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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批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与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0-11-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区科协、各区委宣传部、各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二批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程序
根据《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具体事项执行。
二、申报截止时间
各区科协请于2020年11月20日(周五)前完成所有材料汇总,填写《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汇同所有申报材料送至市科协科普部,逾期不予处理。
三、其他事项
1、各区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初审推荐工作,切实把符合申报条件并能发挥作用的单位推荐上来。
2、《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2),表格电子版请至市科协网站(www.xmkx.org.cn)下载。
3、实地考察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1. 《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11月9日




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普(教育)基地运行管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科普教育资源,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科普事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是经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科技局和厦门市科协共同认定的,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分类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性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性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或内设机构),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重视并愿意承担科普义务工作。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主题明确的公益科普内容,面向社会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科普宣传和科普示范的作用。
(三)设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科普工作人员,制定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第五条  开放运行标准
(一)按本办法第三条分类标准,各科普(教育)基地应配备可容纳至少50人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另外:
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常设展厅不小于500平方米;
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展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的研究实验室开放参观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开放参观的生产线不小于200米;
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业务量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
(二)具有稳定的开放时间,除第三、五类科普(教育)基地以外,每年对外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研机构无法常年对外开放的应设有固定的公众开放日。
(三)具有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的专项科普经费,对科普展品、科教内容定期进行改造或更新,展品展项更新率每5年不低于20%。
(四)积极参加“科技周”、“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三下乡”等全市性科普活动,在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实施优惠开放政策,有针对本市社区、学校组织的未成年人团体活动减免开放的优惠政策。
(五)配备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科普讲解员)不少于2名,在“志愿厦门”(xm.fjvs.org)注册科普志愿服务队伍,注册人数不少于10名,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科普培训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六)根据科普(教育)基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教育活动,主动配合社区、学校科普需求,设有进社区、学校开展的科普活动项目不少于2项。
(七)建有科普教育宣传栏或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科普内容每年更新至少4次。
(八)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科技局和厦门市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厦门市科协主要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区级对应部门对科普(教育)基地日常科普活动进行管理,包含资质初审、申报推荐和基层科普活动对接等。
科普(教育)基地所属单位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为科普(教育)基地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基本保障条件。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以自愿为原则,符合建设条件并满足开放运行标准,且实际开展科普活动满6个月(含)以上的,经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初审后共同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组织开展科普活动佐证材料。
申报材料由本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审核通过后送交市科协汇总。
第九条  审核命名。经科普专家实地评审后,由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科技局和厦门市科协审批,并联合行文命名“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
第四章  评估与撤销
第十条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科技局和厦门市科协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合格”、“不合格”评价。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评价,责令一年期整改:
(一)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现有情况低于科普(教育)基地标准规定;
(三)原有科普展项损坏严重且无法恢复,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四)年开放时间无法保证,重大科普活动无法开放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问题。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摘牌处理:
(一)无理由未参加年度评估的;
(二)年度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改变科普场所性质,或原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五)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六)借科普名义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应摘牌的情况。
第五章  扶持与鼓励
第十三条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科技局和厦门市科协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活动,提高基地科普人员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基地互动合作、研讨交流,提升科普(教育)基地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科技局和厦门市科协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为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开发优质科普产品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十五条  经评估认定为合格且运行满1年的科普(教育)基地可享受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的优惠政策(由基地自行申请),并可按规定逐级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