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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七条措施 闵人社文[2024]39

发布时间:2024-05-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导向,以促进人才价值实现为目标,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打造一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矢志爱国奋斗、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助力新发展阶段新福建建设的博士后人才队伍。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优秀博士后支持专项。聚焦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每年优遴选一批海内外优秀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专项补助,资助期2年,加速支持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所需资金从省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厦门大学以外的单位,由省人社厅牵头以综合评价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以厦门大学为试点,由其自主评价确定支持对象,自主确定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高于20万元),相关补助经费从优秀博士后支持专项中列支每年根据厦门大学招收博士后数量占全省的比例安排相应比例补助资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厦门大学)
二、提高资助标准。将博士后日常资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12万元,资助期2年,2024年资助覆盖面提高到30%,并根据工作成效逐步扩大覆盖面;所需资金通过整合博士后省级财政日常资助经费、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专项、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资助资金统筹安排,以后年度所需资金在整合上述三项资金的基础上纳入省人社厅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保障。鼓励支持各地、各设站单位实施博士后培养支持重点计划(项目),在日常资助、生活补助、科研经费、住房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吸引更多博士加入博士后队伍。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设站单位)
三、畅通发展通道。支持设站单位对博士后实施分类培养、考核评价,鼓励流动站博士后开展基础前沿创新研究、参与重大项目攻关,注重考核承担重大项目、专业论著、获奖成果等情况;鼓励工作站博士后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应用研究、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注重考核专利发明、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成果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对“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和“全国博士后揭榜领题活动(优秀方案)”的获奖者(项目),按照国家标准1:1给予配套奖励,所需资金从省人社厅部门业务费中统筹安排。满编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后,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用编,从人才周转编制池中统筹解决。用人单位引进紧缺急需博士后且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设站单位)
四、加强平台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省创新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中,培育支持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立健全以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标准的博士后工作定期分类评价机制,每年遴选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各10个,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建设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各单位可给予配套建设经费支持。支持各地各单位建立学术报告厅、技术沙龙等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博士后沙龙、学术技术交流和科技服务活动。优先支持博士后到境内外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技术攻关、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设站单位)
五、推动成果转化。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实验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设立博士后成果转化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博士后在站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企业招收博士后从事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博士后创新创业活力。支持博士后自主创业,各地创业园、科技园等创业载体优先为创业博士后提供创业场所和服务,可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设站单位)
六、强化主体作用。发挥设站单位在博士后招收培养、创新激励中的主体作用,深化高校与企业、科研与产业、人才与项目协同创新。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立合作机制,在博士后人才推介、学术指导、技术研发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设站单位要明确博士后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博士后进、育、出全过程管理服务制度。发挥我省多区叠加优势,吸引集聚台港澳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优秀博士来闽从事博士后研究。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设站单位)
七、优化服务保障。健全省、市、县级财政及设站单位、社会资金等对博士后工作的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地、各设站单位要加大经费投入,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博士后提供科研保障。由财政经费投入的科研项目劳务费可按规定用于博士后相关支出。出站后直接在闽就业的博士后,申报省级高层次人才时,不将收入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博士后的子女入学、落户、社保、医保、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设站单位)
本措施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优秀博士后支持专项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贯彻落实中组部、财政部、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我省优秀博士后支持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服务我省发展战略,聚焦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每年择优遴选一批矢志爱国奋斗、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的海内外博士后创新人才,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加速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遴选支持人数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情况确定,2024年遴选支持100名左右,后续视情调整。
二、遴选条件
申报对象须为当年度进入或拟进入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取得博士学位,应届博士毕业生在申报时须满足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要求。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
(四)具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知名期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3.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5.作为主要成员在全国大学生互联网+、博士后创新创业等全国大赛获得奖项。
6.研究领域为我省重点支持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博士后合作导师为该领域知名专家。
7.毕业院校为国内外知名高校,或所学专业为国内一流学
8.所在设站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五)符合设站单位招收全职博士后的其他条件。
三、遴选方式与程序
采取综合评价、自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一)综合评价。厦门大学以外的单位,由省人社厅牵头以综合评价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按照个人申报、设站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复核、专家评价认定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个人自主申报,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资格审核。设站单位对申报人选的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各设区市人社部门、省直(中直)单位复核后报省人社厅3.评价认定。省人社厅组织专家按照《优秀博士后评价体系(试行)》对申报人选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当年度资助名额按分数从高到低遴选产生专项建议人选。
4.人选确定。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支持对象。
对在国家和我省重大专项、急需紧缺专业领域从事研究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度资助名额中予以单列。
(二)自主评价。以厦门大学为试点,由其自主评价确定支持对象。厦门大学根据申报对象学术绩效、综合能力及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自主评价。自主评价工作方案(事前)、支持对象(事后)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资助标准
在站期间给予专项补助,资助期2年,设站单位可按一定标准或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厦门大学以外单位的支持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厦门大学自主评价确定的支持对象,补助标准可结合实际按不高于每人每年 20万元灵活把握。支持对象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博士后省级财政日常资助。对获得国家博士后海外引才专项的,上述资助可作为配套补助。
专项补助经费从省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按规定标准拨付各设站单位,用于专项人选的生活补助、科研启动资助等。各设站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专项人选如放弃资助资格,设站单位须退回资助经费。
厦门大学自主评价确定支持对象的补助经费从优秀博士后支持专项中列支,按其每年招收博士后数量占全省的比例安排相应比例(不高于50%)的补助资金(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商省财政厅、厦门大学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省委组织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指导、督促落实等作用,协调解决专项实施中的问题。
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发放资助资金;跟踪了解专项人选发展情况,建立完善考核管理制度。
省财政厅配合做好专项实施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政评价。
厦门大学负责制定自主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优秀博士后的引进培养力度,建立与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内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重点用人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优秀博士后推荐机制,充分发挥引才蓄水池、桥头堡作用,汇聚更多高素质青年人才来闽留闽。
各设区市(平潭)人社部门指导设站单位做好申报工作,督促设站单位加强对专项人选的日常管理,加强对专项人选的联系服务、待遇落实、发展跟踪等工作。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推动督促专项人选配套支持措施的落实落地。
各设站单位负责专项人选的具体管理,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对专项人选“一人一策”制定培养方案,加强在站期间管理,严格培养标准,落实本单位配套支持措施和相关政策待遇,完善服务保障。
本方案自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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