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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成长型总部用地管理意见 厦发改服务〔2021〕621号

发布时间:2021-12-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鼓励企业深耕发展、做大做强,现就成长型总部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范围
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各区划定成长型总部用地范围报市政府批准。
二、用地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满5个日历年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下同)。
(二)申请用地的企业在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下同):
1.申请前5年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岛外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申请前3年累计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岛外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申请上一年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岛外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企业未在我市取得办公项目建设用地。
三、纳税承诺及扶持措施
(一)符合要求的企业做出如下税收承诺可申请通过招拍挂取得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岛外不超过1.5万平方米)的成长型总部用地: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3年起,10个会计年度内(包括10年),在厦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已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应扣除原取得地块的纳税承诺)地方留成累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岛外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纳税承诺超过上述限额的,在纳税承诺期内,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累计每增加2000万元人民币(岛外60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增加1000平方米的计容建筑面积,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累计不超过3万平方米。
(二)成长型总部用地企业承诺项目建成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整体持有10年以上,成长型总部办公用地出让底价按市场评估价的85%确定,但不低于基准地价。
(三)鼓励符合要求的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补助总额的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办公用房补助资金由企业税收归属区(管委会)负责兑付,按财政体制由市、区(管委会)受益财政共同承担。
(四)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政策与用地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四、监督管理
(一)在厦门市总部集聚区推进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申请用地的企业进行产业审查。
(二)属地区政府应与取得用地的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并履行监管责任,监管协议应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纳税承诺期不超过10个会计年度。
2.税收承诺。需明确纳税承诺期内每年度税收安排,纳税承诺期内,岛内每年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岛外每年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用地主体可于纳税承诺期内提前完成纳税承诺总额。
3.项目建成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整体持有至少10年,待我市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达到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并履行产业、税收等约定条款后方可向市住房局申请办理现房销售手续,且只能整体转让给法人机构。
属地区政府负责监管纳税承诺履行情况,并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对受让对象资质进行认定。未达到监管协议相应年度纳税承诺的,项目主体应于次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交税收承诺差额。
(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应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项目建成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整体持有10年以上,持有期间除监管方批准或破产清算外,用地企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质押、赠与、出售或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并明确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
市资源规划局对项目整体持有年限实施监管,并会同属地区政府对项目持有期间用地企业对项目公司股权持有情况实施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配合。市资源规划局对最小分割单元进行审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不予验收。
(四)取得成长型总部用地的企业未完成监管协议约定考核指标或存在闲置土地未整改到位等情形的,纳入诚信风险用地单位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限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等联合惩戒措施。
(五)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变更功能,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具体由属地区政府负责监管,市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局予以配合。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