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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5-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作用,结 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终端、生物医药等 20 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区块链、细胞与基因(含生物育种)、合成生物等 8 大未来产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总额控制和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 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按一定比例核减。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注册登记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第十条第(一)项(软科学资助)、第十八条(创新创业活动资助)除外。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申请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企业给予3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每次给予 20 万元奖励。在龙华区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迁入的企业,须在龙华区 注册满 1 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 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 5%),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
(一)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 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 200 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 100 万元奖励。
(二)对广东省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予以 200 万元奖励,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 100 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 30 万元奖励。
(三)对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获得者予以 150 万元奖励,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 者予以 50 万元奖励,对二等奖获得者予以 30 万元奖励,对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予以 50 万元奖励。
同一获奖项目,仅对区内单位中第一完成单位予以奖励。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 2030 重大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给予不超过申报单位自筹资金的 50%、且不超过立项部门资助资金的 50%,单个项目最高 800 万元的配套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最高 2000 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牵 头单位,给予不超过申报单位自筹资金的 50%、且不超过立项部门资助资金的 50%,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的配套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最高 500 万元。
(三)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 位,给予不超过申报单位自筹资金的 50%、且不超过立项部门资助资金的 5%,每年最高 50 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
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资助。
第十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
(一)软科学资助。
经评审,对软科学项目以包干制形式给予资助。其中,对优 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30 万元资助,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资助;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资助,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15 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0 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资助。
经评审,对优秀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 30 万元资助,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 10 项。每家单位每年限申报两项。第十一条 重大科研项目攻关资助。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经评审,给予 三年累计最高 1000 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限申报一项。
第三章 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创新载体资助。
(一)国家级创新载体配套奖励。对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 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 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给予国家级资助金额 50%、最高 3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省级创新载体配套奖励。对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 享服务平台,给予广东省级资助金额 50%、最高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市级创新载体配套奖励。对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 享服务平台,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 50%、最高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四)区级创新载体资助。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 50%、最高 300 万元资助。已获得原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 资助的,给予差额资助。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资助。
(一)研发机构配套资助。
对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符合龙华区 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 级资助金额的 50%、单项最高 1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二)区级重点研发机构资助。对龙华区政府认定的区重点 研发机构,按研发机构实际投入的 50%,给予 5 年累计最高 3000 万元资助。
资助资金根据上一年度该研发机构实际投入(扣除各级财政 扶持资金)分年度拨付,每年最高 600 万元。资助资金可用于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场地租金、其他费用(差 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 费用、绩效支出等。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资助。
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平台或者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或者创新组织,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 关键技术或者共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共建的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的协同创新平台,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立项并验收通过后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 50%
给予平台最高 1000 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 3 家。
(二)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开展技术攻关等产业协同创新活 动,对取得技术领先成果并与 3 家以上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按项目服务收入的 20%,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四章 科技金融支持计划
第十五条 科技贷款资助。
(一)科技孵化贷资助。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且纳入 备案的规下企业给予融资资助,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 70%给予贴息扶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担保的,按该笔贷款担保费用的 50%给予贴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资助最高 50 万元。
(二)科技成长贷资助。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纳入 备案且上年度产值增速为正增长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资助,按 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 70%给予贴息扶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担保的,按该笔贷款担保费用的 50%给予贴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资助最高 100 万元。
同一年度,单个单位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最高 500 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最高 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同一年度,单个单位的贷款纳入备案最多 2 次。第十六条 股权融资资助。
对获得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注册地在龙华的投 资机构、知名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子基金(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 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早期投资机构前 30 名、投资中国(简称“投中”)年度中国创业投资前 30 名、融资中国(简称“融中”)年度中国早期投资机构前 30 名)投资的科技企业,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 5%给予资助,同一企业累计资助最高 300 万元。
第十七条 科技保险资助。
对上年度购买经备案科技保险产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 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 50%给予保费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资助 30 万元。
第五章 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审通过的,按照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 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等实际支出的 50%,给予主办单位最高 50 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 20 场。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对获得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各层级赛事前三等 次,且在龙华区成立企业并实际运营的,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奖励。
(二)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6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三)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在年度系列赛事中获得多项奖项的,按“就高不重 复”原则给予奖励。已奖励企业新获得上一层级奖项的,按“差 额”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资助。
给予参展单位展位费用 50%、最高 5 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孵化载体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优质孵化载体奖励。
(一)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孵化载体认定奖励。
1. 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对上年度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50 万元的认定奖励;
2. 省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对上年度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5 万元认定奖励; 3.市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对上年度新获批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15 万元的认定奖励; 4.区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对上年度新获批的区级孵化器、
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的认定奖励。新认定的加速器参照孵化器标准奖励。
(二)孵化载体成果奖励。对认定满 1 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每培育或引进一家龙华区首次纳统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年给予单个孵化载体的成果奖励最高 1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创新创业资助。
对入驻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成立时间为 5 年内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经评审,给予每年最高 20 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最长可资助三年。
(二)成立时间为 8 年内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给予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 最长可资助三年。
同一家企业同时符合本条第(一)、(二)条款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三条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助。
(一)对新成立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引进港澳青年创 办企业 10 家以上的,经评审,给予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 100 万元的建设资助。
(二)对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 经评审,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创业资助,最长可资助三年。
第七章 科普支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科普活动支持。
(一)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科
普基地(或示范点)认定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每年认定区级科普基地(或示范点)不超过 5 家。
(二)专项运营资助。对获得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或示范点),经考核,第二、第三年每年给予 5 万元专项运营资助。区级科普基地(或示范点)晋级后,不再予以资助。
(三)科普活动资助。对已认定的科普基地(或示范点)承办的科普活动,经事前报备通过的,每场活动给予 6000 元资助,每年资助的科普活动不超过 20 场。
第八章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支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转移转化设施建设资助。
对龙华区的中小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获得深圳市中小试 基地、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的 50%,给予建设单位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二十六条 转移转化成果奖励。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位于龙华区的, 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备案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备案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奖励。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资助。
(一)团队配套资助。对国家级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国 家级资助金额 50%、最高 1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 市级资助金额 50%、最高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对国家级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 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承担单位为 区内企业的,按照其每年在龙华区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5%给予资助,资助期最长 5 年,累计资助最高 1000 万元。
团队承担单位为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团队带头人近 5 年创办并承诺将其科研成果在龙华区内转化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 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按照企业每年在龙华区成果产业 化收入的 5%给予资助,资助期最长 5 年,累计资助最高 1000 万元。在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承担单位占 股应在 30%以上。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
对经市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近 5 年内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每 年在龙华区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5%给予资助,资助期最长 5 年, 累计资助最高 1000 万元。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 30%以上。
第九章 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计划
第二十九条 项目引进资助。
对上年度新引进到龙华区且近两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 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单轮股权投资达 1000 万元以上的未来产业企业,经评审,按实际获得单轮融资的 1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累计资助最高 200 万元。
第三十条 创业资助。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立时间为五年内的未来产业初创企 业,经评审,给予 50 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三十一条 租金补贴。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的未来产业企业,经评审,按照每平米 20 元给予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房租补贴,最长可资助三年。
第十章 跟踪监管
第三十二条 获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 应严格按照《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操作规程的规定 签署承诺函或资助合同,并主动接受、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 目实施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在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和区科技 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视 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等措施,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人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第三十五条 配套资助项目各预算科目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人力资源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套资助资金的 50%(以包干制形式资助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近 2 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 2 年内。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对上年度投入进行事后资助的 项目,在计算上年度投入时均应扣除上年度获得的区科技创新专 项资金资助额。
第三十八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 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资助 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一事一议”:对重点引进载体项目、双一流大学在本区设立的科研机构、区政府重点引进的研究机构,可适用 “一事一议”弹性条款或相应资助政策。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深龙华府办规〔2020〕4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按原《深 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深龙华府办 规〔2020〕4 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