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 一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落户
1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 业, 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 ,且纳入坪山区“ 规上 ”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 1% ,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企业, 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 ,且纳 入坪山区“ 规上 ”企业库的 ,按营业收入的 1%, 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 二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办公用房 。对符合第( 一 )款条件 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在坪山区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6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给予一年租金资助 ,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第( 一 )款第 1 项资助的企业, 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4 、65 、73 、74 、75)为准;
(三) 申报本条第( 一 )款第 2 项资助的企业, 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71 、72 、80 、81 、82)为准;
(四) 申报本条第( 二 )款资助的企业, 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 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4 、65 、71 、72 、73 、74 、75)为准;
(五) 申报本条资助的营利性服务企业不包括数据中心企业 ,也不包括区属国资企业 、社区股份公司。
(六)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申报本条第( 二 )款资助的企业 ,企业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请 资助的, 资助时间范围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计 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企业以 第一个会计年度的租金申请资助的, 资助时间范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之间 。
(九) 本条第( 一 )款和第八节第( 二 )款不能同时申报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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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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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基础材料 |
1.《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类— 支持营利性服 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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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 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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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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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 年度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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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 (含) 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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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申报本条第 ( 一 )款资助 的还需同时 提供 |
6. 自在坪山区纳税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份增 值税申报表主表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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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报本条第 ( 二 )款资助 的还需同时 提供 |
7.租赁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 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2023 年度租金发 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 ;租赁 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五部分《租赁用 房信息明细表》 );不存在转租的承诺函(格 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申请“租赁产业 用房 ”专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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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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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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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