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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榕创之星”人才遴选办法 榕科[2022]173号

发布时间:2022-06-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抓创新不问出身”理念,培育和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教兴城战略,推进人才引领创新型省会城市和福州都市圈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22年实施至2024年,每年从全市产业发展前景好、研发水平领先、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的创新创业人才中遴选一批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培养,打造一批产业型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二、申报条件
“榕创之星”分“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两类。申报人不限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一)申报“创业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
2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所带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包含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固定成员不少于10名。
3.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州注册3年以上,依法经营,无不良记
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行业竞争力,原则上应已完成一轮以上融资。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近2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所创办企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的产品
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已有产品投放市场且有较强竞争力和
较大市场份额;企业具有良好的预期成长性,能够引领省内某个领域快速发展。
(二)申报“创新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聘于在榕企业(含在榕央企)工作满1年,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榕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的劳动合同。
2.年龄50周岁以下,原则上应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3.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
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科
学技术奖排名前5、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3)。
4.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担任企业技术或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带领的创新团队拥有5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团队成员,且具
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研究开发的项目未来成长性良好。
三、申报材料
(一)“创业之星”
1.《福州市“创业之星”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4.主要知识产权证书或核心技术来源证明;
5.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6.企业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7.研发费用投入支出表、纳税证明;

8.融资相关证明,如入资投资协议和入资投资证明等;9企业信用等级、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二)“创新之星”

1.《福州市“创新之星”申报表》
2.劳动合同等工作证明材料;
3.学历和职称的证明材料;
4《申报表》中提及的可研项目、知识产权、论文、学术奖励等证明材料,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及学术期刊任职证明材料:
5.科技成果开发、转化及应用推广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
四、申报流程
1.申报人经用人企业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申报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材料后,提交用人企业。
2.用人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内容,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逐项核实后,提交辖区科技局(科技主管部门)。
3.县(市)区科技局(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后,推荐到市科技局。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个人一律不得推荐。各县(市)区推荐人选在推荐申报前应向所在地人才办备案。
4.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确定建议人选。
5.市科技局组织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工信、发改等部门进行联审,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发文确定。
五、支持措施
1.纳入福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人才,享受“闽都英才卡”配套服务,享受所属层次相应待遇和扶持政策。
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人才计划。
3.优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计划项目专项)。
六、有关要求
1.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密,不得失实造假。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撤销申报、入选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应认真审核确认申报人申报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求,对推荐人选及其申报材料负审核责任。
3.以下情形不能申报:国家重要人才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已认定为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A类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省杰出科技人才、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等人才计划的入选者,以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参与申报。
4.每个企业原则上获得一次人才认定后,实施期内不再重复申报同一类型的人才。
5.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