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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深入实施“总部研发+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核准类资助、评审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方式,专项类项目由各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项产业扶持政策措施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以下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分别由各项产业扶持政策措施另行作出规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企服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别为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资金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项产业扶持政策措施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资金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企服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南山战新投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在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分管副区长、各有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服中心。
第八条  区企服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负责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起草,统筹开展管理办法和各项产业扶持政策措施等文件的宣讲;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示;
(四)统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统一查询相关信息;
(五)负责管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第九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审核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核算申报企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并将核算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政策措施、操作规程;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提出调整;
(三)审核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单位的咨询和投诉;
(四)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五)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其它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司法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的归集、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为企业画好像,建立“一企一档”信息资源库,精准掌握企业信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安排
(一)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及规模。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项产业扶持政策措施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各项产业扶持政策措施,在批复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措施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政策措施年度使用计划。年初预算编制时需提交年初产业引导方案、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
(四)同一项产业扶持政策措施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资金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十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四)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资金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资金主管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除外情形:
(一)各产业扶持政策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对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资助金额限制的扶持项目,应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二)个人申请者,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扶持政策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除外项目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限制。
第十四条  获得产业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对获得资助后企业的注册地址、纳税数据及统计数据有要求的,可另行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批拨付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各司其责、分类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其他除外情形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政策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企业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九条  项目的申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二)区企服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服中心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授权的数据平台进行核查;
(五)按照“充分授权,分类审批”的原则,由领导小组会议授权并认定的:
1.对资助金额不大、事实清楚明确的简易审批项目,由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区长签批的简易方式办理;
2.对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并授权的专责小组审批项目,由对应的牵头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办理。
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权限以外的项目审批以及“一事一议”事项,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同时,各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及时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已审批项目资助安排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六)区企服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按相应的程序提交领导小组会议、专责小组会议、简易方式进行审议;
(七)经审议后,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申请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由各产业扶持政策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请的原则。对于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对于逾期提交验收申请但最终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恢复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承诺,采取商业贿赂等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以及该单位法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档案,五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扶持资金加强建章立制,对制度所涉及审核程序和监督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予以评估,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严密程序及自由裁量权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确定重点和一般风险等级,明确管理责任,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审查,形成资金主管、纪监、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协同管理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