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厦门其他资助项目 >

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加速推进我市建设福建省南部省级医疗中心步伐,根据《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结合我市当前卫生人才发展实际,对《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系指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和培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其中引进(含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包括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人才和学科后备人才四个层次。
第三条  到2020年,计划引进(含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100名,培养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专项培养人才100名。 

第二章  重点学科
第四条  计划引进(含柔性引进)和培养人才的重点学科:
1.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肿瘤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老年医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麻醉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临床检验诊断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放射医学、临床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学科相关专业。
2.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等传统学科相关专业。
3.培养和引进人才的重点学科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市医学学科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引进(含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任职资格: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海外留学人才、境外人才、能够填补国内省内诊疗技术空白或整体提升我市医疗学科水平的紧缺特需人才可适当放宽);学科后备人才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书。
(三)工作背景: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需在海外知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知名医疗机构,或国内重点医学院校及附属三甲医院、省级医院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临床专科负责人、主诊组长或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负责人2年以上;学科后备人才需在海外知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知名医疗机构,或国内重点医学院校及附属三甲医院、省级医院学习、工作3年以上。
(四)学术地位: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需担任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或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
(五)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之一:
1.作为首位人员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专业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基础医学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10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5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3分以上;或在CNS刊物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开展学科公认的新技术、新项目2项以上。
(六)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柔性引进的专家可放宽至70岁。
(七)具体的人才层次按照《厦门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综合评分和专家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
第六条 引进人才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直接确认为学科领军人才。
(一)近五年,(曾)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前三位获得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首位获得者)。
3.与国内以上奖项相当的国际或国(境)外奖励。
(二)曾获得以下称号者: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国家级专家。
3.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当选人才。
5.国家卫生计生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分会副主委,或中华医学会省级各专业分会主委。
7.国医大师。
8.与国内以上人才层次相当的国(境)外人才。
第七条  本市拟培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学科带头人培养人选的基本条件
1.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才。
2.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硕士生导师。
4.担任厦门市级以上医学重点专科(医学中心)、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5.担任福建省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以上,或厦门市医学会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
6.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之一:
(1)作为首位人员主持过省科技厅或国家其他部委级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专业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基础医学学科申报者发表本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15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报者发表本专业论文IF在10分以上,或本专业SCI一区论文1篇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5分以上(或中华医学会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开展省内学科公认的新技术、新项目2项及以上。
7.年龄在50周岁以下。
8.具体人选按照《厦门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综合评分和专家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
(二)申报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的基本条件
1.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才。
2.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受聘临床科室主治医师以上或非临床科室专业组长岗位。
5.担任厦门市及以上医学会、中医药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以上或秘书学术职务者。
6.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之一:
(1)作为首位人员主持过省科技厅或国家其他部委级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在SCI专业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基础医学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10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5分以上,或本专业SCI一区论文1篇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3分以上(或中华医学会期刊论文2篇以上)。
(3)获得市级(或校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创新类奖励1项以上。
7.年龄在40周岁以下。
8.具体人选按照《厦门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综合评分和专家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
(三)申报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的基本条件
1.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才。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德才兼备,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爱岗敬业,勤政务实,作风严谨,善于创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特殊贡献的可放宽至50周岁。
6.担任党政职能科室、业务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
7.根据国家医改政策,能够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勇于探索和实践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以上市级管理创新、重大项目或科研项目。
8.具体人选以综合评分和专家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
(四)专项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
1.厦门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才。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德才兼备,清正廉洁。
3.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4.厦门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其他专项人才培养项目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引进(含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程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考核、实地考察、审批公示。
(一)厦门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每年制定或更新《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重点引进目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公开发布重点需求信息;其他需求按本办法确定的学科范围适用。
(二)本人填写《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申请书》,报送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报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初审和评分,提出人才层次建议,反馈给用人单位和个人,无异议的,提请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考核;特殊情况超出评分层次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也可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考核。
(五)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厦门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同行专家对人选进行考核,确定人才层次,提出拟引进或柔性引进人选名单。
(六)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外调(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对入选人员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七)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聘用协议后,市卫生计生委、用人单位与引进或柔性引进人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第七条所列培养人选的选拔按照主管部门实际公布的人才计划组织选拔。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引进(含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给予以下扶持:
(一)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
1.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根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情况,厦门市财政给予以下支持:
(1)学科领军人才(第一层次):享受100万元安家补贴,400万元工作补助;若有同时推荐引进团队2人以上,且团队中1人以上达到学科骨干人才标准的,整个团队可享受600万元工作补助;团队中1人以上达到后备人才标准的,整个团队可享受500万元工作补助。
(2)学科带头人(第二层次):享受80万元安家补贴,300万元工作补助;若有同时推荐引进团队2人以上,且团队中1人以上达到学科骨干人才标准的,整个团队可享受500万元工作补助;团队中1人以上达到后备人才标准的,整个团队可享受400万元工作补助。
(3)学科骨干(第三层次):享受60万元安家补贴,250万元工作补助;若有同时推荐引进团队2人以上,且团队中1人以上达到后备人才标准的,整个团队可享受300万元工作补助。
(4)学科后备人才(第四层次):享受40万元安家补贴,80万元工作补助。
引进团队中的成员可根据自身层次申请享受安家补贴;工作补助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只能选择享受团队工作补助或个人工作补助其中一项。
2.可申办“白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可按照《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规定,享受除以上工作补助和安家补贴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以“院士平台”“双主任制”等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市卫生计生委按照最高每人每月5万元标准补助聘用医院。具体按实际工作天数、工作量、工作绩效等情况核定发放。
经厦门市卫生计生委批准设立的“名医工作室”团队,市卫生计生委按照每个团队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补助设立医院。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和临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其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人才层次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薪酬补贴,可从单位事业发展基金列支。
第十一条 拟培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带头人培养人选、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培养期5年,采用“3+2”培养模式,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方式包括:
(一)建设“培养基地”:与国(境)内外知名大学附属医院和医学中心,建立技术合作交流与人才培养基地,在培养周期内分批次、分学科选送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到国(境)内外“培养基地”学习深造3个月以上。
(二)组织参加国际、全国学术研讨会或国(境)内外知名专家讲学活动每年1次以上。
(三)培养期内组织参加国家级重点学科和医疗卫生管理研修培训班2个月以上。
(四)组织到国(境)内外知名大学及其附属医院考察学习先进的诊疗技术和医疗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对培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给予以下支持:
(一)学科带头人培养人选资助经费(培养期5年):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补助。
(二)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培养资助经费(培养期5年):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专项培养经费补助。
(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培养资助经费(培养期5年):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补助。
(四)专项培养人才资助经费:其他由厦门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选拔的专项培养人才,按实际培训培养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安家补贴和工作补助
1.安家补贴用于引进人才在厦门落户及改善生活条件所需;
2.工作补助用于帮助引进人才及团队在厦门建立工作平台,改善工作条件,培训人才团队,开展临床、科研和教学等工作。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试剂费、成果鉴定费、其它和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有关费用、学习资料购置费、资料版面费、学习进修费、学术交流费。
(二)培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资助经费
给予培养的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的资助经费,用于培养周期内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活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专项培养人才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费和师资费等。
第十四条 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卫生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及其团队实行目标管理,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少于5年;属于柔性引进的,可按工作项目或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报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考核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厦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备案。期满考核由厦门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安家补贴分两期拨付,引进人才正式到厦门工作首期拨付25%,满一年后拨付75%。对于来厦门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应按未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安家补贴。
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工作补助分四期拨付,引进人才正式到厦门工作首期拨付40%,剩余补助根据工作成绩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三年每次拨付20%。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后期资助。
第十九条  培养的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中期(3年)评估、期满考核,培养经费根据考核结果分年度拨付。
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厦门市卫生计生委。对未履行协议的,予以淘汰。
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由厦门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经中期评估,绩效合格的,转入后二年的培养资助;绩效不合格的,则取消后续的培养资助。
第二十条 培养的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在培养期间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厦门市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培养项目”资助,取得的成果权归我市聘用单位拥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领军人才条件的本土高层次人才,若同时符合《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要求,可由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按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本办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厦委发〔2017〕16号文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人才引进培养制度,加大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为医院发展和健康厦门建设提供人才保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