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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校毕业生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0-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区农业农村局、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6号)和《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厦农〔2015〕31号)文件精神,请各区按照《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八条措施申报指南》中的相关要求,组织所辖区域内高校毕业生涉农创业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严格审查,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并结合申报材料到实地进行查验,务必核实申报对象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于6月30日前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与财政部门联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八条措施的申报指南
 
为规范厦门市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八条措施的申报工作,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培育扶持所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厦农[2015]31号)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一) 申报对象: 已被评为市级规范社、区级示范社、示范
 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二)申报条件: 参照《厦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 5号) 要求进行申报。已确认为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不再申报。
 (三)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厦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 5号)执行。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申报对象:
 在厦门首次实际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代表为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人。同一人兴办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仅按一家进行申报;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不同的经营主体,仅许一家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 经本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并运行1年以上,开设独立的法人银行账户。
 2.组织管理: 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有效。
 3.财务管理: 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或《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并按《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如实公示企业运营情况。
 4.社会信誉: 无违法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政府部门和行业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企业未被商事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5.经营状况: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营业额达1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100%,
 (三)申报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大学毕业证书(全日制) 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6.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复印资料。
 8.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复印件,种畜禽场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情况有关材料。
 三、支持开展农(渔) 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申报条件: 取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即可,其中有机食品认证只补贴由农业部进行认证的。
 (三)其他要求参照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三品一标”品牌提升活动方案的通知》(厦农(2014]64号)要求执行。
 四、支持开展农业“五新”技术引进与推广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申报范围:
 1.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
 2.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技术。
 3.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与技术。
 4.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技术。
 (三)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资金的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财务情况;项目组织实施计划;项目预计经济效益及推广效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
 其他要求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厦财农[2014] 20号)要求执行。
 五、支持农(渔) 产品保鲜、运销和加工等设施建设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家庭农场也应做好成员分工及相关章程。
 2.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3.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4.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5.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 户(家庭农场不作此要求),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三)申报程序: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 156 号)要求申报。
 六、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市场营销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开户行银行流水清单;
 4.上一年度销售总量及销售金额统计表;
 5.补助申请表;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支持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
 (一)申报对象: 申报时已完成种植业产品迫溯点建设并为本市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申报程序:
 按照自愿原则自行到各区农业部门进行相关咨询、申报;各区农业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指导申报单位进行网上主体申报,并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确定追溯点建设单位,指导区农业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
 (三)申报要求:
 遵循先建后补的原则。由追溯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相关设备,包括专用二维码打印机、农残速测仪、电脑等。设备采购安装到位后,向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建设协议、企业(合作社) 设备采购清单、发票(复印件)、现场照片、区级验收结论等。验收合格后,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审核后,发放迫溯系统加密设备,准许正式开通追溯系统,并对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设施、设备经费3万元。
 其他要求参照《厦门市农业局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厦农[2015] 57号)执行。
 八、申报时间
 申报对象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农业部门申报;各区农业、财政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于每年7月20 日前联文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