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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着力在构建高能级创新高地、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内生动力有更大作为,更好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上新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榕科(2021)85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2023 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
2、孵化场地集中,具备产权证明或消防验收证明。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 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在 5年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6%,且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 5名以上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5名以上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1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在孵企业须满足《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型) 申报条件
1、达到市级孵化器前 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6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家,在孵企业须满足《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于4月13日前报送申报材料电子档至各县(市)区科技局。
2、各县(市)区科技局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并通知被推荐的申报企业于4月18日-21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申报,提前和逾期申报均不予受理。
3、各县(市)区科技局于4月18日前将《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一式二份 (见附件2) 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