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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申报2022年市场准入认证资助和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发布时间:2022-10-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我局现开展市场准入认证资助和高成长性企业奖励项目的受理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尽快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市场准入认证资助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申请单位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以下市场准入认证或者资质认定证书之一,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
(2)获得1、2、3类新药临床批件;
(3)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4)获得药品生产批件;
(5)获得药品GMP证书;
(6)药品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
(7)药品品种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
(8)获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9)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国际市场准入认证;
(10)获得美国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
(二)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申请单位属于下列三类企业之一:
(1)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2)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
(3)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
4.申请研发费用扶持,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二、资助标准
(一)市场准入认证资助
对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一次性给予符合条件的三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的资助。
三、申请材料
(一)市场准入认证资助
1.《龙华区市场准入认证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6.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7.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8.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
9.本操作规程第一条第(三)款所列市场准入认证证书或者资质认定证书(国际认证证书附中文翻译件);
(二)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1.《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申请书》、《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房租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
6.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7.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8.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
9.高成长性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榜单、与创投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创投机构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创业投资企业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证明材料等);
10.申请研发投入激励还需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1.申请房租扶持还需提供:租房合同,房租等费用支付凭证。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受理时间
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