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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 的十二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6-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东省、深圳市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创业就业的部署安排,对接香港特区政府《青年发展蓝图》,为港澳青年在前海合作区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提供更多元的发展机会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持续增强港澳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促进港澳青年更好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支持港澳青年实习就业

第一条 就业补贴。对2021年7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就业的港澳青年,按其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的2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在前海合作区就业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港澳青年给予补贴,按照《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招聘录用奖励。深入实施“前海港澳青年招聘计划”,组织前海用人单位常态化为港澳青年发布校园招聘、社会招聘岗位信息。对2021年7月1日后录用3名港澳青年的前海合作区用人单位给予3万元招聘录用奖励,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额外再给予1万元/人,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港澳青年,用人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条 实习单位补贴。对上一年度参与广东省、深圳市、港澳特区政府或受港澳特区政府委托机构主办的港澳青年实习计划并提供实习岗位的用人机构,对用人机构按本科生2250元/月、硕士生3750元/月、博士生6750元/月的标准,给予最长6个月的实习补贴。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发展

第四条 政府资助配套奖励。对获得港澳特区政府或市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资助,并于2022年7月1日后以港澳青创企业落户前海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按实际获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政府资助配套奖励。
第五条 租金补贴。对青创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创业载体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经营场地的,按上一年度实际产生场地租金的50%(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贴60元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第六条 贷款贴息及上市奖励。鼓励港澳青创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支持优秀的港澳青创企业到香港交易所上市,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青创大赛奖励。每年组织举办前海粤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开设广东、香港、澳门、台湾分赛区,对参加前海粤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并获总决赛或分赛区奖项的青创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总决赛奖励和最高20万元的分赛区奖励。奖励按比赛结束、在前海设立企业两个阶段平均拨付。
第八条 创业载体运营奖励。支持创业载体在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等集聚,向积极服务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的创业载体运营企业提供运营奖励。对具备完善的软硬件公共服务体系或平台;在孵港澳青创企业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50%;达到每50平米一名港澳青年的创业载体,给予其运营企业以下奖励:
租赁面积在500平米至1000平米的,给予10万元奖励;租赁面积在1000平米至2000平米的,给予20万元奖励;租赁面积在2000平米至3000平米的,给予30万元奖励;租赁面积在3000平米至5000平米的,给予40万元奖励;租赁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等领域业务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港澳青创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居住生活

第十条 居住补贴。对2022年7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符合条件的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鼓励港澳青年申购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住房和其他产权住房,提供“一对一”咨询申购服务。
第十一条 生活补贴。对2022年7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或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到前海就业的香港青年,按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第十二条 提供暖心服务。依托“前海港澳e站通”、前海国际人才港、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等平台,提供面试辅导、人才住房协助申请、政策申报辅导、投融资对接、市场对接等就业创业服务,支持在前海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尽快适应内地生活、学习、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1.本措施所称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赴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2.本措施所称港澳青创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或迁入5年内,港澳青年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权/股份25%以上比例,且持股港澳青年在该企业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对于同一港澳青年参股注册多家港澳青创企业的情况,仅对其参股的不多于2家港澳青创企业进行补贴或奖励。
3.本措施所称青创企业,是指45周岁(含)以下青年设立的,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5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包括港澳青创企业。
4.本措施所称创业载体,是指在前海合作区运营的、经各级政府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5.除第七条申请主体外,申请奖补的机构,要求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且申请时(至公示期结束)未在深圳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均在合作区。对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经营。
6.本措施涉及的补贴、奖励项目,及其条件、对象、标准、期限,以《前海管理局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发展的补贴、奖励申请办理清单》(附件)形式载明,所有奖补项目均为事后发放,与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奖补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前海合作区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参照本措施执行。
7.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前海管理局将依法依规追回奖励资金。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扶持内容。
8.本措施所称“以上”“最高”“不低于”“不多于”包含本数。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9.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1:前海管理局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发展的补贴、奖励申请办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