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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支持企业培育研发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厦湖工信〔2022〕33号)

发布时间:2022-08-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服务和促进骨干企业、种子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地见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措施
(一)增强企业造血功能和投入能力
1.给予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补助。对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符合市级研发费用补助条件的企业,按市级研发经费补助金额给予最高 50%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可预拨付不超过 50%补助资金,减轻企业前期研发投入压力。
2.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力度。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参照厦委发〔2019〕17 号文规定,自认定年度 2 年内,分年度按其区级经济贡献的 30%给予奖励。
3.给予企业科技贷款贴息贴保。企业通过市科技信用贷款、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和保费支出,给予贴息贴保金额 1:1 支持,同一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于重大研发融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研究具体支持措施,可全额支持。
4.支持科技研制和产业化项目。围绕我市“4+4+6”现代产业体系和湖里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对运用发明专利进行新技术新产品试制、新工艺中试、小批量试产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 万元;对生产规模已达 1000 万元以上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 200 万元。鼓励区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市场规律参投优质科技项目。
(二)支持企业建设创新载体平台
5.支持企业创建科技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的一次性创建奖励,对企业拟创建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经资格评审后可预拨付支持不低于 50%的创建资金;对认定满 1 年且运行无异常的科技孵化器,按照每年 10 万元标准给予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新认定为市级重大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创建奖励;对企业拟创建新型研发机构或重点研发平台的,经资格评审后可预拨付支持不低于 50%的创建资金。其中企业在湖里区内租用场所创建的,给予实际租赁费用 60%补助,最长五年,最高补助面积 1000m2,每平每月最高 30 元;对我区产业培育、生态营造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按“一企一策”研究,租金可全额补助。
(三)支持企业参与上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7.对企业经申报、评审,作为我市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攻关项目的,在项目计划书下达后按上级部门核拨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配套,其中国家级按30%、省级按20%支持;属于联合其他企业承担研发攻关项目的,按照参与企业投入的实际到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 10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00 万元。
(四)给予企业创新产品市场推广支持
8.在政府主办和战略合作媒体或企业服务平台上,免费宣传推广企业的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支持企业举办新品推广发布会,积极协调国有企业或者财政投资项目给予典型示范应用,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辖区内科技型企业。支持企业参与或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给予 50%一次性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 万元。
(五)支持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9.企业建设市级以上研发创新平台或承担上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核心研发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综合保障。
10.支持企业以柔性引才方式开展重点科技项目联合攻关。
符合厦门市柔性引才政策聘请高层次人才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人才所获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总额 2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包括市级补贴在内累计每人每年最高 15 万元。每年评选区级柔性引才基地,给予每家 5 万元补贴,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工作经费。
11. 支持企业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企业参加统一组织到外地高校的招聘活动,可给予不超过 2 名工作人员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额补贴。企业新引进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 200 名大学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到科研类岗位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按硕士每人 2.5 万元、博士每人 4 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奖励。
12.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每引进或培育 1 名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厦门市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1 万元一次性引才奖励。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猎头方式招聘高层次科技人才,经事先备案、成功招聘的,给予企业 30%的猎头费用补贴。
13.入选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在获得相应的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后,按照起步期企业 100 万元、成长期企业 300 万元、成熟期企业500 万元给予创业配套扶持资金。
(六)给予企业创新成果奖励
14.凡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重新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属于规上企业的,首次认定再给予奖励 20 万元,重新认定再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资格有效期内从市域外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 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特等奖、专利一等奖、专利二等奖、专利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适用范围
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为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归属湖里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类型的企业或机构之一,并建立“白名单”支持机制:
(一)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的规上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和规下重点工业企业;
(二)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四)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和“双百计划”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
(五)因特殊情况拟申请非独立法人机构的重大研发机构和平台,提供与厦门市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可纳入支持对象;
(六)科技研制和产业化项目支持其他高成长性、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含自贸、火炬湖里片区企业)。
三、兑现机制
(一)本措施申报信息在“湖里头条”“亲清一家人”等线上平台发布,并公布咨询电话、联系人,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咨询和申报服务,推行免申即享。
(二)本措施中涉及需“一企一策”支持项目、科技项目随时申报、限期研究、限期决策;建立健全项目评审和决策机制。
(三)本措施由湖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责任单位(除第 2 条由区财政局;第 9 条由区委组织部;第 10 条、第 12 条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第 11 条由区人社局;第 16 条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外,其他条款由区工信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所需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安排工作经费保障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论证、评估咨询、认证验收、审计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开展。
(二)同一企业申报涉及区财政资金扶持的同类型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如有区财政需承担市级相应项目奖励资金的,需扣除该部分资金。
(三)本措施所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如研发费用补助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或研发费用有核减的,企业应返还多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
(四)对于通过不正当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应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三个自然年度内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此前湖里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