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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促进“丝路投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若干措施 闽商务规〔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7-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促进我省企业更加广泛深入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对外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印发<福建省关于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外〔2023〕1号)和《福建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深化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鼓励企业投资制造业、农林牧渔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业,建设海外生产制造和能源资源基地,进一步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布局。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并购境外先进技术、知名品牌,牵头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对年度实际对外投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位于经国务院批复设立的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境外片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或使用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标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支持外经外贸联动发展。鼓励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项目采购使用国内设备和原材料,提升与国内产业发展的关联度。鼓励境外资源能源合作开发项目回运权益内资源性产品。对境外项目从国内运出设备、原材料或回运权益内资源性产品,年度发生境内与境外口岸之间运保费超过100万元(含)的企业,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运保费2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
三、支持做大做强对外承包工程。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承接境外工程,带动技术、标准、装备和管理“走出去”。对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参照省内工程项目,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对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完成营业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
四、支持对外劳务合作稳定发展。鼓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深度开拓港澳传统市场,积极开拓发达经济体市场,形成市场多元化格局,提高外派劳务质量和附加值,促进我省由劳务外派大省向强省转变。对年度外派劳务1000人次(含)以上的企业,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2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国资委
五、支持境外项目提升安全保障水平。鼓励境外项目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安全保障投入,建立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对企业为境外投资和建设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为外派境外项目的中方人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出保费80%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外办、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
六、支持创建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深化与重点国家的经贸合作交流,推动建立两国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对获得国务院批复的,省级财政给予牵头执行单位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国内园区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措施中涉及省级财政支持的内容适用于省内(不含厦门市)有关企业和单位于2023年期间发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