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部委资助项目 > 深圳市其他政策项目 >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供应链企业集聚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2-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全面提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供应链高质量发展水平,以更大力度推动推进“内外贸、产供销、上下游”一体化发展,促进供应链产业生态集聚,推动前海打造世界级生产性服务业高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供应链龙头企业集聚
(一)总部企业支持。符合前海总部企业条件的供应链龙头企业,给予总部企业落户支持、产值规模奖励、“世界500强”评定等,合计最高6000万元支持;同时在人才住房保障、聘用香港青年、信贷支持、企业上市、政务“绿色通道”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具体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执行。
(二)供应链龙头企业支持。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的供应链龙头企业,根据业务盈余率予以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0万元。如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第(一)条“总部企业支持”有关落户奖励、产值规模奖励、“世界500强”评定等措施的条件,每家企业合计最高可获得9000万元支持。
(三)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对年度交易额不少于300亿元、服务企业数不低于1000家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按交易额的0.002%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对业务盈余率低于1.5%的产业互联网平台,奖励上限为200万元。鼓励传统企业依托产业互联网平台实现数字化转型,对入驻前海产业互联网平台且年度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实际交易额给予0.001%的奖励,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四)企业经营支持。
1.所得税优惠。对经认定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供应链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前海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其在前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上市支持。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的供应链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3.外贸奖励。支持供应链企业开展一般贸易、跨境电商等外贸业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结算业务,对在前海开展进出口贸易并开展跨境结算业务的企业,上一年度结算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根据实际结算金额给予0.02%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4.外资奖励。鼓励外资供应链企业在前海加大投资,对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年度使用外资金额予以最高1.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具体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资奖励办法》执行。
二、产业发展空间保障
(五)总部空间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或招拍挂方式取得产业用地。支持总部企业按照前海合作区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有关规定,独立或者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鼓励企业申请产业用地,建设优质仓库和“工业上楼”厂房空间。
(六)办公空间保障。高标准建设供应链集聚区,提供不少于100万平米优质产业空间。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提供4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扶持,连续支持24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仓储空间保障。在前海综保区、机场片区等地规划新建海关监管仓库100万平米。企业租赁海关监管仓库、配套办公物业,分别按租金价格的5%、1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入驻供应链集聚区且合同约定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机构,可额外享受5%海关监管仓库租金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支持监管模式创新
(八)保税贸易监管模式创新。加快推动实施“一线径予放行、二线单侧申报、优化账册管理模式”制度。支持一批医疗器械、电子信息等自产出口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项目。对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保税研发设计、保税文化艺术品展示交易等保税新业态的企业,年度营收不少于1000万元的,按具体营收额度给予0.3%、每年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九)服务贸易监管模式创新。推动出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对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方式提供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加大交通、电信、金融、医疗等领域对外开放力度。
(十)新型国际贸易监管模式创新。联动香港推进数字贸易项目化产品化,构建数字贸易跨境交易结算新机制。鼓励供应链企业利用跨境电商阳光化试点渠道拓展跨国业务,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家企业最高给予3000万元的专项支持,具体参照《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十一)金融监管模式创新。依托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安全可控、授权使用前提下,加强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交叉互验,为金融机构对物流供应链企业尽调、贷中核验和贷后管理提供支撑。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监管沙盒”模式为物流供应链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十二)优化企业服务。建立供应链总部企业服务专员队伍,实行“一企一专员”沟通机制。支持推动供应链总部企业纳入局级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录。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惠企绿通服务”,按规定为其管理人员及相关人才提供子女入学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
(十三)支持供应链标准建设。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积极参与供应链标准建设。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含“一带一路”等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按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1:1给予配套奖励;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湾区标准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四)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供应链上下游信贷投放力度。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等开展联合创新,通过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产融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研究开发适用供应链业务场景下不同类型的信贷产品,为产业上下游企业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十五)提升法律服务保障。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持续优化前海合作区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体系,为供应链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规划布局指导、专利申请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一站式协同保护、专利导航预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服务。
(十六)完善财政保障。建立“市级+区级+前海”产业发展财力统筹机制,本措施涉及的产业扶持资金按照市对南山区、宝安区、前海财政体制安排,对实际注册在南山区的企业,由前海和南山区按比例分担,对实际注册在宝安区的企业,由前海和宝安区按1:3比例分担。
本措施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供应链企业集聚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宝安区人民政府 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供应链企业集聚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一、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报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支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申报主体资金申请情况,与申报主体签订相关支持协议。涉及员工个人的支持,由所在企业根据本措施相关规定代为统一申请及领取资金,并将资金发放至员工个人。
(四)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措施规定的条件,在申请公告中以申请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报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7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其他
(一)本措施中申请奖补的供应链企业须在前海开展实际经营,且申请时(至公示期结束)未在深圳市及当地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实际经营的定义及具体条件由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前海物流供应链企业申请享受市、行政区(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扶持政策,市、行政区政策可与前海政策叠加享受;但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四)本措施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五)关于第(二)项“供应链龙头企业支持”的具体奖励标准:对上一年度业务盈余率达到0.1%、0.5%、1%、1.5%的供应链企业,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0.001%、0.005%、0.01%、0.015%给予奖励;营业收入在500亿元以上、1000亿元以下的,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0.0015%、0.0075%、0.015%、0.0225%给予奖励;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0.002%、0.01%、0.02%、0.03%给予奖励。
如同时符合条件的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存在股权关系,原则上仅限其中一家申请奖励。
(六)本措施第(三)项“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不得与《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五)支持电商平台发展壮大”同时享受。
(七)有关名词解释:
1.本措施所指的“供应链企业”主要包括现代物流业、批发和零售业。
2.本措施所称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产业链上下游实体企业提供信息撮合、交易贸易、数字化供应链、物流仓储、专业服务的创新型经济业态。
3.本措施所称的“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4.本措施所称“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年度公布的为准。
5.本措施所称“营业收入”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及其控股50%以上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申报政策当月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6.本措施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八)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受理、审核、发放,相关资金由前海管理局财政垫付,市、行政区应承担的资金后续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