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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开展《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其他债务性融资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3-0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其他债务性融资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
第三条 支持企业通过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融资
对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方式融资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发债项目在龙华区内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对融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1.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其他债务性融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本次资助范围
注册登记地在龙华、2021年7月23日-2022年12月31日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方式获得融资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三、申请项目
其他债务性融资资助类
四、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法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年7月23日(含)后,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方式融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
(三)项目到期已偿还本息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五、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日-1月31日
六、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其他债务性融资资助类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申报单位发行债券项目明细表(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发债金额、发债类型、债券全称、发债规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期限<年>)。
(六)债券融资发行文件(募集说明书或定向发行说明文件)。
(七)债券发行完成的证明材料(发行结果(产品成立)公告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收款凭证等)。
(八)债券兑付完毕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http://www.kt180.com/html/zzxm/szqj/lhq/2021/0712/10108.html

政策咨询:0755-23325955


附件:其他债务性融资资助类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