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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闽工信规〔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原《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闽工信规〔2023〕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制造业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带动福建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助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单项冠军)是指专注于制造业细分领域,科技含量高,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单项产品或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的企业。
单项冠军评选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原则,各地应当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领和带动更多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单项冠军发展道路。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单项冠军培育、评选和发布管理工作,建立单项冠军培育库。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的培育、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项冠军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单项冠军认定重点领域、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工业“六基”领域、在产业链关键领域实现“锻长板”“补短板”“填空白”、省重点支持发展的特色行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单项冠军主体应当是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相关业务领域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行业新产品的可放宽至2年及以上。
(二)企业主要经营业绩指标保持稳健且持续向好,近3年营业收入均达到1亿元及以上,属于行业新产品的近2年营业收入均达到1亿元及以上。申请产品或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以销售收入为主计算)位居全国前5位且全省前3位。
(三)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积极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标准。
(四)企业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国内先进、省内领先,产品或生产性服务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发展潜力大。
(五)企业管理理念先进,精益化程度高,重视实施品牌战略。
(六)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报书(见附件)及以下材料:
(一)企业拥有的研发平台、发明专利、标准制定、质量认证材料。
(二)企业拥有的科技奖项、获得荣誉、实施品牌战略材料。
(三)企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省工信厅负责编制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报送。
第八条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开展现场核验,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社会信用情况等,集体研究、择优排序,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验记录报送省厅。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应当对初审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
第九条 省厅对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重点评审企业创新水平和产品先进性等,择优提出遴选名单。
第十条  遴选名单在省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由省厅组织核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单项冠军。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省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单项冠军进行抽查,企业不再符合遴选标准的,由省厅撤销单项冠军称号;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单项冠军称号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由省厅撤销单项冠军称号,企业自称号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单项冠军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企业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核实后报省厅。


第五章 培育服务

第十三条 省厅对新获得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授予证书。对新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各设区市对获得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省厅对单项冠军申报省级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市场开拓、节能降碳等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单项冠军申报国家单项冠军。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应组织本地区单项冠军入驻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平台,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单项冠军常态化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单项冠军培育,推动单项冠军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