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展2023年度深圳市冷链物流发展资助项目和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2〕10号),结合我局年度工作安排,现决定开展2023年度冷链物流发展资助项目和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
(一)冷链物流发展资助项目
申报对象: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改造冷库不低于3000平方米(申请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冷库面积需在2500平方米以上),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在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企业。
(二)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申报对象: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50 组的企业(申请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不低于30组)。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从2023年7月10日起至7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2023年度深圳市冷链物流发展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实施依据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改造的冷库面积需不低于3000平方米。申请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改造的冷库面积需在2500平方米以上;
(二)冷库须设置封闭式装卸平台并使用温控设备;
(三)冷库在申报之日上一年度完成在住建局竣工验收备案。冷库内相关特种设备已取得市场监管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考核期
本次资助考核期为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四、资助标准
对项目用于光伏发电设施的投资额,按照50%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资助;对项目用于光伏发电设施以外的投资额,按照20%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资助。对新建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新建或改造冷库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二)冷库内相关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新建或改造冷库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
(四)其他与新建或改造冷库项目采购支出有关的佐证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布。申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在广东政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提交申请材料,根据办事指南及用户操作手册进行申报。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环节的审核工作,确定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及资助金额,并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刊登公示。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资助结果文件。
(四)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前往申报企业现场进行与申报相关的审核查验,各申报企业需积极配合。申报企业不配合导致第三方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审核查验的,视为企业放弃申报。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企业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不予资助。
一、实施依据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考核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不低于50 组。申请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考核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不低于30 组;
(二)智能快件箱是指包含独立控制柜,实现人机交互及箱体控制,设立在商业区、居住区、办公区、校区、厂区等场所,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和用户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务设备。由同一控制柜控制的算作一组智能快件箱。
三、考核期
本次资助考核期为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四、资助标准
对考核期内新建设的智能快件箱按3000 元/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同一申请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90 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已开展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的有关材料(技术专利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二)智能快件箱安装验收清单;
(三)智能快件箱所在场所的租赁合同。
六、办理流程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布。申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在广东政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提交申请材料,根据办事指南及用户操作手册进行申报。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环节的审核工作,确定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及资助金额,并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刊登公示。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资助结果文件。
(四)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前往申报企业现场进行与申报相关的审核查验,各申报企业需积极配合。申报企业不配合导致第三方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审核查验的,视为企业放弃申报。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企业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不予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