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申报工作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1号),我局编制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1号)第二章第二条至第六条的扶持奖励。
二、申报材料
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请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详见附件1)。
三、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接收邮箱:kcjjfwj@szss.gov.cn,纸质材料接收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商务科。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区科创经服局将会同区财政部门追回奖励或资助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三)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四)区科创经服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政策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科创经服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名义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立即向区科创经服局举报,举报电话∶0755-22100947。
特此通知。
( 一)政策内容
对在合作区新取得用地的工业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固 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 亿元,且超过约定总固定资产投资 60%(含) 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0.5%,予以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二)资助标准说明
1.“新取得用地”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取得用地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结合区统计部门相关数据及凭证为准。
3.“约定总固定资产投资”以该企业与区科创经服局签订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数据为准。
二、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租赁产业用房)
( 一)政策内容
对在合作区无自有产业用房,以租赁我区产业平台项目用房
形式新落户且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企业,按落地当 年实际支付租金的 30%且不超 6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二)资助标准说明
1.企业申请时在合作区无自有产业用房、产业用地。
2.申报企业需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落户合作区(新注册或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新迁入),并租赁合作区产业平台项目用房;
3.补贴租金范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落户后实际支付的租金。
4.“产业平台项目”包含:时尚品牌产业园、深汕湾科技园、 海洋智慧港、深汕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创新产业园、深汕锐博特创新产业园、南山智造深汕高新产业园、深汕科技生态园。
5.企业申报时需已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
三、突出企业落户奖励
( 一)政策内容
对首次迁入合作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 次性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至合作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至合作区的 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 市的上市企业,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至 合作区的境内主板直接上市的上市企业,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二)资助标准说明
1.申报企业需为 2023 年 1 月 1 日后新落户合作区(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新迁入)的工业企业,且落户前、申报时企业均 为上市公司,或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内。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相关企业称号。
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相关企业称号。
4.“ 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 所直接上市”指在原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和香港证 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泛欧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
5. “境内主板上市”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主板上市。
四、实际利用外资奖励
( 一)政策内容
对在合作区实际利用外资投资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0.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 二)资助标准说明
1.支持对象为工业企业。
2. “ 当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3.“实际使用外资”以该企业对应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纳入合作区实际外资统计金额, 以 FDI 入账登记表数据为准。
五、招商引荐机构奖励
( 一)政策内容
对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 称区科创经服局)备案的产业园区、中介机构、协会组织、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引荐机构,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引荐到合 作区并推动实现落户的,分档给予奖励。每引进一家符合第三条 奖励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5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 原则给予奖励。引荐机构引进多个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奖励金 额按被引进企业的数量予以累加,同一引荐机构每年可获得的引
荐奖励合计不超过 100 万元。
( 二 )奖励标准说明
1.申报单位须已完成引荐机构备案并成功推动引荐项目落户合作区。
2.被引荐项目须符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2023 年 促进 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二章第三条奖励标准,包括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上市企业,境 内主板直接上市的上市企业。企业详细定义可参考本指南第三点。
3.“从高不重复”指如被引荐项目符合多项标准,则按最高奖励金额的标准给予引荐奖励,单个被引荐项目的奖励不可叠加。
六、投资推广活动补贴
( 一)政策内容
联合合作区产业主管部门举办投资推广活动,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三类情况,按活动实际费用的 50%,分别给 予举办的企业、产业园区、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投资推广活动补贴。
( 二 )奖励标准说明
1.申报单位须已完成投资推广活动备案并已成功举办。
2.活动须联合区科创经服局举办, 以活动方案及活动物料证明为依据。
3. “ 活动实际费用”为事后专项审计,按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最高额度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