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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报送稿)

发布时间:2023-08-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低空经济产业是以各种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空经济中心的总体要求,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低空经济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特制定本措施。
一、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一)吸引低空经济企业落户。对新落户(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落户资助。鼓励各区加大对落户低空经济企业的产业空间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增资扩产。对低空经济企业新增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的产业项目、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重点企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重点低空经济企业由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认定标准,并每年组织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低空经济企业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四)鼓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开展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相关技术研发成果得到应用,经申报并由市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等评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市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
(五)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补一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六)鼓励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对在深圳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50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2万架次以后,每增加2万架次给予4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10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资助35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2万架次以后,每增加2万架次给予8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对在深圳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
1.境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首年每条境内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资助3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3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深港跨境航线:每条深港跨境航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50万元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民航深圳空管站、市财政局)
(八)培育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深圳首条eVTOL商业航线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为鼓励低空载客运行向清洁能源方向发展,参照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标准,对eVTOL商业运行航线、架次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民航深圳空管站、市财政局)
(九)鼓励拓展多领域应用。鼓励市区各单位将低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公共服务以及智慧巡检等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在市本级指导性目录项下纳入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四级目录管理。鼓励企业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eVTOL在电力巡线、港口巡检、航拍测绘、农林植保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开发空中游览、编队表演等服务项目,举办无人驾驶航空器竞速等飞行赛事,不断丰富低空经济新业态。(责任单位:相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
四、完善产业配套环境
(十)鼓励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类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充换电、气象监测及公共测试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区级财政投入部分,市级财政给予30%资助,各区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一)支持打造高端创新载体。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部委(局)认定并落地深圳建设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给予上述机构(或依托法人单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开展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本措施生效以来,对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牵头制定并获发布的低空空域、融合运行、起降设施、运营服务等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每个申报主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1.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2.本措施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3.从事低空物流和低空运输的企业飞行数据由我市低空智能融合系统平台负责提供复核数据。首年出现企业可复核飞行数据不足一年的,对企业的飞行规模要求和资助标准、资助上限均相应折减。
4.本措施与本市同级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不接受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市场主体的申报。
5.鼓励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企业可叠加享受。6.本措施由深圳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