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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落实进一步推进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武经信规〔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5-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扎实有效推动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8号)要求,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现行政策予以支持。具体申报条件和方式按照《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市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科技(2022)15号)执行。
(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绿色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对改造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不高于其生产性设备投资以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单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按不高于800万元支持。具体申报条件和方式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2)1号)执行。
(三)推广新生产模式应用项目。鼓励通过合同生产组织(CMO)或者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方式,委托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对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市内无关联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年度委托生产执行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委托方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承担无关联关系的市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任务,年度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承担方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积极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企业完成并购重组后次年销售收入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各区经信部门接到申报通知后,按通知明确的支持范围和有关说明要求,按时组织符合支持要求的企业填报项目资金申请表,整理申报材料。
2.条件审核。区经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对企业运营状态进行核查,以及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环境违法处罚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市经信局出具申报推荐意见(附关于申报企业无严重失信行为、环境违法处罚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相关证明文件)。市经信局依据区经信部门推荐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复核,提出拟支持奖励企业名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核拨付。市经信局根据公示无异议的拟支持企业名单,拟定年度支持项目奖励方案,组织方案审议,并进行公告。通过审议和公告后,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结算,其中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资金转移支付至各区,各区按照奖励方案和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组织兑付给企业: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的检查考评。
三、申报要求
1.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是政府财政资金,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开、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即相关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申报企业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负责。
3.申报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若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将收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有关要求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截止时间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同步。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具体解释。


申报推广新生产模式应用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企业为在武汉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没有发生环境违法处罚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支持标准
1.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武汉市内无关联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自2021年12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式施行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合计首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给予委托方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2.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承担无关联关系的市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任务;自2021年12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式施行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合计首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给予承担方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申报资料
1.支持推广新生产模式应用资金申请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认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4.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5.年度委托生产合同执行进度专项审计报告(全文)。
6.企业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证明及申报当年征信报告。
7.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9.申报材料未尽事宜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所有书面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报送两份(市区各1份),其中证件(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加盖骑缝章。


申报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企业为在武汉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没有发生环境违法处罚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申报企业应是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制造业企业和实施并购重组的主体,且在2021年12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式施行后完成并购重组项目。
3.申报企业应并购1家或多家企业,并购现金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4.被并购的企业拥有至少1项与并购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业务,在被并购前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场所和人员团队。
5.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二、支持标准
完成并购重组后,并购企业当年年度销售收入大于上年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销售收入之和,且并购完成次年,并购企业纳入武汉市统计范围的销售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以销售收入增长率高于上年10个百分点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含)给予100万元支持。单个项目(企业)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支持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资金申请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4.完成并购重组后的权属变更及工商登记变更证明(相对控股的并购重组项目,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的证明)。
5.并购材料中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应在译文文件加盖公章,并声明译文准确无误。
6.企业并购重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全文),报告应包含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经营情况、并购金额、并购上年和当年的销售收入及增长率,并购企业次年的销售收入及增长率等涉及申报条件有关内容审计。
7.企业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证明及申报当年征信报告。
8.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9.申报材料未尽事宜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所有书面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报送两份(市区各1份),其中证件(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