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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深坪府办规〔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6-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坪山区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快构筑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格局,根据《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商务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属于金融、商贸、营利性服务、会展服务、保税服务、服务业新业态等领域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 【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对商业银行在坪山区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支持商贸业发展

第六条 【支持商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住宿餐饮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住宿、餐饮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小升规”
对首次纳入坪山“限上”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商业高质高速发展】
(一)支持批发企业快速增长
1.对销售额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批发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对销售额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批发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3‰,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二)支持零售企业快速增长
1.对销售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对销售额5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快速增长
1.对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5‰,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建设商业配套】
(一)支持商业综合体落户。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2(含)-3万平方米、3(含)-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分别给予运营机构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建设工业园区商业配套。对在2020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园区内,配建商业设施且投入运营的企业予以资助。其中,投资建设商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实现统一运营的企业,按装修费用的20%,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资助;投资建设公共食堂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支持商业品牌发展】
(一)支持知名品牌首店
1.对新设立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大型商业综合体每引进1家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每引进1家国内外知名品牌深圳首店,给予运营机构15万元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设立的《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榜单内的品牌餐饮坪山首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商业品牌活动
1.对参与市级促消费活动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2.对参与区级促消费活动的商业综合体,集中运营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活动投入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资助15万元。

第四章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第十条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落户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对符合第(一)款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在坪山区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高速发展】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纳统。对首次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快速增长。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法律会计机构落户
1.对全国、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律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全国、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并实际经营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在坪山区新设立以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跨境投资、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且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法学会、行业协会授予的行业综合性荣誉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破产管理人等相应资质的坪山区律师事务所,经区司法局备案,给予30万一次性奖励。
5.对2021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法律会计机构租赁办公用房
1.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且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落户当年或落户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拥有执业人数1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落户当年或落户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租金的30%,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2019年1月1日后设立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按上年度实际租金的30%,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30万元。
(三)支持法律会计机构人才执业
1.对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020年1月1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同时具备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以上的复合型人才,2023年1月1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港澳律师在坪山执业
1.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
鼓励坪山区法律服务机构面向坪山区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对上年度开展普法宣传20次以上,或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挽回损失或者获得重大利益累计500万元以上,或开展“法治体检”20家次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给予5万元奖励。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会展业集聚和品牌发展】
(一)支持会展企业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会展类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按会展业务营业收入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品牌展会展览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分别给予承办方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坪山区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专业会议和赛事发展】
对在坪山区举办符合市“20+8”产业方向的会议或赛事,按以下标准给予承办单位资助:
1.对国际性、全国性的会议或赛事,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场地租赁费用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50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符合重要嘉宾出席标准的会议或赛事,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场地租赁费用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资助。重要嘉宾出席3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80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16万元;重要嘉宾出席5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重要嘉宾出席10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50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六章  支持保税服务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分拨业务发展】
(一)支持物流仓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对坪山综保区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购置设备和改造升级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不含装修费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支持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租赁生产用房。对新入驻坪山综保区的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入驻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物流供应链企业高质高速发展】
对坪山综保区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营业收入(不含供应链金融业务、代收代付和运输服务金额)快速增长的物流供应链服务企业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对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一)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在坪山综保区建设服务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保税存储、检测维修、通关查验等专业服务,上年度购置软硬件设施及装修费用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平台建设主体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对利用坪山综保区检测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产产品检测维修业务的坪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实际支付保税检测维修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 【支持提升通关环境】
对在坪山综保区通关查验合规的企业,给予查验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全额资助。

第七章  支持服务业新业态发展

第二十条 【支持贸易型总部集聚发展】
(一)支持贸易型总部认定。对新迁入或新获评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贸易型总部租赁办公用房。对新迁入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坪山区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跨境贸易发展】
(一)支持服务贸易。对纳入国家商务部统计平台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按进出口交易额(以人民币计)的3‰,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二)支持跨境电商。对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出口交易额(以人民币计)的3‰,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三)支持AEO海关认证。对上年度首次通过深圳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通过深圳海关复审重获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
对商贸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消费场景和零售业务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 【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
(一)对提供直升机固定航线飞行服务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上年度在坪山区实际运营成本的50%,给予年度最高400万元资助。
(二)对为上年度获得《坪山区突出贡献奖》表彰的企业和机构提供直升机乘用服务的直升机运营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给予奖励,具体方案由区工信部门另行制定。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额最高60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对单个企业资助和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的60%。申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条中新迁入的贸易型总部除外。
(二)本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可不受本措施第三条申报主体限制。
(三)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报本措施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资助;不可同时申报本措施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与第2项的资助;不可同时申报本措施第十条第(一)款与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资助;不可同时申报本措施第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与第2项的资助;不可同时申报本措施第十五条第1项与第2项的资助。
(四)本措施中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是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64、6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73、74、7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71、7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80、81、82)等四类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数据中心企业,也不包括区属国资企业、社区股份公司。
(五)坪山区企业在对口帮扶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措施的政策,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或奖励500万元。
(六)本措施按《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流程审核。
(七)本措施规定的“以上”“最高”“不超过”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具体标注除外。
(八)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同类型条款的资助。
(九)本措施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