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龙华区资助项目 >

龙华区开展2022年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2-09-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项目认定基本条件
(一)申报认定上述的园区(楼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点在龙华区;
2.园区(楼宇)产业定位明确,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链产业主导方向;
3.园区(楼宇)可直接作为产业用房的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以上。园区(楼宇)场地属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自有物业的,自认定公示之日起5年内不得擅自变更工业及相关服务业使用功能;属租用物业的,自认定公示之日起,租用合同的剩余期限应在5年及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擅自变更工业及相关服务业使用功能;
4.园区(楼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5.园区有较完善且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服务的宿舍、饭堂等基础设施,并具有一定的生活配套功能;楼宇或其周边有较完善且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服务的餐饮等配套设施;
6.园区(楼宇)引进不少于三家不同类别的专业生产性服务机构(投融资咨询、技术创新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人才中介、品牌推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引资),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7.园区(楼宇)应积极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踊跃创新数字人民币使用场景,加快构建完备的数字人民币流通生态;
8.园区(楼宇)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9.租金、水电费、公摊面积、物业服务等租赁行为符合市、区有关产业用房租赁政策及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二)申报数字经济园区(楼宇),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数字经济园区的,用地性质为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园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申请数字经济楼宇的,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原则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2.专业园区(楼宇)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达到30%以上。综合园区(楼宇)所定位的二至三个产业链的产业集聚度之和达到30%以上。园区(楼宇)首次认定及认定后申请变更的产业集聚方向应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
(1)园区(楼宇)入驻企业纳入龙华区统计的实际产值(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10亿元或在龙华区的实际经济贡献之和不少于1亿元,且园区(楼宇)入驻法人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均在龙华区)不少于10家;
(2)特定产业主导方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数字文化)的园区(楼宇)可适当突破以上标准,由产业链牵头部门研究确定;
(3)园区(楼宇)新建投入运营不满一年的,可提出申请认定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筹建单位,承诺认定为筹建单位之日起三年内达到符合认定的产业集聚度、产值(营业收入)及经济贡献要求。筹建单位和入驻企业,筹建期间不享受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有关政策扶持。
(4)其他经区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优质园区(楼宇)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二、项目资助说明
(一)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载体建设。
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对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并获得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的,奖励标准提高20%。已获认定和资助的区示范、优秀、先进产业园重新认定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不重复奖励。本项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执行。
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奖励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二)引导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本项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执行。
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租金支持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三、政策依据
龙华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四、项目申请说明
(一)认定园区(楼宇)的分类。园区(楼宇)认定分为龙华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楼宇)和龙华区数字经济综合园区(楼宇)两个类别,具体认定及考核工作由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园区(楼宇)产业主导方向为龙华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链其中一个的,予以认定为专业园区(楼宇),由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园区(楼宇)产业主导方向为龙华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链中的二至三个产业链的,予以认定为综合园区(楼宇),由产业集聚度最高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
(二)产业集聚度。本办法所称的“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楼宇)内从事同一主要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楼宇)内所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或园区(楼宇)内从事同一主要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占园区(楼宇)生产经营性总建筑面积的比重。
五、申请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截至10月12日。
六、纸质材料清单
(1)《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申请表》;
(2)《园区(楼宇)情况表》;
(3)《园区(楼宇)入驻企业情况表》;
(4)《园区(楼宇)意向入驻企业情况表》_非必备;
(5)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名单、社保清单及学历证书,园区(楼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6)园区(楼宇)物业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园区(楼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方案及投资概算说明,属于租用物业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筹建园区(楼宇)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使用面积、租赁意向书的清单、承诺书;
(7)园区(楼宇)物业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园区(楼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方案及投资概算说明,属于租用物业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筹建园区(楼宇)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使用面积、租赁意向书的清单、承诺书;
(8)园区(楼宇)入驻主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证明材料(加盖入驻企业公章),或上年度园区(楼宇)入驻企业经济贡献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9)筹建园区(楼宇)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使用面积、租赁意向书的清单、承诺书;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备注: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以申报单位独立法人及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经济贡献是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税款缴纳时间)的纳税总额(含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及个人所得税)。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并按顺序汇编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产业链牵头部门核实园区(楼宇)上年度产值、经济贡献及入驻企业情况,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组织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数字经济办”)。
(二)区数字经济办统筹汇总申报名单后报区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可委托区数字经济办审定。
(三)区数字经济办将通过审定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核查并答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产业链牵头部门按统一标准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