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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2021年度专利支持计划

发布时间:2021-07-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为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外专利布局、维持国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有效,给予以下资助:
(一)对上一年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件;对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在欧盟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欧洲专利局授权的为准,其他成员国授权的不予资助;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予资助,分别为:柬埔寨、塔吉克斯坦政府、越南、老挝、菲律宾、孟加拉国、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埃及等国。
每个单位年度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对维持年限达5至6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7至9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5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10年及以上(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2000元/件。
每件专利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能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二、设定依据
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单位需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2.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且近三年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
3.专利日期判定:(1)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2)提交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维持年费申请的,维持年限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发明专利证书以专利申请日起算时间为准;
4.资助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其中申请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补贴项目的专利权人曾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专利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其授权后的发明专利状态有效。
四、申报时间
2021年7月14日9:00-2021年8月17日18:00。
五、所需材料
1.在线填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专利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若申请单位发生过名称变更,一并提供工商变更备案通知书,其他信息变更则无需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4.由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上传,事业单位除外);
以上2-4材料在完成系统共享比对前需提供。
5.国外专利: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供国外专利审批机构发放的授权专利证书,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只翻译含有专利证书号的页面)(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6.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提交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维持年费申请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经济局或台湾智慧财产局发放的《发明专利证书》或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手续合格通知书不可作为佐证材料(专利权利人如有变更,必须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

特别说明
(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几种情形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二)最近三年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
1.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2.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