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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山区重点企业(非金融类)落户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2-09-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优化辖区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落户我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非金融类),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5亿元(含)以上,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且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工业、服务业产值1-5亿元(含1亿),给予100万元奖励;
2.工业、服务业、住餐、建筑业产值(营业收入)5-8亿元(含5亿),零售业销售额8-20亿元(含8亿),批发业销售额、房地产业销售收入20-50亿元(含20亿),给予200万元奖励;
3.工业、服务业、住餐、建筑业产值(营业收入)8-20亿元(含8亿),零售业销售额20-50亿元(含20亿),批发业销售额、房地产业销售收入50-100亿元(含50亿),给予500万元奖励;
4.工业、服务业、住餐、建筑业产值(营业收入)20-50亿元(含20亿),零售业销售额50-100亿元(含50亿),批发业销售额、房地产业销售收入100-300亿元(含100亿),给予800万元奖励;
5.工业、服务业、住餐、建筑业产值(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零售业销售额100亿元(含)以上,批发业销售额、房地产业销售收入300亿元(含)以上,给予1000万元奖励。
(八)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在南山区纳税总额150万元(含)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咨询公司三类专业服务机构,参照其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九)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资助额度最高的发放。
(十)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自2018年1月1日至项目公告受理截止日期,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
2.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本项目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3.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原则上要求统计关系及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4.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
6.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迁入,且已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7.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
五、办理时间
2022年9月19日9:00至2022年9月30日18:00。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提交相应材料;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提交相应材料;提交资料要求: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提交资料要求: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境内上市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等名义申请本项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规程第三项“资助标准”第(一)至(六)款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无需提供;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符合本规程第三项“资助标准”第(六)、(八)款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无需提供;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资金主管部门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