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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科普经费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山区科普经费资助项目管理,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各类公益性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依据《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普经费通过制定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推动南山区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提升,促进学术水平提高,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第三条 区科普经费项目资助坚持“鼓励创新、发展特色、择优资助、总量控制”原则。
第二章 支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支持计划。支持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经评审按项目实际开支给予最高100%且不超过30万元资助。
第五条 科普宣传支持计划。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科普产品研发、科普作品创作、科幻创作等,经评审按项目实际开支给予最高50%且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六条 科协组织建设支持计划。支持科协组织、科普志愿组织、科技志愿组织、科技社团等建设发展,在组织机构于南山区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经评审按实际开支给予最高100%且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活动资助。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支持计划。支持区内高校、企事业单位、园区、社会组织等利用自有资源载体,建设区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点,经核准按照创建级别及综合表现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开放共享支持计划。鼓励区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点向公众免费开放,经评审按照实际开支给予最高100%且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科普表彰奖励支持计划。对在全国、省、市、区科协系统表彰中,为南山区争得荣誉、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准给予单位和个人一定奖励,具体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术及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计划。支持社会机构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与港、澳、台、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经评审按项目实际开支给予最高50%且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未列明但符合《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区科协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提请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区级其他部门资金资助。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级或其他资金资助的,全部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总投入。
第十三条 对于与区政府签有合作协议或区政府有专项安排的,按照具体安排执行,不受资助比例、资助额度和资助数量限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评审的规定
(一)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展示,评审专家围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创新性等内容,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二)专家组成员由省、市、区科协系统工作者,区科协委员,科普、科技创新相关领域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由区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以及绩效考核目标。事后资助项目不需要签订协议书。
第十六条 区科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对于事前类项目,通过现场核查方式进行验收,其中非一次性完成的项目按照不低于总场次20%比例进行抽查;对于事后类项目,通过查验材料、集中汇报、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关于资助资金的规定
(一)对于根据实际开支核定资助金额的项目,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区科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开支进行审计,取立项拟定资助金额、审计核定金额二者较小值作为最终资助金额。
(二)事前类非一次性完成项目分批拨付资金,在协议签订后拨付首期资助资金(拨付比例不超过资助总额的7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末笔资助资金。其他资助项目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票据凭证。
(四)奖励类资助资金视为申报单位自有资金,区科协可根据需要规定资金用途。非奖励类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费、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开支、旅游费、招待费、公关费、提取管理费及其他各类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南山区科普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提升南山区科普项目质量,规范科普项目库管理,依据《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负责科普项目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区科协、各街道办等具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与评估总结。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组织实施规范有序、入库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四条 区科协通过推荐、社会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吸纳优秀科普项目入库。
第五条 为打造优秀科普活动品牌,区科协从上年度区科普经费资助或采购的科普项目中推荐效果突出、影响面广的项目,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科普项目库。原则上推荐入库项目数不超过公开征集入库项目数。
第六条 公开征集方向包括:围绕“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深圳科普周”等主题开展的活动;科普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活动等。
第七条 征集入库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区科协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各街道科协面向社区、学校、园区、企业等开展需求调研,作为项目征集方向的重要参考;
(二)区科协通过区科创局(科协)官网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征集项目;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表,备齐项目申请材料,提交区科协审核;
(四)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科协组织集中评审,评审团成员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专家,区科协委员代表,各街道科协代表,社区居民、学校老师、企业员工代表等。
(五)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展示,评审团就所申报项目进行提问及论证,并从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社会影响力、项目申报单位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入库项目建议名单及建议采购价格,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推荐入库、公开征集入库的项目均需在区科创局(科协)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入库的科普项目有效期为两年,时间自公示期满之日算起,到期后自动失效,项目申报单位需重新申报或由区科协推荐入库。
第三章 项目使用
第十条 区科协以项目采购方式按需采购入库项目。除项目库无法满足需求外,原则上使用区科普经费采购科普项目时均应从项目库中采购。
第十一条 全区性科普项目由区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面向单个或部分街道、社区的科普项目由区科协、指定街道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二条 鼓励各街道、社区使用本级财政预算科普经费采购入库项目,区科协应向各街道推荐项目库中项目,帮助符合街道社区实际需求的项目落地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提供方要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严禁借项目实施之名进行非本项目内容的宣传营销。
第四章 项目退库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由区科协从项目库中予以退出
(一)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二)项目有效期满未办理重新入库的;
(三)存在《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项目实施不合格情形的;
(四)造成不良影响由相关街道办建议退出的;
(五)区科协认定应予以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由项目提供方提交项目结题材料,由区科协、街道办等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完成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完成后均需建立完整档案,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