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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开展2021年总部企业认定及资格复核申报

发布时间:2021-01-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动南山总部经济发展,打造南山总部聚集高地,根据《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开展2021年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及资格复核申报,现将有关事项转载如下:
申请条件
(一)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拥有不少于2家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1.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批发业不低于20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下同)不低于700万元(简称为A型企业);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900万元(简称为B型企业)。
2.入选《财富》“世界500强”或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简称为C型企业)。
3.对辖区内经济贡献大,连续2年被评定为“南山区纳税百强”的企业或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700万元的企业(简称为D型企业)。
4.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二)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政策性产业用房。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执行。
二、总部企业规模扩大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设立投资运营、财务结算、营销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贡献。
对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产值(营收)增长较快的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总部企业成长奖励
(一)首次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首次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区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首次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广东省500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500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五)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四、总部企业用地政策
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用地规模与企业对本区地方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五、准总部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准总部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其获得的短期银行贷款项目在贷款结清后,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便利服务政策
(一)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作为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
(二)子女入学服务。对纳入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名单的总部企业,可按市区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高管子女入学。
(三)医疗保健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领航人才”扶持计划,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南山区“领航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方案》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七、人才用房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
八、创新人才政策
在总部企业发展与自主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项目资助。
注意事项
1、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准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2、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
3、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4、每一总部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5、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总部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企业违反此条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扶持政策的,应退还所有获得补贴,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6、2018年(含)以后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方可享受总部企业成长奖励政策,其申请奖励的认定资格须处于有效期内且每款奖励政策每家企业仅能享受一次。
7、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理时间:2021年1月25日9:00至2021年10月31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