝安区就业的,需提供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劳动派遣的应同时提供用工单位在职证明;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需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及最近一年的企业纳税证明;
6.申请人获得第一笔宝安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发放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7.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结果单;
8.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667194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资助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资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资助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助。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3.关于全职工作的说明。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人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及实际工作地址在宝安区内。
七、新引进入户世界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奖励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五十一条:新引进入户我区的世界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区实际工作满1年后,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补贴,分别是博士5万元、硕士2万元、本科1万元。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毕业于世界知名大学(毕业当年度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前一年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综合排名达到前500名);
2.申请人通过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完毕人才引进手续;
3.申请人自引进我市时起(《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开具时)在宝安区全职工作,且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4.申请人所服务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宝安区;
5.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自人才引进手续办理完毕后在我区实际工作满1年;
6.申请人需在《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开具15个月内提出申请(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四)政策待遇:
一次性奖励补贴,分别是博士5万元、硕士2万元、本科1万元。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新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毕业生奖励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毕业证、学位证;留学生提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和教育部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4.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
5.自引进我市时起至最新月份的社保缴纳证明(12个月及以上,社保局加盖公章);
6.在宝安区就业的,需提供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劳动派遣的应同时提供用工单位在职证明;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需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及最近一年的企业纳税证明;
7.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667194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补贴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奖励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3.关于全职工作的说明。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人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及实际工作地址在宝安区内。
八、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五条:对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接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合格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自《深圳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开具之日起,博士毕业生到宝安区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实际科研工作地点在宝安区,且中期考核合格;
2.在站博士后在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生活补贴到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四)政策待遇:
给予在站博士后一次性12万元生活补贴。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项目申请表》;
2.《深圳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3.《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
4.申报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个人简历;
5.申报人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6.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正式;
7.申报人所在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生活补贴的证明材料(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9.申报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667194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补贴,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补贴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九、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建设配套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在市资助基础上,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等额配套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申报对象:
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设有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
2.符合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博士后工作,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且中期考核合格。
3.在获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资助6个月内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四)政策待遇:
1.博士后工作站资助80万元;
2.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50万元;
3.获得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50万元后,升级为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可追加资助30万元。
(五)申请材料:
1.首次申报需提交:
(1)《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项目申请表》;
(2)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
(3)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助凭证(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5)《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
(6)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科研课题或科研计划。
2.后续申报需提交:
获得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50万元后,升级为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如申报30万元追加资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1)《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追加项目申请表》;
(2)博士后工作站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
(3)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助凭证(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5)《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
(6)博士后工作站科研课题或科研计划。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9999733
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配套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配套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配套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十、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日常经费补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对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按每名博士后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二)申报对象:
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设有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
2.所招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合格;
3.博士后人员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4.在获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博士后设站单位日常经费补助6个月内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四)政策待遇:
设站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补助。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日常经费配套资助项目申请表》;
2.《深圳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补助凭证(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4.博士后招收单位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表。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9999733
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补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补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补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补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十一、中小企业博士后公共平台日常经费追加补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对园区设立的中小企业博士后公共平台,每年再追加10万元的日常经费补助。
(二)申报对象:
园区单位。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我区的产业园区或科技创新园区,且其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在宝安区;
2.园区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
3.符合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博士后工作,至少有1名博士后中期考核合格。
(四)政策待遇:
每年追加资助10万元。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中小企业博士后公共平台日常经费追加补助项目申请表》;
2.在站博士后当年中期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3.《深圳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9999733
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补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补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补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补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十二、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五条:对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总额3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资金根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出站后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申报资助时仍在职;
2.申请人自《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实际科研工作地点在宝安区,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3.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研项目。
(四)政策待遇:
根据项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科研资助。
(五)申请材料:
1.首次申报需提交:
(1)《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首次发放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社保缴纳证明(自《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5)《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6)申请人的身份证、博士后证书;
(7)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研项目的立项证明材料;
(8)申请人获得深圳市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发放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9)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2.后续申报需提交:
(1)《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后续发放申请表》;
(2)社保缴纳证明(自《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连续缴纳不少于24个月,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3)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完成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研项目的结项证明材料;
(4)申请人获得首次区级资助的发放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667194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资助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资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资助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十三、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活动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七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活动,其中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可以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研修津贴。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已被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2.申请人实际工作地点在宝安区;
3.申请人已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并在会议结束的3个月内提交申请(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说明:国际性高水平会议指被广泛公认的本学科领域高水平,按一定周期召开的(不包括一次性会议),包括国内(含港澳台)和3个以上不同区域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国内高水平会议指由国家相关部委直接领导,经由民政部注册的国家级协会的国家一级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以中国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按社会团体查询结果为最终依据。)
4.自高层次人才认定之日起至申请该项目时至,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全职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四)政策待遇:
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研修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参加国际会议,收录论文的,给予津贴1万元,如同时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可另行追加津贴2万元;
2.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的,给予津贴5000元;
3.每人每年仅可享受一次此补贴。
(五)申报材料:
1.《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活动津贴申请表》;
2.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3.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4.社保缴纳证明(高层次人才任期开始至最新月份);
5.举办学术会议的通知或文件;
6.邀请函、代表证等参会证明;
7.大会收录申请人论文的证明材料(参加国际性会议);
8.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证明材料,如照片或影音资料等(参加国际性会议);
9.该会议属于高水平会议的说明。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7667194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受理。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津贴,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津贴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十四、高层次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七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可以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已被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2.申请人实际工作地点在宝安区;
3.申请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在论文发表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4.自高层次人才认定之日起至申请该项目时止,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四)政策待遇:每篇论文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篇论文只资助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在《Nature》、《Science》、《Cell》、《Econometrica》、《AmericaEconomicReview》等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在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工程索引(EI)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给予一次性5000元资助。
3.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核心库(CSCD)期刊、人大复印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给予一次性3000元资助。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申请表》;
2.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3.社保缴纳证明(自高层次人才认定之日起至申请该项目时至,由宝安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4.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5.刊登高层次人才所著学术论文的期刊;
6.高层次人才所著学术论文的期刊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工程索引(E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核心库(CSCD)期刊、人大复印期刊收录的查询证明(第三方机构开具的查询证明上需体现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名称);
7.其他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放弃该补贴的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论文存在多个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时需提交)。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7667194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奖励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奖励补贴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奖励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十五、高层次人才出版学术著作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七条:出版或以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的,可以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已被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2.申请人实际工作地点在宝安区;
3.申请人独立出版或以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出版物单位的主管单位需为部级及以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类查询为准);
4.自高层次人才认定之日起至申请该项目时至,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四)政策待遇:经评审后,按项目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最高5万元。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出版学术著作奖励申请表》;
2.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3.社保缴纳证明(自高层次人才认定之日起至申请该项目时至,由宝安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4.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5.高层次人才的学术著作;
6.申请人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
7.出版社出具的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为申请人)。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7667194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补贴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奖励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十六、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对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属于当年度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类工种目录的个人,经审核后,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正在宝安区工作并满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机关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
2.本政策有效期内在深圳市考取国家、省、市核发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非职业技能竞赛获得);
3.职业资格工种属于申报年度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类工种目录;
4.在宝安区全职工作,且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四)政策待遇:
高级技师每人3万元;技师每人2万元;高级工每人5000元。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技能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
3.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
4.社保缴纳证明(依法连续缴纳不少于6个月,不含补缴);
5.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667194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申请。
2.预审。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通过;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4.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7.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奖励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奖励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奖励,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十七、职业培训机构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职业培训机构及经认定的技能人才培养载体每培养一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且属于当年度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类工种目录的,经审核后,可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工种符合申报年度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工种目录;
2.本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制定并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计划;
3.本政策有效期内,培养对象在深圳市考取国家、省、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非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并在宝安区工作满半年;
4.申报对象依法诚信办学,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策待遇:
每培养一名高级技师给予2万元奖励,每培养一名技师给予1万元奖励,每培养一名高级工给予3000元奖励。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机构或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资助资金申请表》;
2.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3.经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所依托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4.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材料等(原件);
5.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制定培养计划后由申请单位培养的人才考取的证书)、社保缴纳证明原件(依法连续缴纳不少于6个月,不含补缴);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4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电话:29999553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7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
2.预审。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通过;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受理。申请人到区或街道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请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即来即办)
4.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7.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奖励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奖励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奖励,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十八、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支持我区企业与有关院校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对经认定并正常投入使用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根据其投入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宝安区辖区内注册企业;
2.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以培养企业所需的中级或高级以上技能人才为目标;
3.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制定并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校企双方建立实训基地的有关协议;
4.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已投入并正常使用半年以上;
5.申报对象及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有关院校依法诚信经营(办学),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策待遇:
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培养层次为中级工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培养层次为高级工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申请材料:
1.《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资金申请表》;
2.经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的宝安区辖区内注册企业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校企共建培训基地批复或认定文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3.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有关院校提供合法办学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4.实训基地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书;
5.场地和设备证明材料、基地建设情况等;
6.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材料等;
7.校企双方建立实训基地的有关协议;
8.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半年内运行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6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电话:29999553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7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
2.预审。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通过;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受理。申请人到区或街道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请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即来即办)
4.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7.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补贴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十九、技工学校设立及升格追加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对在我区新设立的技工学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技工学校升格为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分别逐级追加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单位的设立及升格向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事前登记备案;
2.申报单位注册地在宝安区,以培养宝安区鼓励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技能人才为目标,经由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批准成立;
3.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单位制定并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计划;
4.新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民办技师学院,已投入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5.申报单位依法诚信办学,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策待遇:
1.新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助;
2.技工学校升格为高级技工学校的追加100万元资助,高级技工学校升格为技师学院的追加100万元资助。
(五)申请材料:
1.《技工学校设立及升格资助资金申请表》;
2.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3.主管部门批复技工学校设立或升格的有关文件;
4.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材料等;
5.新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民办技师学院一年内运行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4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电话:29999553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7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
2.预审。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通过;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受理。申请人到区或街道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请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即来即办)
4.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7.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补贴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补贴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金,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二十、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对经认定且正常运行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2.在政策有效期内,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制定并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计划;
3.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出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4.申报单位依法诚信办学,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策待遇:
分别给予30万元(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0万元(技师工作站)、10万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一次性资助。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资金申请表》;
2.经认定且正常运行的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所依托的有关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
3.技能大师、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或批复文件;
4.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材料等;
5.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半年内运行报告;
6.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
7.培训成果及相关档案;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4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电话:29999553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7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
2.预审。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通过;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受理。申请人到区或街道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请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即来即办)
4.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7.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补贴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补贴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金,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二十一、人才(团队)引进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三十二条:对成功为我区引进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区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孔雀团队”、“凤凰团队”的企业、园区、人才中介组织等,每引进一人(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为宝安区引进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区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孔雀团队”、“凤凰团队”(所引进的人才需从深圳市以外引进,且引进到深圳市后一直在宝安区工作)的单位;
2.所引进的人才(团队)在宝安区全职工作满1年,且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社保缴纳单位、纳税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及个人缴纳情况);
3.所引进的人才(团队)已获得相应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四)政策待遇:每引进一人(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深圳市杰出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
2.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A类,给予5万元奖励。
3.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B类,给予1万元奖励。
4.深圳市后备级人才,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C类,给予2000元奖励。
5.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给予1000元奖励。
6.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给予5万元奖励。
7.深圳市“孔雀团队”,给予1万元奖励。
8.宝安区“凤凰团队”,给予2000元奖励。
以上引才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只能由1个单位申报。人才晋升后不再追加奖励。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人才(团队)引进奖励项目申请表》;
2.企业、园区运营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的营业执照;
3.所引进高端人才(团队)介绍材料;
4.所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人才(团队)的认定证明;
5.所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
6.园区或中介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招聘合同或协议(用人单位不需提供);
7.社保局和税务局出具的所引进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
8.所引进的人才(团队)已获得相应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9999733
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奖励尚未发放,取消其奖励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奖励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金,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十二、人才公益性活动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三十五条:对人才中介机构、人才社团、行业协会、园区运营单位等承办或组织的人才招聘、论坛、交流等公益性活动,经审核同意后,可给予实际投入经费50%、每家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为宝安区组织海内外人才招聘、论坛、交流等公益性活动;
2.所举办活动已向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3.活动圆满完成且计划引进和实际参加人才数量达到要求。
(四)政策待遇:
给予实际投入经费50%、每家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1.为宝安区引进200名以上人才(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活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实际投入经费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为宝安区引进100名以上人才(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活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实际投入经费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3.为宝安区引进50名以上人才(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活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实际投入经费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因贡献特别突出申请50-100万元资助的,需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以上人才活动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只能由1个单位申报。
(五)申请材料:
1.首次申报需提交(活动开始前1个月提交):
(1)《宝安区人才公益性活动资助项目备案表》;
(2)人才中介机构、人才社团、行业协会、园区运营单位、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3)活动策划方案或引进高端人才计划;
(4)资金使用计划;
(5)引进人才岗位需求目录。
2.后续申报需提交(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
(1)《宝安区人才公益性活动资助申请表》;
(2)活动证明材料(活动通知、媒体资料、签到表和3张以上现场照片,必要时须提供音像资料);
(3)参加活动人才简历;
(4)活动费用明细及发票。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9999733
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备案申请。申报单位至少在活动开始前1个月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首次申报备案电子材料;
2.备案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单位的活动进行备案;
3.申请。人才公益活动结束后,申报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后续申报电子材料;
4.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系统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
5.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合格的予以通过;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报单位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8个工作日)
6.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8.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10个工作日)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助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二十三、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实习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四十条:对来我区实习的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最长不超过1年的实习补贴。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宝安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习生须为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生;
3.申报单位须与实习生签订有效的实习合同;
4.申报单位须发给实习生实习工资;
5.实习生实际工作地点在宝安区;
6.人员备案需在实习生开始实习后2个月内,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四)政策待遇:
1.给予博士研究生本人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给予硕士研究生本人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申请材料:
1.首次申报需提交(在研究生开始实习后2个月内):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博士(硕士)生实习补贴项目人员备案表》;
(2)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实习博士(硕士)生名单。
2.后续申报需提交(在研究生实习结束后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博士(硕士)生实习生活补贴项目申请表》;
(2)《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实习博士(硕士)生名单》;
(3)企事业单位与博士(硕士)生签订的实习合同;
(4)企事业单位发放实习工资的银行流水;
(5)实习博士(硕士)生的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一类账户);
(6)由学校出具的博士(硕士)生实习介绍信(须注明实习博士(硕士)生即将取得的学历学位层次)或实习推荐表(加盖学校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7667194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备案申请。实习单位在研究生开始实习后2个月内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首次申报备案电子材料;
2.备案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单位的实习情况进行备案;
3.补贴申请。实习结束后申报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后续申报材料;
4.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系统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
5.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合格的予以通过;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报单位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8个工作日)
6.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8.拨付。资助项目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10个工作日)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补贴,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补贴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二十四、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九条:对当年度获得市来深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留学生创业企业注册地为宝安区;
2.企业通过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初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资助;
3.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50%。申请第一笔资助,要求企业已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资助,申请第二笔资助需在获得第一笔资助满一年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期考核合格后提出。
(四)政策待遇:
对获得市来深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企业给予等额配套资助,分两次发放。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留学生本人身份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高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个人简历;
4.企业创业项目计划;
5.公司获得市人社局资助的凭证(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6.企业银行帐户。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9999733
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报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现场核查。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实地考察企业是否正常经营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等。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7.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核查、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配套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配套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配套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二十五、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六十六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区落户并租用办公用房用于开展人才引进、咨询、培训等业务的,经营期满6个月后根据租用面积给予为期3年的经营场地场租补贴:第一年全额补助、后两年补助50%。每家机构每年最多补助50万元。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被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前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全国前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宝安,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宝安区开展高端猎头、人才引进、咨询、培训等业务的;
2.在宝安租用经营场地用于开展人才引进、咨询、培训等业务的,经营期已满6个月。
(四)政策待遇:
前三年给予场租补贴,第一年全额补助、后两年补助50%。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年可申报场租补贴1次。
(五)申请材料:
1.《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宝安场租补贴项目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被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前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全国前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证明文件;
4.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表》中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就业促进科
电话:29999581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536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材料。
2.预审。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报单位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补贴尚未发放,取消其补贴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补贴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金,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申报表格
详见附件。
表1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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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户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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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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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别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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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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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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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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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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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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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
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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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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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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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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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所属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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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联系方式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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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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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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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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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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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
|
市人才认定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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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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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区高层次人才类型 |
|
申请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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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成果和贡献(300字以内) |
本人承诺已阅读相关政策文件,以上填报及所上报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在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在宝安全职工作,如调离宝安自愿放弃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
申请人(签名): |
||||||
申报单位推荐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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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 局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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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户(国)籍地是指申请人的户籍(省+市地名)或者国籍(国家名称)。
2、技术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资格或技能人才的技术等级。
3、归口行业分类按下列填写:电子信息、仪器仪表、化工、机械、汽车、电力、生物技术、制药、建筑、材料、能源、纳米、环保、轻工、纺织、服装、农(林)业、金融保险证券、物流、会展、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体育、文化艺术、社会科学、新闻传播、企业管理、其他。
4、本表双面打印。
表2
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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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户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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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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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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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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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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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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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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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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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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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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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区认定高层次人才证书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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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认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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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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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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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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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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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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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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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已阅读相关政策文件,以上填报及所上报材料真实无误,且领取补贴期间全职在宝安工作。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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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局审核意见 |
申请人符合(政策依据)相关条件,核定奖励补贴总额万元,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本次发放为第次,额度为万元。 审核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表3
区级高层次人才认定与区级奖励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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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户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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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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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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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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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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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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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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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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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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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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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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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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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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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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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所属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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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联系方式 |
手机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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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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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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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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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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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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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认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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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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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补贴首次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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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区高层次人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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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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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成果和贡献(300字以内) |
本人承诺,已阅读相关政策文件,以上填报及所上报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在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在宝安全职工作,如调离宝安自愿放弃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
申请人(签名): |
||||||
申报单位推荐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人力资源 局意见 |
申请人符合(政策依据)相关条件,核定奖励补贴总额 万元,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本次发放为第 次,额度为 万元。
年 月 日 |
||||||
公示结果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户(国)籍地是指申请人的户籍(省+市地名)或者国籍(国家名称)。
2、技术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资格或技能人才的技术等级。
3、归口行业分类按下列填写:电子信息、仪器仪表、化工、机械、汽车、电力、生物技术、制药、建筑、材料、能源、纳米、环保、轻工、纺织、服装、农(林)业、金融保险证券、物流、会展、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体育、文化艺术、社会科学、新闻传播、企业管理、其他。
4、本表双面打印。
表4
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追加奖励补贴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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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户籍类型 |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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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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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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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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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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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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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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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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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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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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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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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层次人才类别 |
□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A类□B类□C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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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
|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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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取区奖励补贴 |
|
领取区奖励补贴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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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补贴领取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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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补贴领取金额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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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奖励金额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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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获我市其他区同类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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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奖励发放所属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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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我市其他区同类奖励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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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我市其他区同类奖励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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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已阅读相关政策文件,以上填报及所上报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人力资源局审核意见 |
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核定奖励补贴总额万元,分年等额发放。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1、“是否曾获我市其他区同类奖励”一栏填“是”的,须填写“同类奖励发放所属行政区”、“获我市其他区同类奖励时间”、“获我市其他区同类奖励金额”;反之均填“无”。
2、市补贴领取金额须与银行流水一致。
表5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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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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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户籍类型)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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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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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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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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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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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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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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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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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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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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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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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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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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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所属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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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联系方式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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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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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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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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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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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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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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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层次人才类别 |
□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A类□B类□C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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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补贴领取批次 |
|
市补贴领取金额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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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奖励金额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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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我市其它区同类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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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奖励发放所属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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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我市其它区同类补贴奖励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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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我市其它区同类补贴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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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区高层次人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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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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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成果和贡献(300字以内) |
本人承诺,已阅读相关政策文件,以上填报及所上报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在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在宝安全职工作,如调离宝安自愿放弃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 申请人(签名): |
|||||||||||
申报单位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人力资源 局意见 |
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核定奖励补贴总额 万元,分 年等额发放。
年 月 日 |
|||||||||||
公示结果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户(国)籍地是指申请人的户籍(省+市地名)或者国籍(国家名称)。
2、技术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资格或技能人才的技术等级。
3、归口行业分类按下列填写:电子信息、仪器仪表、化工、机械、汽车、电力、生物技术、制药、建筑、材料、能源、纳米、环保、轻工、纺织、服装、农(林)业、金融保险证券、物流、会展、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体育、文化艺术、社会科学、新闻传播、企业管理、其他。
4、“是否曾获我市其他区同类奖励”一栏填“是”的,须填写“同类奖励发放所属行政区”、“获我市其他区同类奖励时间”、“获我市其他区同类奖励金额”;反之均填“无”。
5、市补贴领取金额须与银行流水一致。
6、本表双面打印。
表8
深圳市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
诚信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 ),已充分了解申请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所有申报条件、要求、审定程序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本人承诺: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以申报虚假材料和信息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愿意承担相关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2、已阅读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申报信息真实、完整,申报资质有效,对全部申报材料、申报系统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本事项核验的相关工作。
3、在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全职在深圳市宝安区工作,支持和配合政府部门的现场调查工作。如调离宝安,自愿放弃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与因高层次人才资格获得的全部项目资助的资格。
4、若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进行申报,撤销本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并注销本人证书,并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以及因高层次人才身份可获得的全部项目资助的申请。
5、退还已领取高层次人才补贴款项的,应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如拒不退还,宝安区政府主管部门保留一切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6、如违反上述承诺,宝安区有权将其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归集纳入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等,并有权将之对外公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7、本人自愿使用、填写此承诺书,对此承诺书格式、内容无异议。
承诺人(手写并摁手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