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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改稿)

发布时间:2024-01-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的政策目标。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扶持计划,是指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为落实“加速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培育一批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本市中小企业实施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数字化转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予以专项经费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是指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赋能中小企业,并为本市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企业上云、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设计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小快精准”产品和服务,帮助企业降本增效。
第三条 本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流程等工作;
(二)协助市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扶持计划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据本规程组织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申报工作,指导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严格按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标准及费用范围
第六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当年度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扶持资金总量。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对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每年度遴选一批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对其助力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助。鼓励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优惠待遇,积极参与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行业企业改造,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通过审核评定,按得分60-70(含下限,下同)、70-80分、80-90分、90分以上分设四个等级,对每个等级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补,鼓励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电信运营商(含分支机构),成立2年及以上;
(二)生产经营正常,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三)在深圳市开展数字化转型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30人,数字化服务的业务收入500万及以上;
(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五)具有针对深圳市中小企业的优惠服务实施方案,内容涵盖提供价格优惠的数字化转型服务产品、公益性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盖章);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单位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信用中国”查询下载的平台商的信用报告;    
(五)申报单位与深圳市中小企业签订的上一年度服务案例清单(盖章)、发票、流水、项目验收材料等佐证材料;
(六)提供与深圳市中小企业签订的上一年度订阅记录或操作记录证明(盖章);
(七)申报单位服务条件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深圳办公人员的名单、近一年单位缴纳社保清单证明等;
(八)申报单位服务资质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资质、体系认证、政府荣誉(含区级及以上评定的优秀案例)、财政资助、社会组织评级;
(九)申报单位服务本市“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达二级以上企业的名单、项目佐证材料,以及提供相关优质服务的制度性文件;
(十)申报单位如有总部,相关的资质和服务案例经总部公司授权后,可作为申报材料进行提交;
(十一)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十二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指南,并在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门户网站统一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其费用范围、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期限、受理的时间、审核的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申请材料,应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不存在合规性问题的,予以受理。    
(三)窗口受理。资助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申报单位应打印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开展申请材料初审,对材料初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务,终止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审核与核准工作流程:
(一)专家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依据项目专家评审评分表,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
(二)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助的费用范围等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现场核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抽样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服务案例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项目的真实性、实用性、企业满意度。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终止审核程序。
(四)征求意见。对于通过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报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是否经营正常等情况,进行查询或征求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查询或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单位,终止审核程序。
(五)制定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项目,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资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实际费用情况或专家评审报告评定的情况,拟定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计划应当包含申报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六)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包括申报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资助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采取包括重启相关审核程序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存在异议问题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终审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异议以及被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七)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参照《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一)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发现申报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同一事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四)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财政、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撤销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报单位、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及相关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审计标准以及项目扶持计划申报书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执行期间,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本方案从其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