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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1-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新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加大在深投资。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
2.《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2〕104号)。
(二)管理依据:
1.《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8〕120号);
2.《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厅经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20〕97号);
3.《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本奖励资金有数量限制,受省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符合条件项目作为2023年省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根据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我局据以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
支持内容:对2022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
支持内容:对2022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机构投资奖励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支持内容:对经省认定的,且在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四)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五)本事项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奖励,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
五、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4.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请新设、增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后完成新设或增资手续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申请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22年内完成相应手续及相应资金的入资。
2.申报奖励项目均应在2022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2022年当年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其中新设项目应于2022年纳统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应于2022年纳统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应于2022年纳统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申请新设的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应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应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应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4.申请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该企业所发生的新设及其他增资项目的合同外资必须已足额缴齐。
5.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6.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7.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或经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类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运营、银证保、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科技等相关业务)的不予以资助。
8.申报奖励对应的相关新设、增资资金投入至房地产、金融、类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土地、楼房、理财产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的不予以资助。
9.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10.未获得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总部投资奖励项目。
11.符合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同时也符合外资新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奖励的,只可申报其中一项。
12.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13.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执行期内,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
六、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单位需先提交除基础材料第1项以外的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获得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需网络填报基础材料第1项及其他申报材料,并提交在申报系统打印的纸质材料至深圳市商务局。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基础材料
1.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原件。
2.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附件1)。
3.申报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1年内,将新增资金投入到企业具体的建设或经营项目中,并切实履行承诺,附件2)。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情况表(附件3)。
5.申报单位设立登记文件:
5.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5.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信息报告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文件(此项材料仅限申报增资奖励企业提交):
6.1该次增资事项的商事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6.2增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及详细信息表、或信息报告文件等的复印件。
文件内应包含增资详细信息,相应文件应当对应此次申报奖励的增资。
7.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此项材料仅限申报总部投资奖励项目企业提交):
    省商务厅依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进行认定出具的相关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8.申报单位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及2022年主要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
1.1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
1.2外管文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提供企业记账凭证等材料,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2.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2年统计证明(必须注明增资时间、到资时间、纳统时间)。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验资报告的复印件(验资报告必须明确注册资本是否缴足)。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4.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并按《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4.2相关行业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奖励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5.1资金用途及使用说明。
5.2申报单位增资/新设的股东决议等内部决议文件的复印件。
5.3包含申报单位股东及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5.4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资金流水、项目照片、资金使用相关财务凭证等)。
注:资金流水需提供资本金账户和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账户,从实际到资至申报日期阶段的全部流水。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4.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七、受理机关
(一)项目初审
所有申报单位提交除基础材料第1项以外的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
1.受理机关:申报单位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2.受理时间: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17日18:00;
(二)项目审核
仅限获得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推荐上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包括基础材料第1项的所有申报材料。
1.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2.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17日17:00;
3.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24日18:00;
八、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到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基础材料第1项除外)——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上报——获初审通过并推荐上报的项目单位网上申报——市商务局网络初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形式审查——市商务局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核定拟奖励项目——社会公示——下达奖励计划——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